田登,是宋代常州州官,要他人避讳与他名同音的字,触犯者有侮辱地方长官的罪得榜笞。有一年上元节放花灯,放灯之前照例由地方官府贴出告示公文,但由于忌讳“灯”和“登”的同音,只好把“灯”称为“火”,最后告示上写成:“本州依例放火三日。”[1][2]
事后,人人都挖苦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后来这两句话就成为了成语,讽刺双重标准,在上位者任意乱做,而限制在下位者的自由。
参考
- ^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古时常州每年元宵,按例大放花灯,以示歌舞升平。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 ^ 《鹤园随笔》.张崇琛著.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