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讨论:封禁方针/存档2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申请封禁User:Atn13579

此人持续破坏中华民国等条目。—自由之大天使The Quibbler  2008年1月1日 (二) 12:37 (UTC)

完成。—Isnow (留言) 2008年1月1日 (二) 21:33 (UTC)

这样可以封禁吗?

有个用户过去为自己的作品(例如论文、演出、教材等等)、网站、甚至自己本人建条目,后相继因知名度和重要性不足而被删除,之后这用户改为把自己的相关资料融入其他条目里。以目前所见,条目中,他指称自己的作品、网站,和他自己本人时,“名人”、“名师”、“知名”、“先驱”等溢美之词不绝于耳,语调感性,那是可以的吗?需要封禁吗?(即使资料真实)如不,应该由他去吗?—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5日 (五) 13:49 (UTC)

请指明条目。—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6日 (六) 10:39 (UTC)
涉及上面谈到那宗自我宣传事件的条目约有十来个,其中包括:
该用户在“8月4日”和“1969年”条目里都加上了自己的寿辰,循此足可找到他的用户名和艺名
余下的涉事条目可以用他的nickname、艺名,和他的网站名做关键字一一搜寻到的了(恐引发报复性袭击,我的用户页六天前曾遭匿名者恶意破坏)
不过话分两头,“自我宣传”控罪的成立,到底是跟……
a)跟“张贴的资料的真实性相关”?还是跟……
b)跟“张贴者本身是不是相关资料的主角”相关?
如果答案是b)的话,那这些资料肯定是触犯“自我宣传”了
如果答案是a)的话,那他是不是真如他自己形容那么“名人”、“名师”、“知名”、“先驱”则尚待考证,暂时可参考的资料只有:
  1. 中文维基曾有该用户的作品名、网站名、甚至他自己本人艺名的条目,后相继因知名度和重要性不足而被删除
  2. 除了他本人之外,暂没有别的用户主动撰写张贴这位“名师”、“先驱”的资料。
  3. 在网上搜寻到跟这用户(包括其艺名和网站名)相关的资料,大多数内文都是相同的,有理由相信是由同一个人的辛勤笔耕。—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3:42 (UTC)

刚刚才发现,这用户曾在另一位知名度比他高的演奏家]的条目内挂上知名度不足的面板,不过提删时被投票驳回—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5:25 (UTC)


这个更上层楼,“世界著名”—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5:36 (UTC)

一些意见:
  • 为了描述中立,“名人”、“名师”、“知名”、“先驱”,特别是“著名”不适合出现在任何条目中,包括这个个案。
  • 经讨论,隆中隐已因知名度不足而删除,相关的广告信息需要连带删除
  • 帐号的查封可以稍缓
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11:50 (UTC)
谢谢您的仲裁,这释了我好些疑窦^_^
还想澄清一点:就这个个案看来,即使张贴的是自己本人的资料,只要资料真实,措辞中肯,还是可以张贴的,是不是这样?
此外,一点意见,既然这个个案中的所有宣传活动都只由同一个账号而发,我想这个账号以后的活动也值得留意一下
btw,刚发现了一项破坏性修改,没头没脑的,所转载文字来自这里--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06:11 (UTC)
这种破坏回退即可,相对严重的可到Wikipedia:当前的破坏求助。—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12:40 (UTC)

隆中隐User:Chk888,笔名草庐主人,其“相关的广告信息需要连带删除”的包括有“隆中隐”、“隆中草庐”、“草庐主人”、“吹鼓吹小站”、“二胡练功房”等关键字的资讯。--210.6.97.11 2009年5月20日 (三) 08:33 (UTC)

他编辑是很认真没错啦,不过老是回退掉我对WP:ZHREQ各子页面之编辑,包括关于英语版本为A级条目之注解追加等,建议他公开解释,不然将要求管理员封禁他三年。--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5日 (二) 12:45 (UTC)

申请封禁221.127.47.227

221.127.47.227擅自编辑本人的个人页面,十分不礼貌,请管理员考虑封禁该用户。--Sfs031317 (留言) 2008年8月14日 (四) 13:57 (UTC)

小弟是管理员之一,根据本人判断,此用户编辑并非出于恶意,因此没必要进行封禁,但阁下可在用户页注明“请勿在未经同意下编辑”。--Wrightbus ~威巴~ (客戸服务) 2008年9月2日 (二) 10:12 (UTC)

请管理员阅读封禁方针


请管理员在使用管理员的权利时,尽量保证方针。封禁前请确保阅读并理解Wikipedia:封禁方针

下面是封禁方针中对于IP封禁的规定:

  1. 对共享或动态IP地址的封禁一般应该短于对注册用户或者静态IP地址的封禁,主要原因是前者可能波及其他无辜的编辑者。
  2. 防止破坏性的行为,一般封禁期限为24小时,重复违犯则可以逐渐延长,最长一般至1个月。此种封禁一般不适合无限期封禁。

下面是我看到的一段封闭记录:

  • 2008年9月29日 (一) 17:33 Gzdavidwong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6个月 ‎ (屡次增加不实资料: 累犯) (解封)
  • 2008年8月29日 (五) 02:14 RalfX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1个月 ‎ (無故刪除條目內容: 中日文版累犯) (解封)
  • 2008年8月3日 (日) 00:08 T.A 白河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2周 ‎ (無故刪除條目內容: 日語維基的累犯) (解封)

