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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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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公务人员考试,是由考试院考选部所主办的考试。它为国家考试之一,其可分为“高普初考”和“特考”两类。

公务人员高普初等考试到考证明章2013年1月版
中华民国105年公务人员初等考试正额录取人员榜示通知函

历史

中华民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

北洋政府

1916年6月,北洋政府在北京举办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考试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1919年10月21日,北洋政府又举行第二次文官高等考试,共计录取行政官480名和外交官10名[1]

1917年4月,北洋政府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共计录取295人。1920年9月举行了第二次文官普通考试[1]

北洋政府时期共举行了四届知事试验(地方官考试)。1914年2月第一届参加考试人员2418人,录取甲等73人,乙等311人,丙等235人。1914年4月第二届参加考试人员2600余人,录取甲等49人,乙等295人,丙等128人。1914年8月第三届录取甲等116人,乙等508人,丙等162人。1915年4月第四届共录取甲、乙等851人[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考试院的考选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它于1930年1月成立,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兼任委员长。[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考试主要分为公职候选人考试、任命人员考试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考试及检定考试等种类。其中任命人员考试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3种。[1]

高等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举行高等考试时,成立审查委员会,对应考人专门资格进行审查。1931年7月第一届高等考试在南京举行。高等考试初期分为三试(三次考试)。第一试及格后才能参加第二试。第一试科目一般都要考两门,分别为国文(论文、公文)和中国国民党党义(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中国国民党重要宣言及决议案)。第二试考专业科目。第三试主要进行面试。1933年10月在南京和北平举行第二届高等考试。1935年将第一试科目改为6门,增加了中国历史、中国地理等科目。自同年8月开始,考试分为二试(两次考试)。第一试科目有专业科目和选试科目;第二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为总理遗教、中国历史及地理、宪法等。口试就是面试。同年11月在南京、北平、西安、广州4处举行第三届高考。1936年因为是蒋介石50大寿,所以特意加一次第四届考试,1937年举行第五届考试。[1]

种类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

简称“高考”,按学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录取人员于任用机关和所属机关服务3年后,才能转调其他机关、公立学校任职。

公务人员普通考试

简称“普考”,录取者自委任第3职等任用。

公务人员初等考试

简称“初考”,不限制应考学历,在过去一度成为热门公务人员考试种类。但因职等和录取率过低,近年报考人数大减,普初考转调年限和高考同。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简称“特考”,是为了机关特殊的任用需要所主办的考试,需于任用机关和所属机关服务6年才能转调。共分为五个等级:

  • 一等特考:等同于一级高等考试
  • 二等特考:等同于二级高等考试
  • 三等特考:等同于三级高等考试
  • 四等特考:等同于普通考试
  • 五等特考:等同于初等考试[2]

应考资格、任用职等

  • 一级高等考试:具有博士或同等学历始得应考,录取者以荐任9职等任用。
  • 二级高等考试:具有硕士或同等学历始得应考,录取者以荐任7职等任用。
  • 三级高级考试:具有学士或同等学历始得应考,录取者以荐任6职等任用。
  • 普通考试:具有高中专科或同等学历始得应考,录取者以委任3职等任用。
  • 初等考试:满18岁之中华民国国民即可应考,录取者以委任1职等任用。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第一节 文官公务员的考试选拔. 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2. ^ 2023年(民国112年度)为考选部最后一次举办五等特考。

参阅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