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立法院
立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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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
种类 | |
领导 | |
刘恩格(1932-1945)(所属党派待查) | |
会议地点 | |
法律 | |
《组织法》 |
立法院为满洲国法律上的立法机关,不过因为未实施立法院议员选举之故,并未正式设立。
概要
立法院采用一院制,并根据《组织法》第5条“皇帝依据立法院之决议行使立法权”行事。权限相似于日本的帝国议会。
不过组织法第16条亦规定“立法院的组织依据其他法律所定而行”,于正式开设前先于立法院设置秘书厅,立法院院长并由赵欣伯担任。
之后随著定立《满洲国宪法》风潮退烧,直到最后都未起过议会之机能,其作用实际上仅限于正式批准满洲国国务院的决定。
首长
院长
姓名 | 在任期间 | 政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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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欣伯 | 1932年3月10日 - 1934年10月30日[1] |
协和会 |
秘书厅秘书长
1934年10月后,立法院首长为秘书厅秘书长。
姓名 | 在任期间 | 政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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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恩格 | 1932年10月 - 1945年8月18日 |
待查 |
参考文献
- ^ “赵欣伯氏 罢免 当分日本滞留”‘东京朝日新闻’昭和9年(1934年)10月31日。なお刘ほか编(1995)、1147页は“10月31日免职”、郭主编(1990)、1769页は“10月11日辞职”としてい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