我的问题是,我们的封禁方针还在工作么?如果没有工作,是否要修订这个方针?否则管理员同侪们依照什么使用手里的权利呢?--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9月30日 (二) 11:41 (UTC)

我先压到一个月。我的意见是,如果要修改方针,那么对于长期的IP破坏者(时间跨度达到或超过一个星期的,比如上面那一位),且能看出其IP地址规律的,单个IP的封禁时间可以超过1个月。此外,如果要修封禁方针,那么最好把对地址段的规定写进去:因为地址段封禁的波及面更大,个人建议封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长期破坏者不得(且能看出IP地址规律的)超过一星期。—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9月30日 (二) 18:47 (UTC)
建议管理员在不明确如何行使管理员权限的时候,多用同理心想一想,再去决定如何处理。至于菲菇的提议,是否有先例可依?zzz......很困 吵醒我 2008年10月1日 (三) 02:51 (UTC)
我个人的意见是宁可管理员多点工作,不要让许多用户在使用维基百科时受阻,另外我个人觉得在过去这段时间里许多管理员把“破坏”这个概念用得非常宽。有时新用户因为不理解维基百科的操作和规则,犯了三次错误,不获得任何解释就被定为破坏而被封禁;有时因为一个用户坚持自己的见解,因为讨论时冒犯了一些管理员,或者他的意见与大多数人意见不同,也被定为破坏。我希望管理员们尤其注意一下不要伤害新用户、尊重其他用户和意见以及在讨论的时候有耐心等规则和建议。一些管理员在被选为管理员之前对其他用户非常有耐心,但是在成为管理员之后变得非常不耐烦,请反思。谢谢。--Wing (留言) 2008年10月1日 (三) 08:00 (UTC)
非常抱歉,是我突然忘记了IP最长不能封超过1个月的方针,今后我会留意的了。另外,我赞成修改封禁方针,有些IP长期破坏用户封1个月远不足矣,也希望各位能多加巡查,最近的破坏实在是太厉害了,常常有条目被破坏了或添加了不恰当的内容好几天也没人发现。—瓜皮仔Canton 2008年10月1日 (三) 20:46 (UTC)

留意到最近有几次封禁比较有争议,我想提一个新建议,让大家考虑可行性。Wikipedia:封禁方针(注意目前仍是未达成共识的方针)提到封禁目的主要是保护用户、防止破坏、保证用户权限,并赋予管理员决定封禁时间的权力。但封禁时间的长短大家的看法也许有别,个别管理员不一定理解封禁方针,封禁方针也没有详细指引及案例,就令到一些封禁与社群期望有别。,也因此我建议管理员只能自行决定7天内(或其他较短时间内)的封禁,多于指定时间的封禁交予社群限时讨论以达成共识,避免管理员在封禁用户上决定困难,也将较长期封禁的决策责任由管理员转移至社群。属于保证用户权限的封禁争议较小,可继续让管理员自行决定,但需要确保有申诉渠道。—Baycrest (作客) 2008年10月13日 (一) 04:54 (UTC)

可学日文版,来个 Wikipedia:用户封禁请求或类似名称。219.68.144.2 (留言) 2008年10月22日 (三) 09:38 (UTC)

补充封禁方针

鉴于近来发现的两起篡改投票的事件我建议补充封禁方针:篡改投票结果者被发现后立刻无限期封禁。--Wing (留言) 2008年11月19日 (三) 14:46 (UTC)

  • 首先要澄清“使用傀儡投票”是否算作篡改投票?其次,鉴于“封禁可否作为惩罚”有争议,我认为初犯者如无合理解释(例如一时错手),视乎情节,封禁不多于1个月,再犯则加重封禁期。--Mewaqua 2008年11月19日 (三) 15:07 (UTC)
  • (-)反对万一用户真的不小心犯错,还是有其他不明的原因(例如技术问题)怎样办?判决前请用同理心想想吧!除非他是多次蓄意篡改投票结果又肯定不是其他原因又劝告无效,否则反对立刻无限期封禁。初犯只建议最多封禁7天。-- Heinous

增加挑衅言词的但书

  • 为了更确认管理员封禁的权限,我在人身攻击项次增加言词挑衅的禁止,并以网络开放言论空间的大多数规则为本,增加“该等行为之定义由执行处分的管理员判断。”说明事项,来反应中文维基现状。若有异议,欢迎两周内修正增删。--winertai (留言) 2009年3月4日 (三) 00:47 (UTC)
    • “该等行为之定义由执行处分的管理员判断”在我看来,就像在一个有数十人的陪审团中,只要其中一人认为被告有罪,被告就罪名成立一样。如果有其他管理员认为不是挑衅,自然不会行动,却不会有其他人知道原来有管理员有异议。--Mewaqua 2009年3月5日 (四) 13:57 (UTC)

建议修订封禁方针

根据社群请求,中文维基百科的$wgBlockAllowsUTEdit已经设置为true。在技术上,被封禁的用户已经可以在他自己的用户讨论页发言。但是中文维基百科目前没有对应的方针或指引。在下建议把Wikipedia:封禁方针的第二段修改成:

