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忠
刘存忠(1906年—1991年9月16日),生于北京,中华民国陆军少将与行政官员。曾任台中市市长与台中县县长。
历史
刘存忠出生于光绪32年(1906年),幼时家境清寒,小学毕业后辍学习工,自习苦读,二年后插班考入京师一中二年,半工半读毕业后考入北平新民大学研习政经,后南下广东入黄埔军校四期受训。半年后经考试分入政治科,民国十五年(1926年),毕业。参加国民革命军北伐,奉派至第五军四十六团,抵南昌后即调总政治部,任社会股长、党务股长,翌年调升总务科长,时陶希圣先生任宣传科长。
民国十七年(1928年),入南京军官团受训,十九年派任黑龙江省党部指导委员,旋调粤汉铁路特别党部委员。二十年(1931年),奉调蒋中正侍从副官,次年调委员长南昌行营上校交际科长及管理科长,后调江西省政府秘书处主任。二十六年(1937年),四月调升七十五师少将参谋长。二十七年(1938年),奉命入国民政府军事管理委员会将关研究班二期受训,同年底结业后调驻闽绥靖主任公主署少将附员,之后任军粮局长,三十年(1941年),调重庆任军事委员会少将高参。
对日抗战胜利后,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台中州接管委员会主任委员、首任台中市市长及台中县县长,于兼任台中县日侨树送管理站长时,处理遣返日侨。三十六年后的民国七十年(1981年),日侨曾组团访华,请安拜谢恩德,先生过世后,亦曾千里致祭。1946年,于台中县县长任内,辖区内警队爆发员林事件时,对法院下令释放执行任务时被警员违法射杀及扣押的法警时,置之不理,事后更向长官公署做出偏颇有利于警员之报告,事件延烧后被停职调查[来源请求]。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发生二二八事件,遭台湾共产党谢雪红等人[1]囚禁于现今台中市中正路消防队,疲劳审讯六昼夜,拷打至肋骨三根折断,后经林献堂先生等人迎救脱险。至政府军抵台,刘重伤之际,仍力保无辜。晚年子孙偶有谈及此事,亦不多言,后子孙阅读其妻札记,追问祖母,方知始末。
同年夏改调台湾警备总司令部高参,然伤势沉重,次年回福建省疗伤,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五月因战乱再度抵台。民国四十三年(1954年),任南投县党部主任委员,翌年调中央党部专门委员兼中央直属区党部书记。
任公职五十馀年,虽自奉甚简,但因早期国家财政艰难,公务员所得有限,家无馀财,子女需靠半工半读及奖学金完成学业,妻子还得接家庭代工补贴家计,退休后居台北县新店市大坪林陋巷四楼公寓,以书法、习佛、看相自娱,子女奉养至天年并于民国八十年(1991年)九月十六日逝世。
参考资料
- ^ 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二二八国家纪念馆. 各區重大事件|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國家紀念館. www.228.org.tw. [2018-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8)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