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
君主制系列的一部分 |
西亚、中亚、南亚、北非的贵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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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哈里发 · 王中之王 · 亚洲之王 · 沙阿 · 帕迪沙 · 苏丹中的苏丹 · 转轮王 · 贾特拉帕蒂 · 萨姆拉特 · 可汗 |
至高王: 大王 · 摩诃罗阇 · 贝格汗 · 众埃米尔之埃米尔 · 汗伯克 · 纳瓦卜 |
王: 马利克 · 苏丹 · 苏丹娜 · 埃米尔 · 哈基姆 · 谢里夫 · 沙阿 · 希尔万沙 · 罗阇 · 拉纳 · 汗 · 可敦 · 哈屯 · 迪伊 · 尼扎姆 · 纳瓦卜 |
大公爵: 赫迪夫 · 纳瓦卜 · 尼扎姆 · 瓦利 · 叶护 |
储君: 沙赫扎德 · 米尔扎 · 纳瓦卜扎达 · 尤夫拉吉 · 瓦利艾哈德 · 赛义德王子 · 米尔 · 设 |
王爵或公爵: 埃米尔 · 谢赫 · 伊赫什德 · 贝勒贝伊 · 帕夏 · 巴布萨赫布 · 萨达尔 · 罗阇库马尔 · 萨希布扎达 · 纳瓦卜 · 纳瓦卜扎达 · 尤夫拉吉 · 萨达尔 · 塔库尔 · 泽扎德 · 米尔扎 · 穆尔扎 · 特勤 |
贵族王子: 萨希布扎达 |
伯爵: 曼卡里 · 底万·巴哈杜尔 · 桑贾克贝伊 · 雷·巴哈杜尔 · 汗·巴哈杜尔 · 阿德贝格 · 博伊拉 |
子爵: 扎明达尔 · 汗·萨希布 · 贝伊 · 卡迪 · 伯克和别姬 · 贝格扎达 · 乌赫贝伊 |
男爵: 拉拉 · 阿迦 · 哈辛达尔 · 雷伊斯 |
王室: 达马特 · 古尔卡尼 |
贵族: 扎明达尔 · 曼卡里 · 米尔扎 · 帕夏 · 贝伊 · 伯克 · 贝格扎达 · 道拉 · 比比 |
政府: 拉拉 · 阿迦 · 哈辛达尔 · 穆斯图菲·玛玛雷克 |
伯克制是中国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实行的官制,主要通行于维吾尔(回人及塔兰奇)、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区。伯克原为回鹘官职,唐宋时已见于史籍。明清时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称为伯克。中亚一些城市的统治者也自称伯克。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职,并加以改革,将其纳入清朝官制中。同治新疆回乱和阿古柏入侵后,伯克制度趋于瓦解。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谕废除各级伯克,新疆全境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官僚体制。
沿革
名称含义和起源
伯克(维吾尔语:بەگ,拉丁文转写:beg)一词是突厥语音译,意思是“首领”,原是回鹘贵族的世袭官职[1]。“伯克”的词源有多种猜想,或认为来源于中文里的“伯”,或认为来自于匈奴语,或认为萨珊王朝所用的波斯语“bega”[2]:5。这一词语最早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文中,如:阙特勤碑及芯伽可汗碑并记唐帝国附庸突厥的历史时,即使用了“伯克”一词[3]:45[2]:1:
尊贵的突厥子孙悉成唐代的奴仆,其清白处女悉降为奴婢。突厥伯克弃本族之称号,而用唐家的称号。屈服臣事于大唐天子之下凡五十年。为大唐天子,先征东方之高丽王,后征西方,至于铁门,其间各地悉尊大唐天子而行其国之法度。
