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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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匿名投票、秘密投票、暗票,是一种在选举中的投票形式,相反为记名投票。投票者于投票时,选票不用写下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识别,避免非自愿让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由于这种投票方法不能追查投票者的投票意向,可确保投票者所投的票出于个人意愿、而非受人指使或强迫,所以是一个世界普遍公认的选举方法。
问题
因为一些技术性因素,许多看似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事实上是有漏洞破解秘密投票的。
- 选民过少:台湾政治人物刘一德则指出,台湾各选举每个投开票所选民人数过少,让地方势力容易估计当地选民的投票倾向,其精确度相当高,会破坏秘密投票原则,方便威胁利诱选民,应该在选举后将票箱集中至少数地点,把票箱内选票全部混在一起后再开票,以增加选民投票行为的隐密性,让买票者无法验收成果。
- 实行方法漏洞:中华民国的公民投票法法律条文及实行方法有严重的漏洞,让选民无法秘密投票[1],买票者很容易监控是否有投公投票,在一些选区,选务人员甚至会剥夺选民投票权;解决方案是让公投与全国性大选一起举办,并让公投及选举的选民资格相同(也就是说没有只有资格在其中一种投票的人),而且两种选票要印成同一张。
- 有效票认定问题:台湾选民投票时必须把官方提供的卜字印章印在选票圈选区上,但是有些选民会印在其他地方(例如候选人的照片或名字上)。买票者可以透过“指定盖章区域”、配合上台湾各投开票所选民人数过少的现象,可以轻易判定特定投票人的投票行为。台湾曾经将这些非正规选票认定为废票,增加买票难度[2];但这样会剥夺部分选民的投票权(这类选票并非全为买票或威胁造成的);改用投票机投票及将选票集中少数地点开票,是釜底抽薪之道。
- 威胁利诱投票行为的问题:为了维持秘密投票,最好是连“该选民是否投票”的秘密都予以保障;例如台湾有在选举前收购身份证的行为[3],这可以降低对手优势区的投票率。但要保障此秘密,技术上相当困难。
- 字迹问题:如果要求选民在选票上写上所支持候选人姓名,则会变成变相记名投票,因为认出选民字迹十分容易。
- 通讯投票问题:部分国家允许通信投票,但通讯投票漏洞很多,多数国家的邮递系统并没有足够的可靠性及保密性;台湾苹果日报社论曾表示,允许中国大陆寄出的选票,等于帮助中共操弄台湾选举[4]。
- 溯源选票:在英国,为了防止选举舞弊,不记名投票的选票和它的票根有同一独特号码,而每一选民也有他的号码。当选民在选举站拿到选票时,选民的号码会记录在选票的票根[5]。存根虽然是在开票前密封,如果有人可以获得存根和选民号码的数据,他便可以知道当地选民的投票意向。美国也有类似防止选举舞弊的系统,而当地法官裁定这做法不违反宪法。[6]
更适合记名投票的情况
民意代表在议会内投票最好采取记名投票,这代表民意代表必须向自己的选民负责,不能偷偷投票给自己的选民反对的对象及政策。
参见
注解
- ^ 領不領公投票. [2010-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28).
- ^ 行政院新闻局新闻稿:游院长祝贺北高市长、市议员当选人 强调全力侦办贿选急暴力案件 Archive.is的存档,存档日期2012-07-10
- ^ 宜蘭地檢署反賄選宣傳網站. [2010-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9-14).
- ^ 苹论:邀请暴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苹果日报,2010年2月5日
- ^ Factsheet: Ballot secrecyPDF(48 KiB) (2006), Electoral Commiss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
- ^ Federal judge says no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secret ballot in Boulder case. 2012-09-21 [2016-1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