以上。—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3月21日 (六) 04:16 (UTC)

还有相应的mediawiki名字空间也应该续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21日 (六) 11:49 (UTC)
已对MediaWiki:AutoblockedtextMediaWiki:Blockedtext作出相应的更改。基本上,支持是次修订。但本人建议作出以下更改︰模板由文字的前面改为页顶,这更能吸引到注意力。另外,此渠道除了开放予用户提出申诉或要求复核外,还应该开放予被封禁用户提出有关于本地规则细节或该封禁决定的疑问。—J.Wong 2009年3月21日 (六) 12:55 (UTC)
“由于你的IP地址不幸地被自动查封,你现在不能编辑维基百科”……—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3月22日 (日) 03:26 (UTC)
感谢J.Wong的意见,在下已经根据阁下的意见修改了在下的提议。—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3月27日 (五) 08:20 (UTC)

“请注意:如果某一位管理员封禁了您的账户,而您对封禁的理由持有异议,请通过发邮件的方式向该位管理员及其他管理员申诉。重新注册一个账户或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包括此处)申诉的做法,将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并可能导致封禁时间被延长。”这句已不合时宜,理应删除。为什何要关上房门自己解决,有什么事不能在维基百科: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内申诉?除了管理员不时被投诉不回复电邮外,这样已被公众一种差的感觉,好像是为了保护管理员滥权而设。—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12:55 (UTC)

不行。这是一个原则&技术性问题。用户使用傀儡或IP,就已经是绕过封禁了。就好比A越狱是因为A被冤枉了,逃出去是为了抓真正的犯人,但A还是会被起诉的;当前允许被封禁用户编辑讨论页只是为了方便他们的申诉(并不是所有管理员都会关注邮箱或在参数设置内填写邮箱。这一点一直没有落实为强制性要求)也方便让申诉可以及时得到更多管理员而非接受邮件的那么几位管理员的关注。好比被监禁的嫌犯可以上诉,但必须在监禁场所内会见他的律师。若技术允许,相信社群不介意开设WP:封禁申诉给被封禁用户申诉。但是目前MediaWiki还没有这个功能。—Ben.MQ 2009年4月6日 (一) 13:14 (UTC)
不会用电子邮件,代表他不可能申诉--
刚已退出维基的资深维基人上

有否触犯封禁方针方针?

以下措辞是否合乎Wikipedia:封禁方针

“你应该要待在Nupedia非Wikipedia。这里不是奉行精英主义的地方,这里是让丑小鸭变成天鹅的地方”
“希望我以后不会在维基看到你这个将自己置于道德高地的人,看到就不爽”
“你给我从维基永远消失我就平安自在了。我现在可不是在瞎怒,而是看到你多吐一字就愈火”
“对,我是破坏维基的人快来找人将我封禁。怒不可遏!”
“你该住口了,艺术总监是卒是帅是什么还分不清楚。你就直接说你就是要删就好,少在装有独立思维个人主张”

如果不合乎Wikipedia:封禁方针,请问有否触犯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Wikipedia:文明方针?--210.6.97.129 2009年5月30日 (六) 14:14 (UTC)

有关发言原载于这里这里这里,谢谢关注--210.6.97.132 2009年6月7日 (二) 05:59 (UTC)

提议确认封禁方针的更新版本为正式方针

抱歉让各位久等了。封禁方针的更新版本翻译基本上已完成。大部分内容均按英文版和中文维基的实际运作(如没有仲裁委员会)而更新。主要更新段落如下:

  • 封禁不适用的情况(加入了英语版的内容)
  • 解除封禁(加入了封禁申诉和解除封禁后重新封禁的内容)
  • 管理员注意事项(原管理员指南;把所有程序性内容移除,加入英语版执行封禁时的参考原则;部分内容正在翻译)

请各位细阅更新版本,并标答您们的意见(尤其是关于封禁申诉的部分),谢谢!—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8:59 (UTC)

