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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第552/2018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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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诉 澳门身份证明局副局长
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
案件全名行政、税务及海事方面的其他诉讼程序第552/2018号
判决下达日期2019年4月4日 (2019-04-04)
判例引注552/2018
转录[1]
案件历史
上诉至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
案件结果
维持行政法院2018年12月28日的原决定、上诉驳回
法庭成员
法官何伟宁、简德道、唐晓峰
案件观点
决定制定何伟宁
协同意见简德道、唐晓峰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第552/2018号案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处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案件。

案情

本案上诉人A于1970年出生在中国内地。1983年至1993年期间,A在澳门连续居住。1984年,A随父母加入汤加籍。2015年,A向身份证明局申请《居留权证明书》。身份证明局副局长以甲不符合第8/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1条第1款(二)项为由,作出不向A发出《居留权证明书》的决定。A向澳门第一审法院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1]

澳门行政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二)项的规定,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尽管A提交的出生公证书显示其在中国内地出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的规定,曾原始取得中国国籍,但由于国籍在取得后亦会因各种原因嗣后丧失,故A必须提交可证明其在提出《居留权证明书》申请时仍具备中国国籍的文件以兹佐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凡中国公民只要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产生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后果,鉴于A曾取得汤加籍,行政卷宗亦载有A所持的汤加护照为证,在本案应由A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A未能提供显示其仍具有中国国籍的文件,未能证明其符合取得《居留权证明书》的全部要件,基此,行政法院裁定A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

A不服行政法院的决定,向澳门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后完全认同行政法院就有关问题作出的论证及决定,故引用该决定及其依据,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1]

相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分别作出过适用于香港、澳门的解释。除涉澳门解释中添加了有关中葡混血人士选择国籍的条款外,两份解释的文本没有太大的差异。但该案件与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谢耀汉案中做出的判决完全相反。[原创研究?]在谢耀汉案中,香港法院裁定人大解释的效果是为豁免香港居民受国籍法第九条的规范,并实质上允许中国籍香港居民持有外国护照。

注释

  1. ^ 1.0 1.1 1.2 加入外國國籍者因喪失中國國籍而不符合取得澳門居留權的資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网站,来源: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9-04-16 [2023-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6)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