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款
概要
货到付款是同时进行货物运送与征收款项的服务,将货品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并且向收件人收受其代价。若收件人对货物的品质不满或对该交易没有印象而拒绝付款,货物将送回寄件人处。
货到付款的送件人是寄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第三者,其中许多是经手小型货物运送服务的快递企业或邮局提供服务,现有代收现金及货到刷卡两种方式。
优点
寄件人可以避免收件人收取货物但不付款的风险。
收件人可以避免在邮购或网络拍卖已付款(预付)却由于运送途中的意外等原因而收取不到货物的窘境。能够拒绝签收自己没有印象的货品。避免网络购物诈骗,遭到卷款逃跑的风险。
缺点
由运输业者中介结算业务,通常需要额外支付手续费。因为运送方必须处理货物与现款,会有遭遇强盗的忧虑。
支付货款时送货员可能没有零钱可以找钱,尤其是有多件代收货物时。可能为了找钱再次造访收件人,甚至是拒绝交货。最好事先准备好零钱。
对个人事业主或企业而言,必须和快递企业签约合作,并且每周或每月才结一次款项,造成资金周转与成本增加的压力[1]。
此外,可能收件人未确认内容物或无法当面确认内容物(通常收件时只能确认外包装完整未损坏,运输业者不对内容物负责)就直接付款,事后发现和订购商品有出入而产生纠纷。基于法规这类情况可能无法求偿[2],亦有利用这点的诈骗手法存在。例如日本的货到付款诈骗(代金引换邮便诈欺)。因此有些业者在送货收款后不会立刻将款项交给卖方,而会有段缓冲期以避免这类情形发生。
当买卖物品需使用超商货到付款时,卖家寄出的货物若是逾期未领,货物将会被退回并由卖家承担运费进而导致部分卖家不愿意使用超商货到付款。
参见
参考文献
- ^ 推货到付款淘宝面临成本压力_钜亨网新闻[永久失效链接]
- ^ 中华民国邮政法第31条:“第二十九条所列邮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请求补偿:六、收件人无异议接受邮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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