更新接近完成。刚更新以下内容:
  • 管理员注意事项
    • 釐定封禁期限的指引
    • 各种附加封禁方式(这个名称也应斟酌一下……)的使用指引
只剩下最后的保密资料了,这个我想请管理员补充处理封禁相关保密资料的方式。(也是因为我们没有仲裁委员会)谢谢!—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9 (UTC)
(!)意见
  1. 封禁时除个别例外情况(如3RR,以及第三点提到的三种情况)外,应当强制要求管理员在封禁前发出至少一次警告;
  2. 封禁的期限可以规定得更加明确,例如第一次封禁为数小时至1天,第二次为3天,以后则可灵活决定等等(直接采取永久封禁的情形除外);
  3. 有必要对永久封禁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例如要求至少第四次(或第五次,可进一步讨论)封禁才可以是永久封禁({{unb}}、{{sockpuppetproven}}以及“纯粹破坏”一节中提到的情形除外);
    “绕过封禁”一节的“如管理员发现某用户利用其他帐户蓄意逃避封禁继续编辑,除了利用的帐户和IP位置会被永久封禁外”与“执行封禁”提到的“IP地址不应被永久封禁”互相矛盾;Altt311已经完成修改。
    建议要求管理员在执行自动封禁之前应当谨慎处理,先用WHOIS查询IP地址,如果发现是由代理服务器分配的动态IP地址则不应该打开自动封禁。管理员无法看到IP地址
  4. 建议管理员执行自动封禁之前应当谨慎处理,对于{{unb}}不应打开自动封禁;
  5. 应该规定,只有当用户被永久封禁或者滥用申诉渠道时,才可以禁止用户编辑他自己的讨论页。
  6. 以上的“第一次”、“第二次”等的计次方法,不应该包括不合理封禁,也不应该包括管理员为了修改封禁理由或缩短封禁期限而作出的临时解封及再次封禁(但包括管理员因破坏情节加重,为了延长封禁期限而作出的临时解封与再次封禁)。
    如果某次封禁被认定为不合理封禁,除了需要在解封理由中写清楚外,需要在用户的讨论页的封禁通知或封禁申诉下方作出显著标识,以便将来作出判断。Altt311已经完成修改。
  7. 执行封禁的管理员不应处理用户的封禁申诉并推翻其解封要求(但是接受解封则可以),如果有一名管理员在一次封禁中已经两次拒绝同一名用户的解封要求,他也不应再拒绝该用户的解封要求。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00:28 (UTC)
(!)意见,规则是死的,不应该对什么都硬性规定。当然若对现有管理员的能力不信任那则是不同—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对以上william915所提出的问题,希望在成为正式方针之前详加参考,本人对认为上面的问题多数持支持william915的态度。-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1:49 (UTC)
(:)回应:我逐点回复吧,这样会清晰一点。
  1. 这点在“教育用户”一段已说明:“在执行封禁前,管理员必须确认该用户已明白(或已被告知)相关的方针和指引(警告是其中一个方式),并已给予足够时间让他停止不当的行为。”。原先的版本或许解释得不太清晰,故修改成现在的版本。
  2. 刚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对厘订封禁期限的指引,已订明初犯者应封禁24小时(这也是英语维基的标准),但容许管理员按指引自行厘订再犯者的封禁期限。
  3. 同样已在刚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对永久封禁的说明及其使用方式。
  4. 刚加入对自动封禁等附加封禁方式的使用指引。
  5. 同第4点。
  6. 厘订封禁期限时,管理员需考虑用户是否初犯,这时不当封禁都不应在考虑范围(但不知应不应写出来)。
  7. 可考虑加入“已负责复审该封禁的管理员不应负责复审其后再次提出的申请”的条文,以容许更多的管理员参与(这样才能“真理越辩越明”吧)。
大约是这样。—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04 (UTC)
(:)回应
  1. 现在的版本已经可以;
  2. 现在的版本应该可以,不知其他人意见如何;
  3. 个人仍然认为有必要规定除个别例外情形外只有封禁已经达到一定的次数才可使用永久封禁,望社群讨论;
  4. 仍坚持对{{unb}}不应开启自动封禁;
  5. 现在的版本已经可以;
  6. 我坚持我的观点,但是不一定要写入方针,现在的版本可以接受;
  7. 同Altt311
  8. “厘定封禁期限”中称“对于保护性封禁,其期限一般为需要保护的期限(通常为永久封禁)”。对照保护性封禁的使用情形,感觉“通常为永久封禁”一句令人费解,希望给出解释;
  9. “需要封禁的情况”中称“如执行了一个可能具争议性的封禁,则应在Wikipedia:管理员通告板通告,让其他管理员进行复审。”目前管理员通告板并无此区域,是写入到“其他必需管理员解决的问题”中还是新开一个子页面专门处理有关问题,望社群讨论。
  10. “被封禁的影响”中“……被暂时褫夺权力”是什么意思?希望给出解释或具体操作步骤。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10:38 (UTC)
(:)回应:也是逐点回应。
3. 我的想法是透过复审制度来达到平衡。
4. 已加入一般用户封禁和封禁机器人账号的处理方式区别。
7. 先加入上述条款。
10. 直接提罢免吧……如果社群对这种方式没异议的话。
尚未回应的意见容我先了解一下相关条文再回复,谢。—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1:15 (UTC)
(:)回应
3.您的想法也可以,总之要有相应的机制或条文,不能什么都没有。
4.因为自动封禁本来就是针对注册用户的,对于匿名用户根本没有“自动封禁”一说,所以现在的条款等于直接说”尽量不要使用自动封禁”,望斟酌;
10.我同意。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11:35 (UTC)

本人对封禁方针有以下建议:

