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君主制
等级君主制是十三至十四世纪西欧君主制国家的国王借助包含各封建等级成员的代表机构所实施统治的一种方式。在中世纪的法国,社会阶层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是平民。而参与代表机构的成员通常涵盖各个等级。国王会借助代表机构讨论征税等议题。历史上著名的等级代表机构有1302年法国三级会议、孟福尔议会等。16世纪初等级君主制逐渐被君主专制取代[1][2][3][4][5]。
参考资料
- ^ 《国家公务员实用辞典》. 梁淑芬等主编;国家人事部政策法规司等编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 第688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 《世界中世纪史名词解释汇编》. 辽宁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教研室 辽宁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教研室 1983 第31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 《世界历史百科 精编 上 全新校勘图文珍藏版》. 徐寒主编;汤一介,文怀沙学术顾问 北京:中国书店 2010 第21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 《转型时期中国法治特点研究》. 张岩著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第49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 《世界史画卷 第2卷 第2版》. 许嘉璐主编;梅季坤,郑小娟副主编;刘景华,刘启良编著 海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 1998 第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