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简称旅支(英语:traveler's cheque),是一种预先印刷的、具有固定金额的支票,持有人需预先支付给发出者(通常是银行)相应金额,可获得无条件给付。旅行支票若遗失或被窃可获补发,经常用于旅行时换取当地货币。
由于信用卡的广泛使用,旅行支票的重要地位已不如从前,接受旅行支票的店家的数量逐年减少,支票持有者仅能到银行兑换为当地货币使用。结果,Travelex现在也发售可像信用卡般使用的旅行支票卡。甚至旅支最大的发行银行美国运通,在2007年中终止了其自己的旅行支票卡。美国运通宣布他们在2007年10月31日将不再兑付有效的卡[1]。
历史
目前最大的旅行支票发行者是美国运通,在1891年率先建立了庞大的旅行支票系统[2]。然而,旅行支票是在1772年1月1日由伦敦信用交换公司首先发行,可在欧洲的90馀个城市使用。而在1874年,英国商人托马斯·库克(Thomas Cook)才正式发展出现今旅行支票使用的型式。
发行和使用
旅行支票可用的货币有美元、加拿大元、英镑、日元、澳币、港币及欧元,常提供如20、50或100的面额,而经常以五张或十张整叠卖出,例如5张€20为€100。旅行支票不会过期,所以未使用的旅行支票可以保存起来以备未来使用。购买者作为支援旅行支票实际上提供给了发行者免利息的贷款,这也是多数银行免佣金提供给客户旅行支票的原因。如果收取佣金,通常是总面值的1%。
购买后,使用者得先在支票上方栏位预先签名,之后于购买物品或是兑现实体货币时,在于下方栏再次签上自己的名字,收取支票者须核对上下栏的名字是否相同,此种机制目的在于防犯他人盗用或洗钱。
如果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盗,应即时通知发行人及当地警署,并可向发行银行申请补发,须持有购买支票时的发票。
有关当事人的定义
法律条款中旅行支票的当事人是债务人或发行人,即是发行的组织;代理人即是银行或其他贩卖它的地方;购买人是购买的自然人;收款人是购买人在此签署支票购买商品及/或服务的实体。由于清关原因,债务人又同时是制作人和收款人。
参考文献
- ^ THE TRAVELERS CHEQUE CARD FROM AMERICAN EXPRES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9-01.
- ^ Host With The Mos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ime Magazine, 9 April 1956 issue
外部链接
- (繁体中文)美国运通的旅行支票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简体中文) 美国运通旅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