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弼时
罗弼时爵士阁下 The Honourable Sir Denys Rober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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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席按察司 | |
任期 1979年5月19日—1988年3月14日 | |
前任 | 贝理士爵士 |
继任 | 杨铁梁爵士 |
文莱首席按察司 | |
任期 1979年6月18日—2001年8月1日 | |
前任 | 贝理士爵士 |
继任 | 沙义德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1923年1月19日 英国伦敦 |
逝世 | 2013年5月20日 英国诺福克郡 | (90岁)
拿督斯里巴杜卡罗弼时爵士,KBE,SPMB,QC[?](英语:Dato' Seri Paduka Sir Denys Tudor Emil Roberts,1923年1月19日—2013年5月20日),英国殖民地官员和法官,1979年至1988年任香港首席按察司,1966年至1978年历任律政司和辅政司(后改称布政司),期间兼任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
罗弼时于1953年加入理藩院,历任尼亚萨兰检察官(Crown Counsel)、直布罗陀律政司和香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在香港律政司任内,他协助政府制定多项涉及保障劳工权益、打击贪污等各方面的法例;随后在辅政司和布政司任内,他协助时任总督麦理浩爵士推动多项新政,其中包括参与筹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以及处理金禧事件的善后工作等。
罗弼时是香港历史上唯一一位分别担任过香港律政司、辅政司(和布政司)、及首席按察司的人士,也是最后一位担任首席按察司的外籍人士。他在首席按察司任内大幅扩充法院数目和法官编制,并关注香港前途问题,除了构思香港终审法院的设立,并且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后首位访华的首席按察司。然而,他在任后期爆出多宗司法丑闻,为他的司法生涯蒙上污点。
1988年卸任香港首席按察司后,罗弼时仍担任百慕大上诉庭庭长、文莱首席按察司和文莱上诉庭庭长等职务,并于1997年起任职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到2003年正式从司法界退休。罗弼时有不少以司法和殖民地为题材的著作,也热衷木球运动,尝任玛丽勒本木球会主席。
生平
早年生涯
罗弼时1923年1月19日生于英国伦敦,父亲威廉·大卫·罗伯斯(William David Roberts)任职执业大律师,母亲名桃乐丝·伊莉莎伯·罗伯斯(Dorothy Elizabeth Roberts)。[1][2][3]他早年入读赫福郡的奥登汉姆学校,1942年升读牛津大学瓦德汉学院,但未几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断学业,并在1943年至1946年间服役于皇家炮兵,期间先后于法国、比利时、荷兰和德国等地服役。[4][2]他在1945年以上尉身份被派往印度准备参与战事,但同年8月大战即宣告结束。[4]
大战结束后,罗弼时于1946年离开军队,返回牛津大学恢复学业。[2]他本来有志成为牧师或医生,并在印度服役时以函授方式攻读医科,但由于对数理缺乏兴趣,他返回牛津后决定选读法律,[3]1948年从该校取得文学硕士(M.A.)学位,翌年又取得文法学学士(B.C.L.)学位正式毕业。[2]1984年,瓦德汉学院进一步向他授予荣誉院士衔。[2]
罗弼时从大学毕业后,于林肯律师学院考获执业大律师资格,[1]1950年起在伦敦私人执业,但未几于1953年投身殖民地部,前往尼亚萨兰(马拉维前身)担任检察官(Crown Counsel),任内除了曾经参与调查当地的暴动事件,又于1956年获借调回伦敦殖民地本部,为期三个月。[3]1960年,他获擢升调任直布罗陀律政司兼当地的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同年取得直布罗陀御用大律师衔,并获英女皇颁授OBE勋衔。[2][5]不过,罗弼时在任仅两年就被调离直布罗陀。[6]他后来在回忆录中打趣地解释,在一次军队巡游庆典期间,他当众责备总督副官安排不周,可能因此开罪军方和总督,成为被撤换的伏笔。[6]
香港经历
律政司生涯
