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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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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组织沿革

民国元年(1912年)7月,安徽议会决议,在皖军都督府内设立“司法筹备处”,设委处长。后遵中央命令,改为“司法司”,设司长。次年又奉令改设行政公署,施行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工作,限4月1日实行,复改司法司为司法筹备处,并于同日改组成立;7月,安徽省临时议会颁发《安徽各县司法暂行章程十四条》,其中第6条规定各县知事兼理本县司法行政事务,并得依法院编制法第159 条之规定监督审、检员;10月4日又奉令裁撤司法筹备处,将其职权分别划归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办理。

民国14年(1925年)前后安徽省政府设司法厅,民国16年(1927年)11月1日,安徽将审判厅改名为法院,设安徽省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书记室、会计室。有院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办事员、录事、司法警察等。

民国28年(1939年)7月,廖江南渡江到达安徽省政府临时所在地立煌县(今金寨县),在该县杨桥组成安徽省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书记室、会计室。民国32年(1943年)增设统计室。民国34年(1945年)增设人事室。当年冬,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回安庆原址办公。民国35 年3 月,安徽省政府迁驻合肥,高等法院仍驻安庆,在合肥设立高等法院办事处,同时撤销歙县高等法院办事处。民国35年(1946年)6月,安徽省高等法院增设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国36年(1947年)6月,安徽省高等法院内部机构设有院长,主管本院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下设民事、刑事审判各二庭、书记室、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庭设庭长,各室设主任。书记室设书记官长,书记官长下设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总务科、事务科,各科设主任书记官。文牍科下设缮写室、收发室、档案室。各室主任下设科员、书记官、雇员,另设有通译、执达员、庭丁等。全院156人。管辖怀宁、桐城、太湖、宿松、望江、潜山、贵池、东流、至德、青阳、庐江等11县的上诉案件。民国38年(1949年)3月下旬解放军进入安庆前夕,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往芜湖县及休宁县。4月29日解放军进入屯溪,院长廖江南携印逃往福建,其馀人员由人事室主任朱其珍和首席检察官盛世弼向解放军部队投降。

驻地

驻安庆高等审判厅原址。民国27年(1938年)1月13日战火延及安庆,安徽高等法院始迁桐城,继迁宿松再到汉口,最后到达重庆。民国28年(1939年)7月,在安徽省政府临时省会立煌县杨桥重建安徽省高等法院。民国34年(1945年)冬,迁回安庆原址办公。民国38年(1949年)3月下旬迁往芜湖、休宁。

分院

安徽省高等法院先后成立蚌埠第一分院、歙县第二分院、芜湖第三分院、阜阳第四分院、六安第五分院、滁县第六分院。民国37年(1948年)1月1日安徽省高等法院遵令将各高等法院分院以所在地命名为蚌埠分院、歙县分院、芜湖分院、阜阳分院、六安分院、滁县分院,同年秋曾拟在皖南设立宣城分院,因国共战争发展迅速,终未实现。

安徽高等法院蚌埠分院
民国16年(1927年)11月1日,以原“安徽省高等审判厅凤阳第一分厅”设“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蚌埠。民国28年(1939年)因日军侵占凤阳而解散。隔年在庐江县城重建第一分院。民国35年(1946年)4月迁蚌埠市国富街办公,凤阳、定远、灵璧、宿县、五河、泗县、怀远7县为该分院辖区。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安徽省高等法院蚌埠分院”。
安徽高等法院歙县分院
民国18年(1929年)3月,安徽省高等法院接收安徽省特种刑事法庭,从该庭经费中划出一部分在歙县筹建“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驻歙县。同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旌德、绩溪、太平、石埭9县为该分院辖区。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安徽省高等法院歙县分院”。
安徽高等法院芜湖分院
民国23年(1934年)1月15日成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驻芜湖。民国26年(1937年)12月10日因日军攻陷芜湖而散。民国32年(1943年)6月18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在泾县上坊村沈氏宗祠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临时法庭。同年10月1日临时法庭撤销,恢复第三分院。抗战结束后于民国34年(1945年)10月28日迁回芜湖办公,芜湖、宣城、泾县、繁昌、当涂、甯国、郎溪、南陵、无为、含山、和县、广德、巢县、铜陵14县为该分院辖区。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安徽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
安徽高等法院阜阳分院
民国23年(1934年)1月15日成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驻阜阳。抗战初期撤销。民国31年(1942年)2月16日安徽省高等法院以停办宣城地方法院之经费,在阜阳恢复第四分院。阜阳、临泉、亳县、蒙城、凤台、涡阳、太和、颍上8县为该分院辖区。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安徽省高等法院阜阳分院”。
安徽高等法院六安分院
民国32年(1943年)4月14日在太湖县王氏宗祠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太湖分庭”。民国34年(1945年)冬,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回安庆办公,撤销太湖分庭,以该庭的独立预算,于同年11月30日在六安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驻六安。立煌、六安、霍邱、霍山、合肥、舒城、岳西7县为该分院辖区。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安徽省高等法院六安分院”。
安徽高等法院滁县分院
民国36年(1947年)6月16日,在滁县成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驻滁县,滁县、全椒、嘉山、来安、天长、盱眙6县为该分院辖区。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安徽省高等法院滁县分院”。
安徽省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辖地域表
院称 驻地 辖县
安徽高等法院 怀宁 怀宁、桐城、庐江、贵池4县地方法院
潜山、太湖、宿松、望江、东流、至德、青阳7县司法处
蚌埠分院 蚌埠 凤怀、宿县2县地方法院
定远、灵璧、五河、泗县、凤台5县司法处
歙县分院 歙县 歙县、休宁2县地方法院
绩溪、黟县、祁门、太平、旌德、石埭6县司法处
芜湖分院 芜湖 芜湖、当涂、宣城、泾县、无为、和县、南陵7县地方法院
繁昌、铜陵、郎溪、广德、宁国、含山、巢县7县司法处
阜阳分院 阜阳 阜阳、临泉、颍上3县地方法院
亳县、蒙城、涡阳、太和4县司法处
六安分院 六安 立煌、六安、霍邱、合肥、寿县5县地方法院
霍山、岳西、舒城3县司法处
滁县分院 滁县 滁县地方法院
盱眙、天长、来安、嘉山、全椒5县司法处

地方法院

民国16年(1927年)3月,怀宁、芜湖地方审判厅改称地方法院,民国21年(1932年)4月设立合肥地方法院,10月设立阜阳地方法院,民国22年(1933年)2月设立凤怀地方法院,民国23年(1934年)1月设立桐城、歙县、宣城地方法院。抗战发生后,除歙县地方法院照常办公外,其他7个县地方法院均解散。

至民国37年(1948年)6月为止,安徽省重建和新建的地方法院有立煌、阜阳、泾县、桐城、休甯、霍邱、临泉、怀宁、芜湖、合肥、凤怀、寿县、宣城、庐江、贵池、无为、滁县、宿县、六安、当涂、颍上、南陵、和县、歙县共24 县。

参考文献

  • 《安徽省志 司法志》
前任:
清朝 安徽省高等审判厅
中华民国 安徽省司法机构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