唐代使用“匐”或者“辈”作为“beg”的音译,代指特权阶级或贵族,有时也指行政长官;蒙元时期则采用“别”、“伯”、“比”、“卑”等词语作为音译,在蒙古族中可指长子系统部落的首长及其女儿,或者萨满教的;至于清朝,方才采用“伯克”或“比”的翻译[2]:2。明末以后,“伯克”成为中亚民族对官吏的代称,据《回疆志》记载:“回人(维吾尔人)亦有官职制度。所谓伯克者,即其官也。”[2]:3-4[4]而在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等游牧民族中,“伯克”或“比”的含义和在维吾尔族中不一样:柯尔克孜族中“比”是指部落首领,哈萨克族中则是指处理诉讼及习俗的博学者[2]:4-5。
伯克制度的设立
依据《回疆志》的描述,清代以前,伯克“惟序坐次以相统属,无服色崇卑之别。亦无贡赋、养廉额数,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贫富,恣意索取,不知抚恤。”[1]大小和卓统治回部期间,“凡所需粟、布、牲畜以及力役,不论人丁地亩,任意摊派。司事之大小伯克、酋目、阿浑(阿訇)等,上行下效,苛派侵渔,回民仍不免逃避流离。”
在平定大小和卓的过程中,清廷开始任命各城伯克,以鄂对为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霍集斯为和阗阿奇木伯克,给三品顶戴。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闰六月,乾隆皇帝下谕酌议回部官制[5]:
舒赫德等奏称:“阿克苏系回部大城,村庄甚多。旧系伯克密喇卜等管理。今虽不必准以内地官制,而品级职掌,宜为釐定,庶足以辨等威而昭守信”等语。所奏甚是。著照所请,以阿奇木伯克为三品,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噶匝纳齐伯克为五品。将应陞人员,奏请补授。其小伯克密喇卜等,为六七品,俟缺出拣选补授。其馀各城俱一体办理。……此等回人,虽承办公事有官职大小之殊,皆系朕之臣仆。将来如阿奇木等大伯克,或令其轮班入觐,酌给官俸。其小伯克等,或所定租赋内,通融支给亦可。
此后数年中,清廷对原有的伯克官制进行改革,“勘酌定议,官仍各存其名,各司其职。添裁陞降,定以品级,奏请赏给顶翎。各按地方大小繁简,酌给养廉,禁其横征。颁给钤印,专其职守。”[1]使大小伯克由世袭贵族转变为地方官吏。其特点是:
- 废除伯克世袭制,改为流任。
- 确定伯克的品秩和仪制。伯克最高为正三品,最低为七品。四品以上的阿奇木、伊什罕等伯克穿著内地官服,与满汉官员一样薙发留辫,并祭拜孔子[6]。
- 各伯克均由当地驻扎大臣管辖。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简选,经伊犁或喀什噶尔的参赞大臣奏请朝廷补放。六品以下由各城大臣简选,上报参赞大臣验放。
- 四品以上伯克须轮流进京朝觐皇帝,称为“年班”。
- 伯克按秩品高低授予官田、种地人和养廉银。
- 实行回避制度,大伯克不得在本城任职,中小伯克不得在本村任职。
在天山以北的伊犁,清廷也任命了伯克管理维吾尔移民塔兰奇事务。
废止及后续影响
同治新疆回乱和阿古柏入侵摧毁了伯克制的社会基础。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废除了伯克制,仅保留级别较高的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头衔。被裁撤的伯克充当了汉地“乡绅”的角色,有人仍在州、县衙门做书吏等差事。
伯克官职
清代新疆的各级伯克官职有三十馀种,品级为三品到七品,员额共270人左右。其中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设置,员额占伯克总数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所置伯克最多,而拜、赛喇木等小城仅设伯克六人。[7]
名称[8] | 异名 | 最高品级 | 一般职责 | 名称释义 |
阿奇木伯克 | 三品 | 总管一城、一地的穆斯林居民事务 | 听政公平[9] | |
伊沙噶伯克 | 伊什罕、伊沙罕 | 四品 | 协助阿奇木伯克办事 | 管门人 |
噶匝纳齐伯克 | 噶杂拉齐、噶匝尔齐 | 四品 | 掌管土地钱粮 | 司库 |
商伯克 | 尚伯克 | 四品 | 掌管征收、转运粮赋 | “商”,准噶尔语“布”之意 |
哈子伯克 | 哈资 | 五品 | 掌管刑名诉讼,为宗教法官 | 审问 |
