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录
僧录是中国、日本、朝鲜的僧纲之一,其位原居僧正之下,掌理僧众之人事等事务。
中国
后秦时初设此职名。[1]法钦、慧斌共任僧录,此即僧录职称之嚆矢。唐宪宗元和年间,于两街功德使下设僧录,以灵邃、端甫分任右街、左街僧录,僧录位于僧正之上。唐文宗开成中,以云端为两街僧录,此系将左右僧录司并为一职,而由一人任之。唐昭宗乾宁年间,以觉晖补两街副僧录,是为设置副僧录之始。其后,五代之后晋高祖、出帝、后周太祖,及北宋太宗、真宗、南宋孝宗等诸帝亦皆设置左右街僧录、副僧录之职。宋代之左右街僧录司并属鸿胪寺,后废止鸿胪寺,遂将左右僧录并入礼部。
明代,洪武元年,设立善世院。洪武四年,即删除设置。洪武五年,改为僧度牒。洪武十五年,京师南京设置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之僧道。僧录司内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从六品左阐教、右阐教,正八品左讲经、右讲经,从八品左觉义、右觉义,掌理佛教各种事务,属礼部。
清代,太宗天聪六年(1632)始设僧官。顺治年间,沿袭明代旧法定品制,然除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各有左右二人之外,另有正印一人、副印一人。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机构废除。
日本
室町时代,禅林间设有僧录。后圆融天皇康历二年(1380),以相国寺之春屋妙葩为僧录。足利义满永德三年,改鹿苑院充僧录司,掌理禅刹大小诸事,及有关幕府政治外交,乃至文书简牍等,权力甚大。元和元年,德川幕府下令将僧录司迁至南禅寺之金地院,并以崇传任此职,僧录之职不仅掌管禅刹,权力亦旁及一般之寺社。宽永十二年(1635),由于另行任命“寺社奉行”之职,僧录之职仅掌理临济宗五山派之事务。
朝鲜
高丽文宗时曾任命道元为右街僧录,至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朝鲜世宗始废止僧录司之职。
参考文献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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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高僧传》 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