  1. 为免管理员权力过大,除非遇上即时性危险(如破坏、操控投票、傀儡等),单一管理员不可擅自对用户施行封禁,需至一个Wikipedia:封禁裁决页面中讨论,至少要有三名管理员同意下才可执行封禁。建议Wikipedia:封禁裁决也加上“管理员的一天”项中。
  2. 如遇上即时性危险(如破坏、操控投票、傀儡等),一名管理员可立刻对用户施行不多于三天的暂时性封禁,再上报至Wikipedia:封禁裁决页面。
  3. 在裁决中如有不少管理员持相反意见则裁决需延长。
  4. 普通用户也可以提案至Wikipedia:封禁裁决页面。
  5. 被裁决封禁者可于Wikipedia:封禁裁决页面提出申诉,普通用户也可于意见区发言,但只有管理员有于投票区表决的权力。
  6. 封禁页需标明封禁期。
  7. 可以引入英文版的“禁制令”或现实生活中的“缓刑”以令封禁成非单一刑罚。
窗帘布(议会厅) 2009年7月1日 (三) 04:14 (UTC)
关于“封禁裁决”仍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而且过于繁琐,某些用户仍然会以“管理员互相勾结”为借口对此制度发起攻击。但是支持禁制令的引入。—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设置这样一个页面恐怕过于繁琐,鉴于目前本地人手并不够,所以个人认为除了在WP:VIP中提及的之外,其余封禁可以在某一个页面进行记录,先斩后奏。--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7月1日 (三) 09:05 (UTC)
纯粹记录就不必了吧,不是有Special:log/block吗?--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09:13 (UTC)
我认为如果管理员有合理的理由进行封禁,其封禁应该不会被完全被推翻(但可能因量刑过严而被缩短期限)。反之,如其封禁的理据漏洞太多而屡次被推翻,其担任管理员的资格早就应该被质疑了。最重要的是现在已有罢免管理员的制度,管理员滥用权限的机会应大大减少。按现时的维基生态来说,我相信被推翻一次封禁决定的管理员可能已被指滥用权限并被提请罢免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1 (UTC)
(+)支持:对于有争议的封禁,确实需要谨慎。如果能有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更好..—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2009年7月1日 (三) 04:59 (UTC)
(+)支持:大致看过,符合现行封禁的处里。不过我看到“管理员不可以自我封禁强迫自己放假”这句就让我笑了,不晓得中文或是他语维基有无管理员做过此事?另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之前好像有吵过,结果似乎是因为成立反而会产生更多问题而不了了之。—章·安德鲁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8:23 (UTC)
不瞒你说,我更新时也笑了XD。“管理员不可以自我封禁强迫自己放假”这句是自原有版本保留的内容,英语版没有这个内容。不知各位认为这个需要保留吗?—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31 (UTC)
没有必要保留,感觉有点像en:WP:BEAN,不写这句话可能大部分管理员根本不会想到这么去做。--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1日 (三) 10:51 (UTC)
已删相关条文。—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4:46 (UTC)
(+)支持,当时就是为了控制WP:VIP上的大幅争议和乱七八糟的回报才在页顶加入那个框的,现在看上去会好很多。(P.现时各位如果懒得每次都打开WP:WARN去看,勾上Friendly小工具就行了。)--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日 (三) 12:07 (UTC)
关于保密资料这东西,现时我是很不喜欢Skype,因为Lag实在太大了。或许能不能去WMF申请一个邮件列表(类似于enwiki的Arbcom-en-l,仲裁委员会专用的)?这样可能会方便些。--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日 (三) 12:09 (UTC)
邮件列表这个想法可以考虑,而且我建议封禁申诉方面也应按照英文版的做法,设立一个邮件列表。—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5:02 (UTC)

讨论已过数日,如无反对意见将执行合并并确认为方针。--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11 (UTC)

(:)回应请先解决第4,8,9点的问题,以及关于“保密资料”的问题。--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7日 (二) 04:19 (UTC)

4.已经解决,见上。
8.保护性封禁应该是指为防止类似于spam bot等对维基百科造成严重扰乱的用户执行的封禁,所以永久封禁亦不为过。
关于“保密资料”的问题,目前正在策划邮件列表,请先参见一下enwiki的解封邮件列表,任何人都可以发送信息但只有管理员才能订阅并阅读。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25 (UTC)
抱歉,近来分身乏术……谢谢Jimmy帮忙解答部分问题,我想补充一下第4点(自动封禁)和第9点(管理员通告板)的事情:
4. 其实条文的确是不建议使用自动封禁。在英语维基相关页面也提到不应乱开自动封禁,令其他曾使用该IP地址的用户被封禁。最终造成雪球效应,令所有用户被封禁。而对于{{unb}}的条款由Jimmy加入了。
9. 应该在“其他必需管理员解决的问题”开一个标题就好……毕竟封禁相关的都不算是很常务的事情。
就这样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4:46 (UTC)
感谢大家的回应,最后一个问题:关于第三点,请问Altt311是否仍然认为需要设立复审制度?--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7日 (二) 04:54 (UTC)同第九点我没有其它问题了,(+)支持。--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7月7日 (二) 05:00 (UTC)

已将邮件列表请求送至bugzilla:19560,如晚些时候无反对意见将正式确认。--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5:11 (UTC)

完成。--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7:37 (UTC)

对一宗封禁案提出异议

按:用户220.181.106.54于10月18日对用户Myheimu提出破坏投诉,在争议讨论期间,原投诉人220.181.106.54突然遭用户Shizhao(别名:百无一用是书生)封禁。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2010年7-12月,连结[1],期后,被认为是原投诉人发表的讨论更遭被投诉人Myheimu大量反复删除。

该宗封禁案之问题如下:

