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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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德语:Vorsorgeprinzip),又称 审慎原则、预警原则,指凡有活动或政策对公众或环境有不可回复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由,推迟符合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恶化,而非回复或减轻灾害[1]。
背景
预防原则最早发展于1970年代德国与瑞典之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之概念[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亦作了相关规范。
内涵
预防原则公认的定义,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
适用领域
参考文献
- ^ 環境法 PART I 環境的基本立法原則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4-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 ^ 預防原則之研究 – 國際環境法處理欠缺科學證據之環境風險議題之努力與爭議 (PDF). [2014-07-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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