罗弼时在1962年由直布罗陀调任香港出任律政专员,任内曾于1963年5月至1964年1月署任律政司一职,以及分别于1963年和1964年获得官守太平绅士和香港御用大律师衔。[7][2][8]1966年4月,香港因天星小轮加价事件和中国大陆局势不稳影响,引发九龙地区出现骚动,香港政府事后设立九龙骚动调查委员会,由首席按察司何瑾爵士担任主席,并由香港童军总会总监罗征勤、香港大学前校长赖廉士爵士和律师黄秉干三人担任委员,负责调查事件成因。[9]罗弼时则以专家身份向委员会提供背景资料,协助委员会运作,促成委员会于1966年12月发表《九龙骚动调查委员会报告书》。[10][9]
1966年9月,罗弼时进一步获总督戴麟趾爵士委任为律政司,同时兼任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7][2]当时中国大陆的文化大革命愈演愈烈,连带香港局势日益不稳,到1967年5月更因为一宗劳资纠纷爆发由左派发动的六七暴动,事件扰攘至同年12月才大致平息。[11]暴动期间,左派滋事份子多次发动上街抗争和罢工,并在全港各处放置土制炸弹,危及寻常市民的安全,迫使港府多次实施宵禁和派出防暴警察对峙,其后还大举搜捕左派滋事份子,部分行动更得到驻港英军配合。[11]被捕人士当中较有名的包括女影星石慧及其导演丈夫傅奇、以及胡棣周、潘怀伟和翟暖晖等左派报业人物。[11]
暴动期间,罗弼时正好在1967年4月至9月返英休假五个月,律政司一职由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史礼夫(Graham Sneath)署任,因此罗弼时未有直接参与暴动期间的刑事检控工作。[12]虽然如此,截至1967年12月31日,仍有多达1,936名滋事者被法庭定罪,其中465人、40人和33人分别因为非法集会、管有炸弹和其他爆炸相关罪行而被判监。[13]此外,律政司署在暴动高峰期还协助港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颁布多条紧急规例,当中包括在5月24日禁止非法广播和在6月1日颁令禁止张贴煽动性传单。[14]7月28日,辅政司还根据条例获得授权在无需审讯的情况下,拘留任何人不多于一年,不少被捕人士更因此被拘禁于警队政治部辖下的摩星岭白屋。[15]有关授权一度遭到法律界质疑违反人权,甚至是形同“极权”;[15]后来罗弼时虽然于1968年1月承认条例赋予的权力的确“极端和危险”,但重申港府“极少运用”。[15]
罗弼时在律政司任内还协助推动多项重要的立法和条例草拟工作,当中包括不少涉及改善劳工待遇的立法,而其他较重要的立法工作还包括在1972年制定《劳教中心条例》,透过设立劳教中心,安排一些干犯轻微罪行的年青男性犯人在中心内接受短期的劳动工作和过着纪律严格的生活,从而提醒他们不可再次犯事,以取代传统的监禁刑罚。[16]同年,他又制定《意外死亡修订条例》,禁止法庭对意外身亡的已婚男子裁定赔偿额时,考虑死者遗孀再婚的可能性而调整赔偿额。[17]他在1972年制定的《劳资审裁处条例》,促成港府在1973年正式设立劳资审裁处,专门负责调解劳资纠纷。[18]
布政司生涯
罗弼时在1970年获英廷颁授CBE勋衔,以表扬他在律政司任内的贡献。[19]未几,他获港督麦理浩爵士委任于1973年9月30日接替罗乐民爵士为辅政司,是香港历史上少有出任辅政司的律政司。[20][2]辅政司一职随后于1976年易名布政司,继续由罗弼时出任。[2]事实上,英政府在1973年3月公布罗弼时的任命时,同时还宣布任命按察司贝理士(后为爵士)在同年5月出任首席按察司。[20]据了解,首席按察司一职原本有机会由罗弼时出任,但在麦理浩要求下,罗弼时接受了辅政司的任命,并获承诺将来会获荐出任首席按察司。[21]
在辅政司和布政司任内,罗弼时协助麦理浩施政,还多次署任港督。当中,他特别协助麦理浩厉行廉政,而早于律政司任内,他已多番提倡严惩贪污和受贿罪行,并在1971年协助制定《防止贿赂条例》,加重贪污罚则、扩大惩治范围、以及赋予警方反贪部更大的权力侦查贪污案件。[22][23]上任辅政司后,他又于1973年参与把干犯贪污罪行的总警司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并着手协助麦理浩筹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即廉政公署),主持肃贪倡廉的工作。[24]翌年,他进一步协助廉政公署设立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委员会、防止贪污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四个委员会,扶助廉政公署的执法工作。[25]
1977年至1978年,香港爆发金禧事件,事件中的金禧中学管理层被指办学不善和涉嫌敛财,引起师生不满,举行罢课和静坐以示抗议。[26]然而,当时的教育司署被指偏袒校方,而且在1977年5月宣布“封校”,引起舆论激辩。[26]事后,麦理浩成立金禧中学事件调查委员会,由香港大学校长黄丽松出任主席,委员则包括理工学院助理院长卢景文和执业大律师黄陈善茹,负责对事件展开调查和提出善后方案。[26]调查委员会在1978年7月发表中期报告,建议除了把金禧中学改组为德兰中学外,另立一所全新的五育中学,供原金禧师生选择转到新校任教或就读。[26][27]罗弼时一直关注事态发展,并参与了调查委员会的工作;[28]调查委员会发表中期报告后,他获受命处理金禧事件的善后事宜,当中包括协助筹设全新的五育中学,并物色合适的人选担任新校校董。[28]