  1. 理由仅写“扰乱”,并未给出任何详细说明。而其行为是因对条目发生争议,及可能存在对维基百科一些政策或规范的理解分歧,而展开讨论。如果讨论条目产生分歧就要把反对意见的发声者封锁,这与政治迫害无异。
  2. 被投诉人是Myheimu,而在该宗投诉根本没有结果的时候,便被加上“这个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3. 该宗投诉,是220.181.106.54做为原投诉方,Myheimu作为被投诉方,结局竟是投诉没有结论,原投诉方反遭封锁,十分可笑--如若认为原投诉方220.181.106.54有需要被封锁的违规行为,应另立检控220.181.106.54的案件,述明理由并确定封锁与否;而如若认为被投诉方Myheimu不应被封锁,亦应将此结论列于Myheimu的案件之下。如此将投诉案件放置,直接将原投诉方封锁,有封口之嫌。

以上,在此提请:

  1. 对此封禁案的混乱程序进行纠正(remedy),并重新核查投诉案,如该投诉事由不存在,应明确给出“不予封禁”等结论,反之应给出适当处理。
  2. 对投诉案的被投诉人Myheimu的新一宗投诉案[2]进行充分考虑和处理。
  3. 220.181.106.54的封锁建立在Myheimu的投诉案之上,十分荒唐,应立即无条件撤销。如认为220.181.106.54有不当行为需要封锁,则应另列破坏报告。
  4. 鉴于目前Myheimu有抹消言论、“封口”之多次行为,同样有封口之嫌的用户Shizhao应当于此事件全程回避。

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0日 (六) 18:30 (UTC)

