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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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设立负责行政、外交、国防和执法事务的四大机构,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港解放军)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1]。
1998年4月,香港立法会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2],该条法案将条例中的官方(Crown)改为国家(State),“国家”一词则包括了中国政府驻香港机构[2]。因为香港的法律中不适合官方的法律也延伸到不适合国家,所以中国政府及其驻香港机构被免除遵守至少58项香港法律的义务(截止2002年),包括《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印花税条例》[3]等。
参考文献
- ^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2020-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 ^ 2.0 2.1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1998年第26号);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
- ^ 稅務局 : 新聞稿. www.ird.gov.hk. [2022-0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