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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总署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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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总署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Civicos e Municipais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管理委员会主席戴祖义
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伟农、罗志坚
部门资讯
部门性质行政、财产及财政自治的公务法人
成立年份2002年1月1日
撤销年份2019年1月1日
所属部门行政法务司
总部 澳门亚美打利庇卢大马路163号民政总署大楼
联络资讯
网站http://www.iacm.gov.mo www.iacm.gov.mo

民政总署(葡萄牙语: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Cívicos e Municipais,葡文缩写:IACM)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2年1月1日成立,统管民政及市政事务的部门,以取代临时澳门市政局临时海岛市政局。民政总署于2019年1月1日零时撤销,并由市政署接替,成为统管民政及市政事务之政府机构;同时,原网站将转至市政署官方网站。

历史、职责及站点

前澳门市政厅、民政总署大楼照片

民政总署大致上承袭了澳门原来的临时市政机构的职能,为居民提供文娱康乐、卫生监督、执照发放、园林绿化、道路渠务和交通运输管理等公共服务,但并非市政机构的延续。前身之市政机构(临时澳门市政局临时海岛市政局)在民署成立后同时被撤销。民署与上述的临时市政机构并无联系。

民政总署设有“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民政总署的所有工作、“谘询委员会”,其大部分成员由原来的临时澳门市政议会和临时海岛市政议会的议员过渡至该委员会内,以及“监察委员会”,负责该署的财政和财产的监督工作。

民政总署总部设在民政总署大楼,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澳门历史城区”建筑群之一,另外在中区、台山、黑沙环氹仔司打口设有“市民服务站”,为居民办理各类型市政事务手续。

2008年5月13日,澳门特区政府成立了交通事务局,接管原本由民政总署负责的交通运输管理服务。

2013年11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在2014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透露,藉著即将重组文化局体育发展局的架构,民政总署辖下的文化康体部将整合至两部门。

2018年7月30日,澳门立法会细则性通过澳门特区政府提出的《设立市政署》法案,并于2018年8月2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9/2018号法律〈设立市政署〉》,法律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标签著拥有17年的民政总署将会被撤销,其大部份职能和署内人员将会移转至市政署。由于市政谘询委员将全数由澳门行政长官委任而非由民选产生,与昔日澳门葡萄牙人尚能有权投票间接选出有实权的议事会有所差别,故有声音批评市政署与昔日的澳葡年代相比更加落后和专制,亦代表著澳门自治的传统正式消失[1][2]

组织法例

  • 第17/2001号法律 (2001年12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设立民政总署 - 若干废止。
  • 第32/2001号行政法规 (2001年12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民政总署之组织及运作 - 若干废止。
  • 第260/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2001年12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在财政及财产资源的管理方面的权限。
  • 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2002年1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 经第11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211/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
  • 第74/2010号行政命令 (2010年8月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民政总署的人员编制。
  • 第13/2015号法律 (2015年12月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民政总署章程》
  • 第18/2015号行政法规(2015年12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民政总署的组织及运作。
  • 第425/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2015年12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若干条文。

部门职责

  • 促进环境卫生,尤其确保公共地方的清洁及动物的监管,并与行使卫生当局权力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
  • 规划、促进及执行公民教育的资讯及培训活动;
  • 致力提升居民的生活质素,尤其是推动重整城市区域及更新有关设备、以及改善环境条件;
  • 鼓励及辅助民间组织,以促进各社会利益和社群之间的互助和睦邻精神;
  • 致力执行有关收集和分析由服务对象所作出的建议、投诉和异议的机制,尤其是关注对须优先处理的情况及时作出妥善的回应;
  • 依法在城市规划范畴内执行特定工作,并参与城市规划的工作;
  •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有关行为、项目及活动发出行政准照;
  • 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澳门与对外城市的交流和发展关系方面所订定的政策,尤其是有关结盟的协定;
  • 致力协助实行民防工作,并遵照协调实体的指引和指示参与有关计划的施行;
  • 负责向居民提供用以解释在履行其职责时出现的问题的适当资讯;
  • 根据法律及规章的规定,监察以上各项所指范畴的适用规范的遵守,尤其是在公共卫生、动物监管、环境保护及须取得行政准照的活动及项目等方面;
  • 监察对食品安全法的遵守;
  • 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公共服务的实施机制,并藉与其他公共部门、实体签订的协议,提供协议订定的服务。
  • 按法律或规章的规定,或行政长官的指示,执行其他工作。

部门架构

  • 监察委员会
  • 谘询委员会
  • 管理委员会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附属单位

职务附属单位

  • 市民事务办公室
    • 社群互助促进处
    • 公民教育及资讯处
    • 服务站
  • 卫生监督部
    • 动物检疫监管处
    • 食物卫生检验处
    • 街市事务处
    • 小贩事务处
  • 环境卫生及执照部
    • 环境卫生处
    • 行政执照处
    • 稽查处
  • 园林绿化部
    • 公园处
    • 自然保护研究处
    • 自然护理处
    • 绿化处
  • 建筑及设备部
    • 设计处
    • 建设处
    • 设备处
    • 工场及库存处
  • 道路渠务部
    • 渠务处
    • 道路处
    • 城市设施维修处
  • 运输事务处
  • 化验所
  • 食品安全中心
    • 管理规划处
    • 风险评估处
    • 风险传达处

辅助附属单位

  • 质量控制办公室
  • 技术辅助办公室
    • 公共关系及新闻处
    • 翻译处
  • 行政辅助部
    • 行政处
    • 人力资源处
    • 培训及资料储存处
  • 财务资讯部
    • 财务处
    • 财产及采购处
    • 资讯处

法律及公证办公室

成员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
主席:戴祖义
副主席:李伟农、罗志坚
委员:关施敏、马锦强、麦俭明、吴秀虹、杜淑仪
民政总署谘询委员会
主席:司徒民义
秘书长:卢德全
委员:周宜心、陈自成、陈振豪、陈家良、郑国恒、何嘉伦、何观伦、黎胜锳、李兆祖、马志兴、莫伟成、莫子铭、卢伟乐、刘佐春、刘金玲、罗锦焜、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谭继祖、唐坚燊、胡景光、何敬麟、林伦伟、柯清煌、杨景开
民政总署监察委员会
主席:容永恩
委员:梁金泉、罗鹊萍

辖下机构

参考来源

  1. ^ 委員特首委任‧衰過澳葡時代 市政署法案通過明年起生效. 正报. 2018-07-31 [2018-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31). 
  2. ^ 市政署法案獲得通過 委員全委任 非建制議員促民選產生市諮委. 论尽媒体. 2018-07-30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6). 
前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澳门市政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海岛市政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政总署
2002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
继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市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