(+)支持另案处理--玖巧仔留言 2010年10月30日 (六) 23:41 (UTC)
  • (!)意见 - 我看到的是61.206.126.130近期不断在互助客栈及其它Wikipedia:页面兴风作浪,一时抗议这,一时投诉那,玩wikilawyering。--Mewaqua 2010年10月31日 (日) 07:24 (UTC)
    • (:)回应,我认为对待问题不能一味灭火降温,否则将成腐败温床,公之于众,透明的进行纠正,解决,完善才是正道。而wikilawyering并没有什么问题。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4:25 (UTC)
      • 正如你所说的“这个条目命名问题本身其实是个常识问题”。我们的所有方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帮助我们齐心协力建成一部有价值的网络百科全书。我很难想象,维基社群能够接纳无法理解、无法接受这个常识问题的人,成为我们团体的一员。说句严重一点的、可能构成人身攻击的话,对这个常识问题无法接受的人,要么是他还不适合编辑维基百科,要么是故意装傻。无论是哪一种,他都不能认为是一个正常的编辑者。既然如此,阻止他的编辑,也就完全合理了。--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21 (UTC)
      • 我知道你想善意推定,我知道你想帮助新手,我知道你想让维基人的数量增加,我知道你想让维基百科更好。可是,善待新手不等于要认同他们的错误。对于善意规劝无效的新手,扇他一个耳光,也许他就清醒了。感谢菲菇,是他在我最胡闹的时候唤醒了我,让我不至于堕落成为破坏者。一位早期维基人说过:“如果一个新手禁不住别人的一点黑脸,不好好反省自己所作有何不对,反倒是一味强调自己的正确,那么这种新手往往不会很好的参与计划,而且可能是个麻烦制造者。”善待新手不是哀求新手。他们做错,我们也要帮他们指出来。这是因为我们还视他们为弟兄。--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44 (UTC)
  • 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作为百科全书,使用吉!米!多!维!奇作为条目名是绝对无从成立的,因为吉米多维奇的名字里面是没有感叹号的。如果今天可以开这个头,明天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建立胡★锦★涛,后天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建立达(我们热爱饭桶)赖喇(我们热爱伟大的61.206.126.130)嘛。这样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按照正常的逻辑判断,建立吉!米!多!维!奇显然是破坏,而被阻止以后无限上纲上线更加是扰乱。时昭的处理,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05 (UTC)
    • (:)回应阁下的担心完全上是杞人忧天,因为完全可以建立某种统一的标准(例如感叹号)来完成这类任务,这与采用井号表示段落、采用冒号表示名字空间是一样的。如果按照阁下的想法,2009年8月8日有人建立User:爱学习的饭桶表示用户“爱学习的饭桶”,明天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书写User★爱学习的饭桶,后天就可以同理建立User(我爱饭桶)爱学习的饭桶。--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5:17 (UTC)
      • 维基是蒙受有关部门特殊关爱的网站。请不要低估为有关部门服务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具有统一标准的分隔符,有关部门完全能够处理。--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21:20 (UTC)
        • (:)回应维基确实是蒙受有关部门特殊关爱的网站,但统一标准的分隔符,并非应用于敏感条目,而是应用于部分封锁关键词,比如吉米多维奇。ZF对一些关键词是积极封禁,对另一些关紧词是消极封禁。而应当被处理的恰是那些被消极封禁的关键词,政府本不想封禁他们,但事实上却封禁了。因此,采用统一标准的分隔符,有关部门完全能够处理,但却不愿处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15 (UTC)
    • 由于Shizhao根本没有解释具体情况,所以也无从推敲。如果220.181.106.54有不顾阻拦屡次胡乱更改条目命名等情况的话有可能需要封锁,而如果是讨论分歧的话则完全不该,即使是“上纲上宪”或是“天南地北胡乱凑合”。此外“你们的团体”也并不是唯一能够领悟阁下提到的那个“常识问题”的先知,更不能说有反对意见的人就是“不能理解”或“无法接受”“这个常识问题”而应该被阻止或排除。但是,无论是何种情况,Shizhao将220.181.106.54以Myheimu被投诉之事由封锁都是非常荒唐的,故仍应该:①给Myheimu之第一起投诉案一个结论;②如有必要,重立220.181.106.54破坏报告。因为Myheimu和220.181.106.54终究是不同的。直接将投诉人封锁,有公然报复镇压之感,更令人觉得恐怖和莫名其妙,也显然不符合版面规范。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7:54 (UTC)
封锁那位IP用户,正是因为如上所说不断扰乱。而在Wikipedia:当前的破坏中这位IP用户正好提出Myheimu破坏的报告,我正好在那里说明一下IP用户已经被我封禁的事情,以提醒其他参与讨论的人的注意。此外,关闭讨论貌似不是我处理的。而且请记住,维基百科不是一个司法系统--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日 (一) 02:49 (UTC)
(:)回应(×)抗议那么请问,“如上所说不断扰乱”就是指“建立吉!米!多!维!奇显然是破坏,而被阻止以后无限上纲上线更加是扰乱”吗?它违背维基百科哪条方针的那一条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4:42 (UTC)
(×)抗议管理员至今对User_talk:220.181.106.54上的封禁申诉复检拒不处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30 (UTC)
这显然是不恰当和容易引起误解的,根据你的说法,封锁220.181.106.54应该不是因为对Myheimu之投诉。维基百科有没有“司法系统”我不知道,但维基百科有判例体制(drecedent),民主体制(democracy)和共和体制(republic)m:Power structure。即使没有司法系统也不等于可以乱来。此外,可否对“扰乱”作进一步说明?(到底“扰乱”了什么--如在何处破坏条目等,及“扰乱”到何种必须要封锁的程度)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5:00 (UTC)
由于我早先听从了AT的建议而声明不再为此事不断辩护且尊重管理员处理,所以对于争论我就不参与了。我只回答一下上面朋友的疑问——关于扰乱的具体说明:
10月17日,220.181.106.54创建条目吉!米!多!维!奇,大概内容为:这本臭名昭著的书了中国两代数学家。“​吉​米​多​维​奇​”至今被防火长城封锁。请不要移动本页,除非确认不会导致防火长城连锁反应。
我在新页面巡查时看到,虽说条目本身标题和内容因明显负面且无来源而有必要删除,但由于我了解这本书,故将其视为幽默移动至Wikipedia:坏笑话和删除的胡话/吉米多维奇
之后,该用户就在互助客栈、当前的破坏等诸多地方与我及其他人辩论众多,尽管其他人都认为不应创建此名称条目及其中“臭名昭著”等内容,但他始终要求恢复该条目。
之后,又再次创建吉!米!多!维!奇条目,并将英文条目的中文指向调整到吉!米!多!维!奇上。
之后,被其他编辑提删,又被其恢复,我将其清空并提速删,又被多次恢复原内容。最终被管理员Wing删除(后来被另一位管理员白纸保护)。以上情况,在辩论过程中完全展现了,因此shizhao将其IP短期封禁。
在IP封禁之后,有一位名为220o181o106o54的新注册用户,继续以同样理由要求恢复吉!米!多!维!奇条目。
正如爱学习的饭桶所说,期间,包括至今,按照维基方针,吉!米!多!维!奇条目都不应当存在。参与讨论的数十人中,除当事人220.181.106.54及之后出现的用户220o181o106o54外,均完全否定吉!米!多!维!奇的可行性。--∰ 黑目观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6:18 (UTC)
(×)抗议Myheimu的再次诬蔑。
  • 所谓“之后,又再次创建吉!米!多!维!奇条目”完全是在Myheimu的盛情邀请下完成的
  • 所谓“并将英文条目的中文指向调整到吉!米!多!维!奇上”亦不实,应为“修复(回退)Myheimu‘将英文条目的中文指向由“吉!米!多!维!奇”调整到“吉米多维奇”’的操作”
  • “在IP封禁之后,有一位名为220o181o106o54的新注册用户”的叙述不真实,220o181o106o54在220.181.106.54被封禁前就已注册并发言
还有不少精心构造的差异,正是这些微妙的改变,迷惑了众多的维基百科用户,在此再次(×)抗议!--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5:04 (UTC)
囧rz……220o181o106o54Myheimu发出的红色抗议警示已于11月5日上升为黑色,有所瓜葛之用户应注意安全,如有需要可连络220o181o106o54
 220o181o106o54 had increased the Red Protest Alert to Black for Myheimu since 05 NOV, those who are already associated should attend to their personal safety and exercise caution. You may contact 220o181o106o54 if you need assistance.
言归正传,基于以上理据,阁下可进行投诉。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8:22 (UTC)
(:)回应投诉?到哪里去投诉?--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30 (UTC)
我并不赞成“吉!米!多!维!奇”这种命名方式,但仅是在讨论中主张命名方式,不应成为遭到封禁的理由。此先例一开,将形成白色恐怖,导致人们纷纷不敢参与讨论及提出异议。如有适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阁下所述上述,如被认为可接受),当可以重开破坏报告。当前最亟待纠正的,是“封禁投诉人”这种荒唐的操作方式。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6:48 (UTC)
您好像混淆了一点,我没有封禁投诉人,而是封禁的扰乱用户。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投诉者进行破坏或其他扰乱行为,就不能封禁吗?另外,请参考维基百科: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日 (一) 07:12 (UTC)
但现在在当前的破坏存档中的资料只显示阁下封禁了投诉人。如果阁下要封禁扰乱用户,应该另列报告。因为对于Myheimu的投诉内容,是Myheimu的破坏报告,将Myheimu为中心的报告,作为封锁另外人士或报告人的理由,显然十分不妥。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0 (UTC)
我不知道是不是上面没有说清楚,惭愧,我已经描述了“创建”、“再次创建”、“多次恢复原内容”等行为,又被误解成了“仅是在讨论中主张命名方式”。囧……--∰ 黑目观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1 (UTC)
这些已经可以做为“破坏”了啊,为何不列出破坏报告,以能够服人的方式进行管理操作?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8 (UTC)
是否算破坏,你我所说都不算,最终是综合大家的意见。而且,维基只是提供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作为用户向管理员报告破坏的途径,并非是要求所有封禁在操作时都必须在此写出全面的记录。如果现在仅仅是在讨论封禁时需要单独列出完整破坏报告这样的可讨论可改进的方法方式问题,恐怕与是否应当封禁无关了。--∰ 黑目观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8:05 (UTC)
所以才需要报告,公开,透明,而不是依个人感觉随意封禁。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在那一条报告中,220.181.106.54投诉了Myheimu,结果220.181.106.54被封,Myheimu的案件却不了了之。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8:10 (UTC)
  • 两个IP,胡搅蛮缠,却一直回避中心问题,这真是令人惊异的表演。看到自己的错误不可能被众人接受后,迅速改变目标,以打击报复其他维基人为目的:先是攻击wing,眼看不行换成Myheimu,现在又换成shizhao,这种拙劣的把戏自己不觉得羞耻吗?就这么喜欢面子?简言之,这目的一开始就不在条目上,此二人本身对条目也没什么重视感,唯一的目的就是在互助客栈里兴风作浪。确实,Shizhao该学学诡辩术了,对付什么样的人就得用什么样的手段。--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10年11月2日 (二) 01:31 (UTC)
  • 轮到我出场阻止这场闹剧。看到这几位维基人在此闹战真是佩服,难怪你会被怨恨。事件已经发生到“无限上纲”的阶段,你说什么说话IP用户是越有把柄。有一句说话要给大家,“我们不是正义的朋友”,只要有维基人收到匿名人士做的方法出轨,我一定会尽力阻止。--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0年11月4日 (四) 03:19 (UTC)

