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
退学指学生因故中止学校学习[1],也指学校不许严重违反校规或课业成绩不及格达一定比例学生继续在校就读。[2]
有关退学的规定和程序因地区和学校而异,经开除学籍的学生,就足以不发给有关修业之任何证明文件,使得在校成绩等同无效。[3]
在美国、加拿大,肄业和退学并没有很明确的界限。研究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毕业”是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比较出名的有比尔·盖茨、拉里·佩奇等。
制度
主动退学
退学可以主动提出,但是通常需要监护人同意。而少数情形下则不必,如硕士班以后。学校会承认其在学。
勒令退学
通常发生于成绩不及格次数过多、非常不当的行为。或者相对不严重的行为持续发生,经劝告无效者也可能会使用其为最后手段。该处分学生通常可提出申诉。但期间处分是否保持有效由各校决定。且有可能一定期限或条件内无法再被该校录取。(例如:某些学校会要求这类学生不得参与其转学考试)[4]若为留学生,则可能丧失学生签证资格,除了进入另外一间学校,学校会承认其在学。
另外还有开除学籍:不发给有关修业之任何证明文件,使得在校成绩等同无效。同样有可能一定期限或条件内无法再被该校录取。入学或转学资格不合而退学也不发给有关修业之任何证明文件,上述情形学校均不会承认其在学。
各种口语都是指这种做法,例如,被踢出学校或被退学。
自动退学
当系所或学校关闭、停止营运等,又无转系或转学意愿或不符合资格时,会因为丧失学生资格,而自动的退学。
相关
参考资料
- ^ 退学(たいがく)の意味. goo国语辞书.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5).
-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中华民国教育部. [2021-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30).
- ^ 例如国立台湾大学学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五十条
- ^ Chapter 12, A Guide to the Law for School Governors, Community Schools edition. ISBN 1-84478-121-6 / ISBN 1-84478-543-2. DFES reference GTTLC2004 / DFES-0227-2005. Crown copyright 2004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