罗弼时还协助麦理浩推动宪制改革,较重要的举措包括在1976年大幅增加立法局非官守议席,使局内非官守议席数目首次超越官守议席数目。此外,他也关注商贸发展,曾多次率团访问美国和拉丁美洲等地以推广贸易和促进交流。[29]在任布政司后期,香港商界开始有声音关注新界租约在1997年约满的问题,忧虑港府批出的新界土地契约能否跨越1997年,以及港府涉及新界的土地契约在1997年以后仍否生效。[30]不过,当时前途问题尚未正式浮面,而罗弼时在1978年的时候则认为新界与割让得来的香港岛和九龙已连成一体,因此不应担心新界地区独自在1997年交还中国,但他未有正面回应新界会否与港九地区在1997年一并移交中国。[30]
与港督麦理浩一样,罗弼时在任内显现亲民作风,他除了曾经参与公益金百万行和走毕全程以外,也曾参与到海滩执拾垃圾的活动,以响应麦理浩推出的清洁香港运动。[31][32]在1975年,他进一步获英廷颁授KBE勋衔,成为爵士,以肯定他担任公职多年来的表现;[33]其后他在1978年当选林肯律师学院荣誉理事。[2]。1979年,罗弼时获麦理浩委任空降最高法院任首席按察司,成位首位出任首席按察司的香港布政司,也是香港历史上唯一一位分别担任过香港律政司、布政司和首席按察司的人士。[34][2]然而,罗弼时曾任律政司,其布政司的身份又属于直属港督的副手,因此有舆论批评由他担任首席按察司,有损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之虞。[35]
首席按察司
鉴于香港人口急增,再加上法庭处理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罗弼时在首席按察司任内除了大幅增加各级法院的法官编制,[36]还在1981年为最高法院上诉庭增设第三庭,[37]而观塘法院、沙田法院和湾仔法院等新法院也纷纷在他任内启用。[38][39][40][41]另外,位于中环、早自1912年启用的香港最高法院大楼,也于1978年因地下铁路兴建工程被迫关闭,最高法院临时迁往附近的维多利亚地方法院继续办工。[42]期间,罗弼时主持金钟的香港最高法院新大楼兴建计划,该座楼高22层、耗资1亿9,100万港元的新大楼在1984年落成启用,规模比原来的最高法院大楼宏大得多,有效提升最高法院的办案效率。[42]
踏入1980年代,中英展开香港前途谈判,并于1984年12月签订《中英联合声明》,确认香港主权在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国。[43]在前途谈判前后,罗弼时两度应邀出访中国大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成立以来首位到访的香港首席按察司。1983年10月,他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邀请第一次访华,先后访问北京、上海和广州;[44]到1985年10月,他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邀请第二度访华,并与按察司李福善、杨铁梁(后为爵士)、贾施雅和廖子明等组成代表团出访北京和西安。[45]两次的访华行程,都有助香港司法部了解中港两地法制的差异,但罗弼时向外重申访华行程没有讨论《香港基本法》的草拟。[45]
随着香港步入主权移交前的“过渡期”,罗弼时还提倡香港应该在1997年以前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原有上诉案件交付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终审的安排,以便终审法院在主权移交以前已经运作畅顺,然后顺利过渡。[46]他构思的终审法院建议由最少三名常任法官组成,并可辅以一些由海外法官组成的非常任法官。[43]他指出,1997年以后如果因为国籍限制而任命出“三流法官”,将危及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有必要委任海外法官。[47]虽然罗弼时提倡的终审法院要到主权移交后的1997年7月1日才正式成立,但终审法院由最少三名常任法官组成、以及非常任法官当中应当包括海外法官等构思,均得以在新的终审法院中实践。[48]另外,罗弼时在“过渡期”内还鼓励香港仲裁业务的发展,促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1985年成立。[49]
