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谘议制度是在1930年代香港新界实行谘议员与乡长的制度,以推动乡村行政管理的工作。那时新界各区尚未有乡事委员会的组织,由理民府处理乡村事务,在北约区首先试行谘议制度。谘议员之下为各乡的乡长。当时所称的乡长,实际上就是现在的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