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调查簿
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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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户籍调查及作为户籍证明文件之用 | |
使用国家 | 日治台湾 |
使用时间 | 1905年-1945年 |
户口调查簿为台湾日治时期由台湾总督府为管辖台湾人民所制定的人口调查资料,也是台湾历史上首次的全方位户口调查资料。
历史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获得历史上的第一块殖民地,但台湾与日本本土的习俗、文化及语言均不相同,旋即受到了台湾人的武力抵抗,明治36年(1896年)日本在台湾制定《台湾住民户口调查规则》为台湾历史上首次制定的户籍法规,之后又于明治36年(1903年)公布《户口调查规程》为之后的户口调查做准备。[1]
类型
户口调查簿依照类型可区分为两种:
- 本籍户口调查簿-黑色印刷,纪录设籍于台湾之本籍者,以户主为本,按户编制,依地番号顺序装订。
- 寄留户口调查簿-红色印刷,纪录未设籍于台湾之寄留者(外国人、日本人、朝鲜人等),以世带主为本,按世带编制,依地番号顺序装订。
其中依照版面设计可再各自区分出甲乙两号(写于调查簿之右下方框内),甲号为首页,写有户籍地址,乙号为第二页(含以上),仅有住户资料的表格,用于人口众多的户口资料。
而本籍户口调查簿可在以大正9年为分界线,再区分出两种不同版本的新旧版户籍资料簿,差异在于因户口调查法的更改,而修改其中的内容资料:
- 旧簿-厅制时期,记载明治38年(1905年)至大正9年(1920年)间的户口资料,写有种族、种别、及是否有吸食鸦片及缠足等详细内容,只有警察单位才可阅览。
- 新簿-州制时期,记载大正9年(1920年)至昭和20年(1945年)间的户口资料,没有种族、种别、及是否有吸食鸦片及缠足等详细内容,可开放大众阅览,可当作户口之户籍证明使用。
其中若是原先登记时是使用旧簿的户口,在1920年后也无其他更换成新簿的必要性,则会继续使用旧簿格式使用,但会将原先的种族、种别等详细栏位涂黑。[1]
而1920年之后的警察单位则会有一本户口调查副簿,上面依然记有原先的详细内容。
内容栏位
户口调查簿有以下栏位:
原文 | 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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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资料 | |
现住所 | 现在所居住的地址 |
本居又ハ本国住所 | 户籍所在地(一般同上) |
族称 | 用于日本人,台湾人空白 |
户主トナリタル年月日事由 | 成为户主的时间及原因 |
个人资料(新旧簿资料共有) | |
姓名 | 姓名 |
续柄 | 与户主的关系(户主则显示为户主,通常写在第一直排) |
前户主トナ续柄 | 户主与前任户主之亲属关系 |
续柄细别 | 为易辨识与户主关系及加注何人之配偶、子女、养子女等。 |
父 | 父亲姓名 |
母 | 母亲姓名 |
出生别 | 出生别 |
生年月日 | 出生年月日(使用日本纪年及阳历) |
事由 | 人物资料 |
个人资料(旧簿资料独有) | |
荣称 | 享有之荣誉称号 |
职业 | 职业类别 |
种族 | 种族别 |
种别 | 种别类型 |
种痘 | 有无接种天花疫苗 |
阿片吸食 | 是否有吸食鸦片(空白则无) |
缠足 | 是否有缠足(空白则无) |
不具 | 有无身心缺陷(空白则无) |
栏位类别
以下为各栏位之详细内容介绍[2]
族称
族称为日本人所使用的栏位,代表其于日本国内的地位及身分,有以下三种类别:
原文 | 含意 |
---|---|
华族 | 为华族,即有爵位之贵族 |
士族 | 为士族,即武士等无爵位贵族 |
平民 | 一般日本百姓 |
种族
种族的认定依据目前稍未确定是以血缘为依据还是以语言为依据,但共有以下几种类别:
原文 | 含意 |
---|---|
内 | 日本人 |
福 | 闽南裔台湾人 |
广 | 客家裔台湾人 |
汉 | 台湾其他汉人 |
熟 | 平埔族群 |
平 | |
生 | 高山族群 |
高 | |
支 | 中国人 |
中 | |
朝 | 朝鲜人 |
满 | 满洲人 |
米 | 美国人 |
独 | 德国人 |
佛 | 法国人 |
外 | 其他外国人 |
种别
由警察人员依户口实查结果分为三种填列,第一种每年查一次,第二种每六个月查一次,第三种每个月查一次。
原文 | 含意 |
---|---|
一 | 官吏、公吏或有资产常识而行为善良者。 |
二 | 不属第一种、第三种者。 |
三 | 受禁锢过之受刑人(显有悔改者除外)需视察人或为其他警察人员特别注意者。 |
阿片吸食
是否获得特许得以吸食鸦片的栏位,有以下几种类别[3]:
原文 | 含意 |
---|---|
阿 | 吸食掺有鸦片的水烟特许者 |
鸦 | 吸食鸦片膏特许者 |
(空白) | 无吸食鸦片特许者 |
缠足
妇女是否有缠足习惯,有三种类别:
原文 | 含意 |
---|---|
缠 | 有缠足习惯 |
解 | 曾有缠足,现已解足 |
(空白) | 不曾有缠足习惯 |
不具
有无身心障碍,有以下几种类别:
原文 | 含意 |
---|---|
聋 | 聋哑、聋或哑。盲聋。 |
聋哑 | |
盲 | 失明 |
痴 | 白痴 |
疯 | 疯癫 |
(空白) | 无身心障碍 |
种痘
原文 | 含意 |
---|---|
一 | 明治43年(1910年)以前施行种痘者, 初种填“一”,再种填“二”,三种填“三”。 |
二 | |
三 | |
不感 | 出生后第一次种痘不感者(即无效者)。 |
十四感 | 大正14年(1925年)施行之种痘有感填 “十四感”,无感免记载。 |
(空白) | |
四四感 | 明治44年(1911年)以后种痘者。 |
四四不感 | 明治44年(1911年)以后种痘不感者。 |
痘 | 种痘后有痘疮。 |
感 | 感应粒数。 |
天 | 感染天花。 |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 1.0 1.1 宋雅莉. 潭古論今話當年 : 墘進那些年戶政時光歲月. 台中: 台中市潭子区户政事务所. 2023: 12.
- ^ 日據時期臺灣的戶政制度. 台北市大同区户政事务所.
- ^ 谢凤秋. 許可吸鴉片 日據時期戶籍簿明載. 自由时报. 2005-10-30 [2024-12-14] (中文(台湾)).
- ^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簿頁事由記事解釋 (PDF).
- ^ 日治時期之戶籍登記特殊註記. 澎湖县七美乡户政事务所. 2017-08-04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