罗弼时在担任首席按察司期间仍不减亲民作风,经常参与公开活动,又曾到上海街垃圾黑点清扫街道。[50]在1982年至1988年,他当选香港童军总会会长,任内积极支持和参与童军活动,1986年更荣获童军金龙勋章。[51][52]罗弼时亲民的作风与其前任贝理士爵士构成强烈对比,贝理士除了作风低调以外,还自1974年起取消法律界传统上一年一度举行的巡回裁判典礼。[53][54]罗弼时继任后,认为有必要加深公众对法律界的认识,并要维持法律界的传统,上任后即恢复举行巡回裁判典礼,并把仪式修订改名为法律年度开幕仪式,一些例如阅兵和法官巡礼等沿袭自英国的传统均得以保留,延续至今。[54]
可是,罗弼时任内急促扩充司法界规模,衍生出法官质素参差问题,也为外界诟病。[55]他在任后期爆出多宗涉及最高法院按察司的丑闻,更引起舆论关注。[55]1987年,高等法院按察司李柏俭被揭发向一本名人录虚报出生年份、在皇家海军的服役年份和除役军衔,结果以健康理由在同年7月辞职。[55]事实上,李柏俭在1981年获提名出任高院按察司的时候,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个别委员曾对有关提名提出保留,但提名最后在身兼委员会主席的罗弼时坚持下获得批准。[55]
继李柏俭事件后,最高法院又爆出另一宗涉及佳宁案的司法丑闻。佳宁案源于商人陈松青创办的佳宁集团在1983年9月被揭发从事诈骗,并欠款超过10亿美元。[55]陈松青等六名佳宁集团高层随后被警方拘捕,被控以串谋诈骗等罪名,案件后来在高院开审,而且在上诉庭按察司柏嘉(Dennis Barker)主动要求下主审。[55]审讯历时18个月,涉及高昂讼费,但当案件在1987年9月审结时,柏嘉却突以控方“控罪重复”为理由撤销控罪,并指示六名被告无须答辩,和引导陪审团作出控罪不成立的裁决,结果六名被告当庭获释。[55]有关裁决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大律师公会前主席烈显伦更严励批评事件损害香港和香港法制的形象,要求柏嘉辞职。[55]罗弼时在同年11月发出的上诉庭指引中也表示,柏嘉的裁决造成法律上的错误,但他拒绝再公开回应事件。[56]事件扰攘多时后,柏嘉在1988年3月主动辞职。[55]
此外,罗弼时身为首席按察司,拥有任命最高法院经历司的权力,这使他可透过经历司对司法部的财政和资源分配施加很大的影响力。[57]在这个背景下,他任内解散了负责监控公务员职位增删的部门编制委员会,使得控制司法部公务员编制的大权落到首席按察司和经历司身上。[57]他另一方面又以提升司法独立为理由,不再于《香港政府职员名册》刊登司法人员名单,被外界指摘他实际上是剥夺公众知情权。[57]虽然如此,他后来更进一步停止公开关系到司法人员任命、晋升和调任的调派令,而公众人士也无法像以往一样轻易得知其他好像是司法人员的年资和薪酬等资料,使司法部的透明度比以往降低不少。[57]
其他对于罗弼时任内司法部的批评和质疑,还包括部分法官倾向同情欧洲人和“白领”阶层,一些下级法院法官被指倦勤、才疏学浅和歧视本地人。[55]司法体系内缺乏对课刑的深入和充分研究,导致不少案件的裁决结果都使外界有商榷的余地。[55]此外,外界也有舆论批评律政司署的检控官为了希望成为法官而在检控工作上取悦法庭,而部分法官也因为合约制度倾向在审案时支持政府,寻求增加续约的机会。[55]尽管这些指控大多都没有真凭实据,但却在法律界广泛流传。[55]面对不少批评,罗弼时在1988年退任时也不讳言表示:“我在1979年接任时,司法部处于健康状态;但到我在1988年卸任时,我实际上没有成就任何事——除了把两个网球场完全重新翻修。”[57]继任首席按察司杨铁梁爵士在上任后接受访问时也直接指出,“法律界差不多所有人也深刻感受到司法部的形象在香港以至是在国际商业社群中受损”。[58]
罗弼时与他的继任人杨铁梁的关系也不是太好,罗弼时曾主持一个委员会,议决反对英国以外的海外律师行在香港开展业务。[58]有关决定后来被港府推翻,但身为上诉庭副庭长的杨铁梁却全程被蒙在鼓里,对罗弼时的决定全不知情。[58]在1988年退休前夕,罗弼时接受访问,相信港府会进一步推动法庭本地化,估计到1997年的时候,司法部将有一半法官由本地人担任。[58]不过,杨铁梁后来以严辞批评他的说法“不负责任”,指出只要根据聘用条款以及司法独立的原则,绝大部分的外籍法官均可以在主权移交后留任,与罗弼时的说法有明显出入。[58]
晚年生涯
不包括在1996年至1997年间以暂委形式委出的鲍伟华爵士,罗弼时是香港历史上最后一位担任首席按察司的外籍人士。[39]罗弼时在首席按察司任内一任九年,除了在1987年出席一场饮宴期间因轻微脑充血入院留医以外,身体状况一直良好。[59]他在1988年3月卸任后,上诉庭副庭长杨铁梁爵士遂成为殖民地历史上唯一一位出任首席按察司的华人。[50]
根据惯例,香港首席按察司会兼任文莱首席按察司一职,因此罗弼时在1979年出任香港首席按察司的同时,也一并兼任文莱首席按察司,并于1984年获获文莱皇室封为拿督斯里巴杜卡。[2]然而,杨铁梁在1988年上任香港首席按察司时,却只获委任为文莱上诉庭庭长,文莱首席按察司一职继续由罗弼时出任,而香港首席按察司兼任文莱首席按察司的做法,则在1993年正式废止。[2]
