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玉秀
许玉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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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 |
任期 2003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 | |
提名 | 陈水扁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女 |
出生 | 中华民国台湾省 |
国籍 | 中华民国 |
政党 | 无党籍 |
职业 | 司法院大法官,教授 |
获奖 | 司法院一等司法奖章 2011年 |
许玉秀(1956年—),中华民国法律学者,德国佛莱堡大学博士,前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专门研究刑事法,于2003年至2011年出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是迄今最年轻的女性大法官。卸任后曾任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讲座教授。[1]
学术
许玉秀在学时的指导老师是台湾戒严时期刑事法学界的重要学者蔡墩铭。[2][3]在德国求学时待过“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及“经济刑法暨犯罪学研究所”。[1]她的专业领域包括刑法基础理论及方法论,犯罪阶层理论、故意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不作为犯理论、共犯理论、妨害投票罪和性犯罪等。[4]
1987年后长期担任国际刑事法学会台湾分会筹备委员会秘书长、第一和第二任执行秘书、秘书长,2007年获推选为理事长,积极拓展台湾刑法学之国际学术空间,筹备过多场刑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1990年获得美国傅尔布莱特计划奖学金,1994年获得德国宏博基金会奖学金。[4][5]
她以“人性尊严不是口号,而是信仰、是实践”强调正当法律程序与基本权之保障是法治国的法定原则,也是以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实践正义。实体正义由程序正义加以定义;有正当程序,才有人性尊严。[6]她认为“所有的正义都是从程序正义开始,也是由程序正义终结。一个违反程序正义的法律,就像违章建筑,屋内陈设看似很不错,但事实上却堵住了公共逃生的防火巷,丧失了社会正义及其价值。”[7]
批评马英九特权
1997年,政大法学院该学年度第一学期的教职申请在该年三月底已经截止,马英九于5月8日辞去政务委员后才提出申请,法学院为此召开临时院务会议通过受理申请,并将申请截止日期为马先生量身打造延长到五月底止。2008年,许玉秀和陈惠馨两位教授在自由时报撰文〈特权很难反省〉,批评为马破例的特权问题,文中强调“无论他认为截止期限是怎么不重要,往后至少政大法律系所公告的期限再也很难取信于人。他何忍要政大法律系为他如此牺牲,又摆出事不关己的态度?”[8][9]
批评蔡英文滥权
2020年7月6日,许玉秀在风传媒披露,同年3月27日蔡英文接见司改团体时,当场责骂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还命令林辉煌立刻把大法官吕太郎找来,然后当场喝斥吕太郎。许玉秀批评,蔡英文“懂宪政分际吗”[10]。总统府发言人丁允恭驳斥,当天许玉秀并未出席,许玉秀的说词是凭空指控[11]。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董事长林永颂表示,当天蔡英文显然“有上火”、“有发脾气”,而且“当天下大雨,吕太郎还是来了”[12]。中华民国儿童权益促进协会理事长王薇君说,“喝斥”一词或许不妥,但蔡英文确有“训诫”,要求司法院与法务部倾听民意[13]。民间司改会办公室主任萧逸民证实,当天蔡英文回应司改团体的意见,不假辞色地指责林辉煌,而且命令林辉煌立刻把吕太郎找来,当场严厉地质问吕太郎在司法院秘书长任内的工作[14][15]。
出任大法官
许玉秀于2003年5月获时任总统陈水扁提名,时年47岁,是该次获提名大法官中最年轻者,也是迄今最年轻的女性大法官,同时也是继杨慧英后第二位台湾籍的女性大法官。后经立法院于9月投票同意任命。[16]自2003年10月起任司法院大法官(亦为宪法法庭大法官),至2011年9月30日届满,从事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事项,共计作成解释122件,提出意见书62件。[17]其中包括处理涉及人民诉讼权之“徐自强案”的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与认定大学学生对学校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如主张权利受侵害均得提起行政争讼的司法院释字第684号解释。[18]
许玉秀在其所著《透明的法袍--大法官解释意见书(2003.10 - 2007.09)》一书中写道:“透明是民主的颜色,透明是人权的盔甲,透明才能程序正当”,“不是因为彼此相同,而是因为彼此不同,所以我和我的同事共聚一堂”。[19] 不过讽刺的是在其卸任大法官后,于蔡英文执政下担任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分组召集人时,传出劝退法官评鉴委员人事,以及私自会晤检察总长招降等丑闻。[20] [21]
她对于司法院即将提出的“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也有相当贡献,在司法院释字第642号解释的不同意见书中,她批评:“本院大法官至今惯行的解释八股文,有利于掩饰论述上的谬误,不利于扫除思考上的盲点,更是增加议事负担、耗费释宪资源的元凶,欲提升释宪效能,应该尽快抛弃解释八股文的桎梏。”她认为,裁判品质的改善才能根本改善司法的公信,而裁判品质取决于制作的格式。[1]
法治评论
2013年9月,就九月政争表示立法院长王金平若因遭国民党撤销党籍而失去院长资格是行政权和立法权上的宪政争议,违反正当程序。[22]
许玉秀表示,不管是大埔事件、文林苑还是洪仲丘案,人民的愤怒都来自于没有公平地被当“人”来对待,而公平的前提,就是要遵守正当的程序。[23]
