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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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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处理(英语:fair dealing),是不少奉行普通法在制订版权法时所依从的基本原则,以使版权法不致于过度膨胀,并成为防害资讯流通的障碍。

公平处理是其中一种保护措施,旨在豁免使用者对版权法独有权利 (exclusive right) 的侵犯。不同于美国法律中相类似的合理使用(英语:fair use),在没有被列入以下范畴的行为中,公平处理并不适用。具商业特征的行为或会被简单地假定为适用于公平处理,但实际上,普通法法庭可以裁定这些具商业特征的行为是侵犯版权法的,因为公平处理并不具有和美国法律中合理使用一样高的弹性。

在澳洲,公平处理适用于以下范畴:

  • 研究与学习
  • 评论与批评
  • 新闻报道
  • 法律建议 (虽然王室被视为拥有联邦法令的版权,而每个州也被视为拥有该州法令的版权)

澳洲有一项公认条款 (deeming provision),保障任何对书本或报张的复印,只要复印范围不多于一个章节或者少于完整作品的10%,都适用于公平处理。 (这项条款,是由一次针对一所大学图书馆允许使用者侵犯版权法的成功诉讼所带来的)

关于重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片或绘图,澳州版权法案 (the Australian Copyright Act) 中公平处理条款,并不对基于研究与学习的使用,设立不得多于总数10%的限制。事实上,类似美国的合理使用概念,每一个基于研究与学习的使用都会被独立评估,以决定它是否公平。决定一个使用是否公平的准则包括,使用的目的以及处理的特征,该作品的本质,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商业途径取得该作品的可能性,对该作品在潜在市场以及价值上的影响,和复制量的多少。

加拿大的公平处理概念类似英国和澳洲。加拿大的版权法案 (the Copyright Act) 中的公平处理条款,允许使用者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作为研究与私人学习用途。不同于美国的合理使用被视为被允许的侵权,加拿大的公平处理并不被视为侵权。

在2004年CCH Canadian Ltd. 诉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案 (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极大阐明了加拿大的公平处理概念。

在考虑公平处理时,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了以下的普遍观察:“有关侵犯版权的豁免权,某些普遍考虑是有必要阐明的。程序上,被告有责任证明他或她就一件作品的处理是公平的;但是,或许将基于公平处理的豁免权理解为版权法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将它简单地视为一种罪行更加正确。在基于公平处理的豁免权范围内的任何行动,都不是对版权的侵犯。与其他版权法案的豁免权一样,基于公平处理的豁免权是使用者的一种权利。为保持版权拥有者的权利与使用者利益间的正当平衡,基于公平处理的豁免权并不应被限制性地阐释。……使用者权利并非漏洞。所以,拥有者权利与使用者权利,基于救济性立法 (remedial legislation),都应当被给予公平与平衡的解释。”

加拿大最高法院接著确立了六项主要准则来判别公平处理。

  1. 处理目的:它是不是为了研究、个人学习、批评、评论或新闻报道?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这些被允许的目的并不应被限制性地阐释,否则使用者的权利将被过份地限制。”
  2. 处理特征:该份作品是怎样的?是一份复制本或是多份?复制本是被广泛散播或是被局限在一群人中?当复制的目的达成后,复制本有否被销毁?该行业的一般做法是怎样的?
  3. 处理量:该作品有多少篇幅被使用?被侵权的作品有何重要?假如仅仅是少量地引用,或已足够令该行动符合公平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完整的引用也可能是公平处理。
  4. 处理的替代品:使用者能否取用其他“不受版权保护又与该作品等价的替代品” (non-copyrighted equivalent of the work)?即使没有被复制,该作品能否被正确地批评?
  5. 作品的本质:复制一件从未出版的作品比复制一件已出版的作品更加公平,“因为获得承认的复制,可能导致该作品在公众中得到更广泛的散布,这也是版权法的其中一个目的。可是,假如该作品是机密的,则这个处理将倾向不公平。”
  6. 对作品的处理所造成的影响:这行为是否很可能影响到该作品的市场?“虽然处理对版权拥有者的市场造成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在判别一个处理是否公平时,这并非法庭唯一或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仅仅一个处理侵权的说明并不足够,大部分情况下实据是有需要的。

“取决于一件不法侵权处理的真实成份,以上因素或多或少都与如何就该处理的公平性下断言相关。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不在上列的因素,也有可能帮助法院判别该处理是否公平。”


代表加拿大教育界的游说团体─加拿大大学院校协会 (AUCC, 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of Canada) 认为因研究与私人学习而制造下列的复制品,是符合公平处理的:

  • 一本书中有关科学、技术或学者的周期性文章,或一本包含其他作品的周期性发行物;
  • 一篇报张上的文章,或一条百科全书、具注释的参考书目或其他相类似作品上的条目;或
  • 一本书或包含其他作品的期刊上的短故事、剧本、诗歌或散文。

加拿大大学院校协会认为,学系内的成员或学生能够在公平处理下复制一本书或其他完整作品的部份。现今加拿大法律并没有一个严紧的规定,有的只是完整作品10%这一粗略的指标。加拿大大学院校协会亦认为公平处理的应用并不应只局限于复印上,其他复制手段亦应包含其中,包括复制在投影片、缩影片和幻灯片上。有关多份复制品和复制超过上述提及的范围,加拿大大学院校协会建议向加拿大其中一个集体著作权组织 (copyright collectives)─加拿大版权授权代理 (CANCOPY, the Canadian Copyright Licensing Agency) 索取复制授权。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中,“公平处理”准则大致比照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及专利法令》,允许的条件包括:

  • 研究及私人研习(第38条);
  • 批评、评论及新闻报导(第39、241条);
  • 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目的(第41A、242A条);
  • 为公共行政的目的(第54A、246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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