卸任香港首席按察司后,罗弼时定居英国诺福克郡,但仍然担任文莱首席按察司的他,每年有四个月留在文莱办公,再加上他在1988年至1994年间兼任百慕大上诉庭庭长,因此也会花三个月留在百慕大,余下留在英国的时间,则主要从事写作,题材主要关于他在殖民地工作多年来的生活点滴。[2]2001年卸任文莱首席按察司后,他再于2002年改任文莱上诉庭庭长。[2]在文莱任职期间,他积极推动法律改革,并为当地制定新的法律指引,具一定的影响。[60]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成立后,罗弼时成为首批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之一,任内曾于2000年与李国能﹑包致金﹑李义和李启新勋爵四名法官审理谢伟俊控告郑经翰和林旭华的诽谤案上诉。[61]终院最后在同年11月裁定郑经翰和林旭华上诉得值,并颁令谢伟俊要缴付双方合共1,300万港元的讼费。[62][61]罗弼时在2003年卸下香港终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和文莱上诉庭庭长的职务,正式从司法界引退。[2]在香港终院供职期间,他曾赞扬香港在主权移交后维持司法独立,[63]又认为当时外界有关行政长官董建华和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的不和传闻不足为奇,指出自己当年也与麦理浩勋爵常有意见不合的时候,没有分歧才更令人奇怪,惟陈方安生未几于2001年宣布辞职。[64]
晚年的罗弼时继续以写作为乐,于2006年发表新书Another Disaster(《又一场灾难》)。2013年5月20日,他因为肾病在诺福克郡家中逝世,终年90岁,[2][65]家属在同年5月28日在当地圣玛丽教堂为他举行葬礼。[66]罗弼时身后,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终审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陈兆恺、以及文莱司法界和法律界均对其逝世致以轸悼;[67][68][60]罗弼时的家属也引述他生前指出,在香港担任公职的26年是他的“黄金岁月”,感觉香港为他付出很多。[39]
人物描写
罗弼时在1966年至1988年间先后担任香港律政司、辅政司(及布政司)和首席按察司,是香港历史上唯一一位分别担任过香港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高位的人士;[34]此外,他是唯一一位由香港律政司调任辅政司(及布政司)的人士,情况十分罕见。[34]在担任律政司和辅政司(及布政司)期间,他还自1966年9月至1978年8月兼任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在两局连续供职12年,算是供职时间较长的当然官守议员。[7]
罗弼时在律政司和辅政司(及布政司)任内与两任港督戴麟趾爵士和麦理浩爵士的关系良好。[69]他在律政司任内推动多项重要的立法工作,当中包括在六七暴动后参与立法改善劳工待遇,以及在1971年促成立法局通过《防止贿赂条例》。[23]在辅政司(及布政司)任内,他更成为了麦理浩的副手,协助麦理浩推动多项重要政策,较突出的例子包括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的成立和金禧事件的善后工作等等。[24][28]
除在1996年至1997年以暂委形式获得委任的鲍伟华爵士,罗弼时是香港历史上最后一位担任首席按察司的外籍人士,并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以来首位访华的首席按察司。[39][45]在任内,他积极扩充司法机构及其服务的规模,而他有关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的构想,也对后来香港终审法院的成立起一定影响。[55][43]然而,他在任后期对工作的兴趣减退,再加上爆出多宗涉及按察司的丑闻,以及与继任首席按察司杨铁梁爵士传出不和,均为他的司法生涯蒙上污点。[39][55][58]
罗弼时有一双很有个性的眉毛,相貌虽然严肃,但事实上很平易近人,也有“笑面虎”的外号,[70]法律界的御用大律师清洪、以及关祖尧爵士和简悦强爵士等行政立法两局议员都是他在香港结识的好友。[53][69]他的另一好友、殷商邓肇坚爵士甚至曾捐出百万港元在元朗建成罗弼时爵士壁球场,以示对其好友的敬意。[71]罗弼时也是一位退而不休的法官,1988年退任香港首席按察司一职以后,仍然继续在各地担任不同的司法公职,到2003年才以80岁高龄退休。[34]他到晚年仍坚持写作,尽管后来患病,但思路依然清晰,直到去世。[34]
个人生活
罗弼时爵士在1949年娶布兰达·马什(Brenda Marsh)为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但这段婚姻在1973年以离婚告终。[2]1985年2月,罗弼时再娶年轻约30年的安娜·费安娜·多勒·亚历山大(Anna Fiona Dollar Alexander)为妻,费安娜任职律政司署检察官,两人在一场司法诉讼中认识。[72][39]两人的婚礼在文莱举行,婚后在1986年诞下一名儿子。[72]御用大律师清洪等法律界人士均为罗弼时与第二任妻子在香港的朋友,而清洪也是两人儿子的教父。[53][39]
