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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决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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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决策法(英文: Consensus decision-making) 是指一种决策过程[1],不仅追求参与者的多数的同意,而且还解决和减轻少数人的反对以达成最多同意的决策。

共识通常被定义为以下含义:

  • 普遍同意
  • 达成普遍同意的过程。

共识决策法主要指达成普遍同意的过程。

该方法试图消弱派别或党派的作用,并提升个人意见的表达。通过并列不同的意见,该方法也增加了不可预测或创新方案出现的的可能性。该方法寻求最小的反对意见,因此该方法在志愿者组织中非常流行,在志愿者组织中,决策只有取得最广泛的认可,才更有希望被贯彻执行。当决策的强制执行难以实施时,就希望采用共识决策法,这样每一个参与者将被要求对决策施加影响。

相对于哪些多数派采取行动,并执行决策而没有更多的与少数投票人进行磋商的情况,少数派的意见必须更大程度的被考虑。这种方法通常被认为共识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去达成。因此,一些团体可能保留共识决策法用于特别复杂,有风险和重要的决策。然而,有许多团体的例子,那些团体采用共识决策法,以一种使期能够既考虑到少数派的意见,又同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这些例子将在共识决策法的期望一节给出。

共识

共识的含义:

  • 共识(Consensus)不是“一致”(unanimity)的代名词。 尽管“一致”有时也可能是决策过程中同意的规则。共识只着重建立超多数(supermajority)的支持,而一致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支持一个决定。 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 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出现。
  • 共识也不是多数表决,所有意见都是有价值,共识需要尊重不同声音,当然并不总是要接纳它。51%的人倾向的选择通常并不足以形成共识,而只有少数人支持的选择更基本不可能是共识

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民主的目的是为来形成公民之间的合理共识(普遍同意)。这是民主方法的合理性所在, 与特殊的人或群体的统治完全相反 [2][3][4]


共识的基础:

  • 史丹佛哲学百科全书民主(Democracy[5])条目中指出:“这种共识需要的基础是什么? 诚然,旨在达成的共识是理性人之间的合理共识。 合理的共识并不意味着实际的共识。 这意味着,对于有理的人达成的结社条款,即使社会上不讲理的人不同意,这些条款也可合法化。”
  • 理性、客观、公正和包容是形成合理共识的基础。


事物常有两面性,虽然有批评指出,共识决策法会导致一种情况,相对少得人(一个派别)可以阻止大多数人渴望的行动。 但是,共识决策法同时更好的保护了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出现。[2]

决策规则

完成决策所必需的协议级别称为“决策规则”(decision rule)[6][7]

非常快速的决策

通常,此类规则假定一定数量的参与者,因此将满足以百分比表示的共识阈值。 也就是说,如果12个组中大多数9个人中的共同决定可以取代另外3个的共同决定,则这是75%的共识阈值。 但它也是“一致减3”的阈值,可以用一种或两种方式表示,例如“ 75% 或全体一致减去三”,以小组的章程为准。 这样的陈述允许少数群体在缺席或缺席的情况下得到更强有力的代表。

共识决策的过程

与其简单地列出选项,短时间的争辩,投票,然后根据一定比例的多数(比如说多于50%或2/3)来接受或拒绝,一个共识决策的过程要包括认清与面对疑问,提出新选择,合并不同选择,及保证每一个人都明白各建议与论点。

这样给了更多的影响力予少数派、有反对意见但难以迅速阐述的以及缺少辩论技巧的人。因此共识决策法往往被视作草根民主的表现形式。

有些平等主义(Egalitarian)团体会试用共识方法来减少其领袖或组织者之权力。此等方法可减多数对少数或个人之任何伤害。共识方法或适用于个人或情绪风险高(personal (or emotional) risk to members is high)、互不信任、讨论时间充足之情况。共识决策法或可修正习惯惰性、过于服从或疏忽等陋习。

如任何集体决定过程,共识决策亦会令不参与辩论者失去影响力,因他们不能参与修订新提议(但他们在讨论前或曾有参与之机会)。故此,多数共识决策程序极重视参与。

定义一套共识决策过程的2种关键因素:

  1. 所要求的同意/一致程度;
  2. 讨论的时间分配,包括急切事项与重要事项之间之分配;

否决权和其他形式的异议

健康之共识决策程序往往及早鼓励并释放反对声音,以尽可能收纳各种小众观点。 很多组织以为一致同意的决定代表协调、团结。

为了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同意或许可均得到重视,许多小组选择一致或接近一致作为其决策规则。 需要一致意见的小组允许个别参与者否决小组决定。 该规定激励小组确保在通过任何新提案之前,所有小组成员均同意该提案[6][8]

  1. 但是,使用此选项的合准则很重要。 协商一致决策的道德规范鼓励参与者将整个团队的利益置于自己的个人偏好之上。
  2. 当有可能阻碍小组决策时,鼓励小组和小组中的异议者进行协作,直到达成协议。
  3. 简单地否决一个决定不被视为共识否决权的负责任使用。

行动、监察与后继

行动是决策的关键之处,如果没有行动,只会是空谈。自亚历山大大帝以降,军事领袖经常强调:若司令不亲自督促,则命令不会被切实执行。同理亦适用于集体决定-或更甚。

为什么规则还不够

人群中的个体不是纯算法的参与者,持异见者会受到心理影响,并且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是平等的。 需要考虑很多特殊情况。