密喇布伯克 | 五品 | “职司水利、疏浚、灌溉之务”[10] | 水官 | |
讷克布伯克 | 五品 | 掌管工匠差役、营造事务 | 督催 | |
茂特色布伯克 | 莫提色布依 | 五品 | 掌管伊斯兰宗教事务,“不与民事”[10] | 司账员 |
帕察沙布伯克 | 帕提沙布 | 五品 | 掌管巡捕、提牢 | 夜间巡逻者 |
克图瓦尔伯克 | 五品 | “办理工程事务”[10] | ||
克勒克雅喇克伯克 | 柯勒克牙拉克 | 五品 | 掌管贸易、商税 | 一切事宜 |
斯帕哈子伯克 | 斯帕哈资 | 五品 | 掌管贵族诤讼 | 斯帕,即官吏 |
拉雅哈子伯克 | 拉雅哈资 | 五品 | 掌管平民诤讼 | 拉雅,即农民 |
哈喇都官伯克 | 喀喇都管 | 五品 | 掌管台站,修整兵械 | “哈喇”为瞭望,“都官”为公署 |
木特漥里伯克 | 密图瓦利、木特斡里 | 五品 | 掌管买卖田园、房产及其税收,即瓦合甫的管理者 | 木特:经纪;漥里:田亩 |
巴济吉尔伯克 | 巴齐吉尔、巴济格尔 | 六品 | 掌管税务 | 征税官 |
阿尔巴布伯克 | 阿尔布 | 六品 | 管理派差催课,相当于乡长、里正 | 掌管门关 |
明伯克 | 六品 | 分领回人头目,相当于千总 | 一千 | |
都官伯克 | 都管 | 六品 | 掌管公文档案、驿馆及移送官文 | 公署 |
什和勒伯克 | 六品 | 掌管驿站粮草,协办都官伯克事务 | 右臂 | |
巴克玛塔尔伯克 | 巴克迈塔尔 | 六品 | 管理果园 | 管理果园者 |
鄂尔沁伯克 | 六品 | “征输数十人粮赋”,相当于十户长 | ||
匝布梯墨克塔布伯克 | 杂布提墨克塔布 | 六品 | 掌管伊斯兰宗教学校事务 | 稽查校舍 |
哲博伯克 | 哲伯 | 六品 | 修造兵甲器械 | 波斯语“铁甲” |
色依得尔伯克 | 塞特里[11]、都尔里 | 六品 | “巡察街道、园林、果木诸务”[10] | |
市珲伯克 | 七品 | 协助都官伯克办事 | ||
多博伯克 | 七品 | “征输两千户粮赋”[10] | ||
玉资伯克 | 七品 | 征收百户粮赋,相当于百户长 | 一百 | |
都尔噶伯克 | 七品 | “阿奇木首领官”[10] | 都尔:隶属;噶:首领 | |
巴匝尔伯克 | 七品 | “管理市集细务”[10] | 市场 | |
哈什伯克 | 七品 | “承办采玉事务”[10] | 哈什,即喀什,玉石之意 | |
鄂克他克齐伯克 | 鄂克他克奇 | 七品 | “掌管宴会牲牵果品之属”[10] | |
依尔哈齐伯克 | 七品 | 掌管修建城垣街市、开山修路 | 蒙古语“挖掘者” | |
阿尔屯伯克 | 七品 | 专管淘金 | 阿尔屯即“金”之意 | |
喀鲁尔伯克 | 七品 | 管巡视卡伦 | ||
密斯伯克 | 挖铜伯克、采铜伯克 | 七品 | 驻库陇勒、玉古尔采铜。 | 密斯,即“铜” |
管铜伯克 | 七品 | 驻库车、沙雅尔、阿克苏 | ||
采铅伯克 | 七品 | |||
协办旗务伯克 | 不详 | 协助哈密郡王及管旗章京办理旗务。仅设哈密二人。 |
参考文献
征引
- ^ 1.0 1.1 1.2 《回疆志》卷四回人官制
- ^ 2.0 2.1 2.2 2.3 2.4 苗普生. 伯克制度. 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5. ISBN 7-228-03235-7.
- ^ 马长寿. 突厥人和突厥汗国.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 ^ 《回疆志》卷四:“回人亦有官职制度。所谓伯克者,即其官也。”
- ^ 《平定准噶尔方略》卷七十五
- ^ 《剑桥中国晚清史》第二章第三节
- ^ 《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145至146页
- ^ 以《大清一统志》为准。
- ^ 以下见《西域同文志》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一统志》新疆统部
- ^ 《西域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