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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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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书律,是指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以后,前213年实施焚书时颁布的一条法令。“敢有挟书者族”,即对私自收藏持有违禁书籍的人灭族。

挟书律是由丞相李斯向始皇建议施行的。在汉朝时(前191年)由惠帝宣布废除,在此之前一直施行。

影响

挟书律与秦朝的其他文化政策共同形成了秦朝对文化的高压态势,使得许多士人受到迫害,许多重要的文化书籍被焚毁,使得东周以来出现的百家争鸣的文化开放局面结束,使东周以来的学术和文化传承受到破坏,同时也使得秦的政策遭到当时及后世广泛而强烈的批评,并使得当时的社会矛盾更为激化,对秦朝的灭亡有推动作用。

记载

  1. 史记·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1]
  2. 汉书·惠帝纪》: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2]颜师古注:张晏曰:“秦律敢有挟书者族”。

参考

  1. ^ 史記/卷006. 维基文库. [2015-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3). 
  2. ^ 漢書/卷002. 维基文库. [2015-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