罗弼时热衷于木球运动,1948年代表赫福郡参与小型郡际木球锦标赛,后于1989年至1990年出任玛丽勒本木球会(MCC)主席。[2]罗弼时也是皇家英联邦学会会员,也热衷写作,著有不少与法律和殖民地有关的小品。[2]
附录:主要经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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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殊勋
- 以下列出荣誉全称及缩写:^
荣誉院士
以他命名的事物
部分著作
- Smuggler's Circuit (1954年)
- (直译:《走私犯同盟》)
- Beds and Roses (1956年)
- (直译:《床与玫瑰》)
- The Elwood Wager (1958年)
- (直译:《艾伍德·华格》)
- The Bones of the Wajingas (1960年)
- (直译:《笨蛋的骨头》)
- How to Dispense with Lawyers (1964年)
- (直译:《如何与律师打交道》)
- Doing them Justice (1986年)
- (直译:《伸张公义》)
- I'll Do Better Next Time (1995年)
- (直译:《下次我会做好些》)
- Yes Sir But (2000年)
- (直译:《遵命,不过》)
- Another Disaster (2006年)
- (直译:《又一场灾难》)
相关条目
注脚
- ^ 1.0 1.1 "ROBERTS, Sir Denys Tudor Emil" (1990), p. 1350.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ROBERTS, Sir Denys (Tudor Emil)" (2013)
- ^ 3.0 3.1 3.2 〈罗弼时退休前透露,终审庭四年内成立〉(198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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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英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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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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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清洪著,《护法——金牙大状回首昨天》。香港:天地图书,2008年。ISBN 9789882119277
外部链接
- 立法局惜别辞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978年8月16日(英文)
- 香港自1976年起任命法官的程序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立法会秘书处,2001年4月10日
- 行政长官哀悼罗弼时爵士逝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3年5月22日。
- 署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声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3年5月22日。
政府职务 | ||
---|---|---|
前任: 许楠 |
香港律政司 1966年-1973年 |
继任: 何伯励 |
前任: 罗乐民爵士 |
香港辅政司 1973年-1976年 |
继任: 布政司 |
前任: 辅政司 |
香港布政司 1976年-1978年 |
继任: 姬达爵士 |
司法职务 | ||
前任者: 贝理士爵士 |
香港首席按察司 1979年-1988年 |
继任者: 杨铁梁爵士 |
文莱首席按察司 1979年-2001年 |
继任者: 沙义德 | |
前任者: 赫健士爵士 |
文莱最高法院上诉庭庭长 2002年-2003年 |
继任者: 康士爵士 |
其他职务 | ||
前任: 罗仕 |
香港童军总会会长 1982年–1988年 |
继任: 杨铁梁爵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