对于全国关厂工人连线等社运团体为抗议国民党全代会申请路权时引发的争议,许玉秀认为不应只审查申请时间的先后,而是以目的与申请地点的必要性,做实质的审核。[23]
2013年11月10日接受专访批评黄总长对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解释与适用来看。[24]
主要著作
- 《故意与过失之分界-评德国的间接故意理论》,1993年
- 《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年
- 许玉秀等著,《罪与刑─林山田教授六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1998年
- 《法治国之刑事立法与司法》,1999年
- 《犯罪阶层体系及其方法论》,2000年
- 许玉秀等著,《刑事法之基础与界限-洪福增教授纪念专辑》,2003年
- 《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
- 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疑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 贺许迺曼教授六秩寿辰》,2006年
- 《透明的法袍-大法官解释意见书(2003.10 - 2007.09)》,2008年
- 《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011年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法学大师 许玉秀,国立交通大学传播与科技学系,2012.11.27
- ^ 大法官提名人 三女性获肯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时报, 2003年5月23日
- ^ 许玉秀/用救援冤案 纪念蔡墩铭老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时报, 2014-11-03
- ^ 4.0 4.1 副总统主持民国九十二年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绍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总统府,2003年08月30日
- ^ 国际刑事法学会台湾分会成立二十周年简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际刑事法学会台湾分会
- ^ 前大法官许玉秀演讲“人性尊严是口号?是信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司法周刊,2012/8/3
- ^ 许玉秀教授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司法周刊,2012/6/29
- ^ 马屁由来有自 特权很难反省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09-07.,自由时报,2008年6月23日
- ^ 特权很难反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997年5月
- ^ 许玉秀. 蔡總統懂憲政分際嗎?. 风传媒. 2020-07-07 [202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6).
- ^ 黄筱筠. 前大法官嗆蔡不懂憲政分際 府反駁. 中评社. 2020-07-06 [2020-12-31].
- ^ 陈熙文. 總統找來大法官喝斥有違分際?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還原:確實有生氣. 联合报即时新闻. 2020-07-06 [202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5).
- ^ 王宏舜. 總統喝斥大法官? 王薇君:她「訓誡」官員要貼近民意. 联合报即时新闻. 2020-07-06 [202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5).
- ^ 蔡晋宇. 蔡總統質問大法官?司改會主任蕭逸民:我在場,確有其事. 联合报即时新闻. 2020-07-07 [202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7).
- ^ 苏晏男. 蔡英文喝斥大法官遭證實 國民黨:她破壞憲政分際應向國人道歉. ETtoday新闻云. 2020-07-07 [202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4).
- ^ 15大法官提名名单核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 (台湾),2003年05月20日
- ^ 许玉秀大法官荣获一等司法奖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司法周刊电子报,2011/9/8
- ^ 校方处分 大学生可兴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通讯社,2011/01/17
- ^ 王健壮,大法官的法袍要更加透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2011年08月04日
- ^ 许玉秀爆关说司法人事 关键电邮曝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镜周刊,2017/05/03
- ^ 417总统密会 邱太三怒呛许玉秀招降,镜周刊,2017/05/03
- ^ 许玉秀︰党纪铡立法院长 有宪政争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3-9-14
- ^ 23.0 23.1 卧轨错了吗?刑法面对社会抗争的挑战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视新闻议题中心,2013/10/09
- ^ 《星期专访》前大法官许玉秀:检察总长不适任 特侦组一定要废除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11-13., 自由时报, 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