报告修正稿

烦请User:ShizhaoUser:Myheimu移大驾至[3][4]确认遵循阁下之意志,将两案分离重整的报告。如认可,请正式签署并删除本人代行签署的字样。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20:34 (UTC)

申请封禁220.138.34.197

此IP用户在2010年亚洲运动会上已多次进行破坏。现给出相关证据,并申请将其封禁。

第一次破坏: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2973&oldid=14962946

第二次破坏: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3103&oldid=14963065

得,刚说完又来了第三次。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3131&oldid=14963126 Xiehechaotian (留言) 2010年11月18日 (四) 17:34 (UTC)

关于永久封禁

既然诸如条目删除,文件删除,都要通过讨论和投票后才进行,为什么永久封禁一个用户这么重要的事可以由管理员一个人决定。我提议修改封禁方针:永久封禁一用户需要在社群中讨论,或投票后,管理员才可以执行。在讨论或投票结束前应该实行暂时封禁--Coekon (留言) 2010年12月12日 (日) 02:41 (UTC)

个人关注User talk:Msnhinet8jp的问题。封禁申诉成为一个没人处理的地方-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0年12月12日 (日) 07:21 (UTC)

(:)回应,多谢上边几位的意见,觉得永久封禁确实应该社群决定,如果其中确有冤情那就错杀好人了,我经已将提议改成针对永久封禁而且加入“在讨论或投票结束前应该实行暂时封禁”各位有可意见?--Coekon (留言) 2010年12月12日 (日) 07:52 (UTC)

另外关于这个提议所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封禁只是为了防止破坏,而不是为了惩罚用户。既然暂时封禁了,破坏就已经被防止了,那么再继续讨论封多久是不是有惩罚用户的意思在里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14日 (二) 02:33 (UTC)
永久封禁是相信用户在暂时封禁之后, 一样会继续破坏, 因而采取的手段。因此要讨论的重点是大家觉得他是不是有意再破坏。—Nivekin请留言 2010年12月15日 (三) 05:08 (UTC)
如此的话,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就已经在承担这个角色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15日 (三) 12:02 (UTC)
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基本上只是报告给管理员,讨论的角色不重,通常只有提报者与被投诉者在吵而矣—Nivekin请留言 2010年12月16日 (四) 02:2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