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民祐
黎民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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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18 英属香港 |
职业 | 香港警务处刑事侦缉处前探长 |
黎民祐(1918年—),广东东莞人,前香港警务处刑事侦缉高级警长,后来因为贪污而被判处入狱。
生涯
黎民祐于1935年加入警察队任信差,一年后转为警员,香港沦陷时期,返回家乡东莞避难,并经营运输生意,直至香港重光后,重返香港警察队,后来获挑选转任为刑事侦缉警员。1956年,黎民祐获晋升任至刑事侦缉高级警长,期间曾经驻守于港岛区及九龙区等的杂差房,包括湾仔、深水埗、黄大仙及油麻地等人口密集的环头,同时黄、赌、毒等罪恶温床,乘机获得丰厚财产。黎民祐是(刑事侦缉高级警长及刑事侦缉甲级高级警长职级获得重新设立后)第一代的刑事侦缉高级警长,蓝刚加入警探队时,亦是黎的下属。
于1968年8月至12月间,反贪污部开始对其资产展开调查,两度要求黎民祐解释其财产来源,黎民祐辩称为于大陆营商时所得,调查最终不得要领。同年12月18日,黎民祐获反贪污部召见,被5名警察队高层人员盘问,要求黎民祐解释其奢华生活及财富来源的问题,包括以其个人、妻子、同居女友等名义所持有的300多万元的资产,包括土地、楼宇及银行存款等。黎民祐声称其资产的主要来源为战时的生意,包括变卖房屋、土地,及将运输生意中的货车出售等等。反贪污部无法向其套取有利的口供或证据,故此只好由黎民祐于1969年8月13日提早退休的申请。时宜,黎民祐51岁,另外开设一所证券投资公司。
判决过程
1976年8月28日,廉政公署从反贪污部接手黎民佑案件,重新展开调查。1977年1月5日,廉政公署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对其作出拘捕,要求他解释超出官职的收入,并且没收旅游证件,禁止其将资产作出任何变动。1977年5月,黎民祐申请撤销对其的禁制令,强调于上述条例生效前经已退休,故此不应受到相关法例规管。同年7月,被高等法院的驳回。后来两次上诉,亦遭驳回。
1978年10月17日,律政司根据廉政公署所提供的调查报告及证据,对其进行检控,同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控告黎民祐于上述所提到的法例生效以前,拥有530万港元的资产,与其在警察队服务时所得的22万8千港元薪金不相称,黎民祐对此作否认控罪。同年11月1日,黎民祐获准以巨额保释,包括100万港元现金、一名人事担保200万港元及其妻子名下1,295万港元的物业担保。案件于1979年3月5日在地方法院开审,黎民祐再否认控罪。同年5月,黎民祐再次以巨额保释,包括100万港元现金、一名人事担保200万港元及其妻子名下1,300万港元的担保。于1979年7月4日,控方估计其拥有可动用资产于案件判决时已升至约2,150万元,裁定其贪污罪名成立,即时入狱两年,及充公1千60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