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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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大队或称大队,指中国大陆农村地区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其前身为“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村”过渡至大队。19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政社分设,恢复到原来“村”的体制[1]。
大队的建制上,既是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编组(行政区),又是生产预算单位。其下划分为生产队,生产队直接管理农户。
负责人
负责人有大队长、副大队长至少2人,其他班子成员还有民兵营长、妇女主任,另外还有会计和出纳各1人。共产党组织在大队设支部,有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至少2人,均为大队负责人。大队的负责人均实行“工分制”,每月有少量的货币津贴。
生产经营
大队拥有少量土地,社队企业除了部分由公社管理以外,其余大队管理。大队的土地主要通过农场、林场形式经营林业和经济作物。企业和农业经营所需劳动力来源于所管辖的生产队,劳动力实行“工分制”,极少实行货币工资,但大多数有少量货币形式的津贴。
其他
大队本级为独立预算单位,但对生产队有管理和干预权,属于上下级关系。大队直接安排的人员实行“工分制”,而分配主要通过粮食分配来实现,由于大队自身没有粮食生产,所有人员均直接参加所在生产队的分配,生产队和大队通过村级统筹、集体提留、分摊、低扣等形式调整经济往来关系。
相关术语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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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农村村民委员会 |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1950年代末-1980年代初 |
继任: 农村村民委员会 |
前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 |
继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