批评

关于共识决策法有很多批评:

  1. 一个批评是共识决策法会导致一种情况,相对少得人(一个派别)可以阻止大多数人渴望的行动(参见少数主义)。
  2. 另一个批评是会有很多存在两极化的决策不可能达成共识。在这些情况下,一个团体或组织会相持不下,落入僵局。共识决策法也被批评它允许决策的责任散布到团队成员中,使得没有人为决策的后果负责。此外,共识决策法也可能很慢。
  3. 共识决策法也会导致一些病态的团体动力学。比如,人们会不愿意表达不同意见以免打破共识。这会导致一种团体迷思的情形,团体里的每一个成员相信一个策略有缺点,但是没有人愿意表达这个想法,因为他们的误以为团体中的其他每一个人都支持这个策略。

共识决策法的期望

近年来共识决策法取得了可观的发展。比如说基于贵格会的共识被应用于许多不同的背景。此外,不同的共同社区(intentional communities)也发展出了一些既综合又有效的过程。共识决策法的两个方法如下面长街所述:

基于贵格会的共识

贵格会员模型的下列方面可以被有效地应用到任何共识决策的过程中:

  • 包括积极倾听和共享信息的讨论。
  • 想法和方案属于团体,不记录名字。
  • 通过讨论解决异议,促进者识别出达成一致的部分,和存在异议的部分,以便推动讨论的深入。
  • 团体作为一个整体为决策负责,决策属于团体。

使用彩色卡片

一些共同社区也使用共识决策法取得了好的效果。在共同住宅团体中,很多情况下,事务必须在时间约束下办理。因此效率是很重要的。如果团体真诚地希望通过共识进行决策,就需要一种有效的办法。一个开放的讨论需要在一个过程的推动下进行,这个过程很快地合理地向前进展,决策得到所有人的支持。可以满足这样要求的具有独创性的方法被开发出来,一种方法就是引入了彩色卡片(绿,黄,红)的使用。

在一些团体中,卡片有两种用法,一种是在讨论时用,另一种是在决策时用:

讨论时用

希望发言的团体成员举起一张卡片:

  • 绿色卡片意味著“我有话要说”或“我有问题” 。当多名团体成员举起绿色卡片,他们被安排按著顺序等待发言。每一个人依次发言,以与贵格-based共识类似的方法。
  • 黄色卡片意味著“我可以澄清”或“我需要澄清(对刚才所说的)”。
  • 红色卡片是过程卡。当红色卡片被举起时,要求成员关注一下过程。比如说,一个举起红色卡片的人会说:“我们是不是偏离了议题?”或者“我们争论这个的目的是什么?”,甚至是“我们休息一下如何?”红色卡片给与所有成员一个称为促进者的平等机会。

决策时用

讨论过后,促进者清楚地说明提议并要求大家举起卡片:

  • 绿色的意味著:“我同意”
  • 黄色的意味著:“我可以接受”
  • 红色的意味著:“我不同意,但我会考虑所有团体成员的发言,努力来寻找一个更好的方法”。这样,举起红牌并不会阻塞过程,这意味著举红牌的人将要与其他人在质疑的事情上一同工作,并把它带回后续的讨论。这样往往能够保证红牌不会被轻易使用。

如果团队同意采纳类似这样的方法,并且所有的团队成员都愿意用这种方法讨论和决策,共识决策法可以即能够有效地满足团体的目标,同时具有时间效率。

参见

参考文献

引用

  1. ^ C.T. Butler and Amy Rothstein, On Conflict and Consensus: a handbook on Formal Consensus decisionmaking, 1987. [2021-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5). 
  2. ^ 2.0 2.1 Christiano, Tom, "Democrac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18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2021-06-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0). 
  3. ^ Harrison, Ross, Democracy,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1-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4). 
  4. ^ Aristotle: Politics, The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IEP). [2021-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5). 
  5. ^ Christiano, Tom, "Democrac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18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2021-06-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0). The aim of democracy as public justification is reasoned consensus among citizens" "What is the basis of this need for consensus? To be sure, the consensus that is aimed at is reasonable consensus among reasonable persons. Reasonable consensus does not imply actual consensus. The unreasonable persons in society need not agree with the terms of association arrived at by reasonable persons in order for those terms to be legitimate. 
  6. ^ 6.0 6.1 Hartnett, Tim. Consensus-Oriented Decision-Making: The CODM Model for Facilitating Groups to Widespread Agreement. New Society Publishers. 26 April 2011 [2021-05-13]. ISBN 978-0-86571-689-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英语). 
  7. ^ Kaner, Sam. Facilitator's Guide to Participatory Decision-Making. John Wiley & Sons Inc. 26 April 2007. ISBN 9780787982669. 
  8. ^ Christian, Diana Leafe. Creating a Life Together: Practical Tools to Grow Ecovillages and Intentional Communities. New Society Publishers. 1 January 2003 [2021-05-14]. ISBN 978-0-86571-4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0) (英语). 

来源

  • 狄伊·哈克(Dee Hock), 《浑序原则》(The Chaordic Principle
    注:浑序(Chaordic)是浑沌(Chaos)秩序(Order )的组合,意为乱中取序,序中求变)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