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乐杀人
淫乐杀人(英语:lust murder,日语:快楽殺人),又名异常快乐杀人,指为了获得某种快感,或心理上的满足或补偿所犯下的杀人行为。有的罪犯是以追求性快感为目的,也叫做性犯罪杀手,也可叫做异常杀人或异常杀人者,而其它原因有“财杀”、“仇杀”或“情杀”。
起源和定义
在近代以前被认定的淫乐杀人多半出自于贵族或手握权力的人,女性方面有匈牙利贵族伊丽莎白·巴托里,迷信以处女的血沐浴可保持青春,大量处女因此被杀害。如果她本人的日记记载正确的话,一共杀害了612人。后来她被囚禁在不见天日的牢房里面衰弱至死。在中国亦有南北朝刘宋的后废帝,常常亲手杀人,并常到街巷中扰民,杀人成瘾;一日不杀人,就闷闷不乐。野史中尚记有商朝的纣王和东吴的孙皓等嗜好拷打与屠杀的君主。
到了近代,主要原因在于贫穷。人类三大欲望(睡眠欲、食欲、性欲)有分先后:睡眠欲不满足就欠缺食欲,食欲不满足就欠缺性欲。因为要先确保生存,性欲只能排次,故此直到近代以前的国家与及现在贫穷的国家基本上都不会产生淫乐杀人事件。战争后某些人心灵上,因要填满近代生活与战争带来的落差,会采取杀人埋尸等手段,这种情况会看来跟普通犯罪类似(战争期间犯罪率会降低)。
一般而言,淫乐杀人事件的始祖被认为是19世纪末期伦敦贫民街发生的开膛手杰克。在此之后还有在英国发生。但是大量发生淫乐杀人事件则主要在越南战争中期以后的先进国,尤其是在美国。
成因与过程
当物欲得到满足以后,精神却处于空虚状态下会比较容易发生淫乐杀人事件,故此在先进国比较容易发生。在嗜好层面上,多数淫乐杀人犯见到虐打的影像都会得到性欲层面的快感,甚或射精。本来不少有这类异常嗜好的人只须要看看暴力影像就能满足他们的欲望,但淫乐杀人犯却未能满足,不杀人就无法得到快感。
淫乐杀人犯大部分小时候都有虐待小动物甚至杀害,不断升级,到最后不杀人就无法得到快感,是为淫乐杀人犯的典型行为模式。(见虐待动物)。故此美国有些州会重罚虐待动物的人。
而淫乐杀人犯实施犯罪前,会长久时间在预定犯罪区域或场合随机巡游观察物色适合实行犯罪的对象与时机,并且在被害人难以向他人求援的环境或时机,趁被害人无所察觉情况下使其处于无力反抗挣脱束缚,强行绑架至无外人察觉的隐蔽地点实施犯罪。
难以逮捕的原因
一般而言犯案越多越容易被逮捕,但因为淫乐杀人连续犯袭击的都是一些素未谋面的人,与受害人的接触点──破案的关键──极少,甚至近乎没有,且实施犯罪的时机常会挑选不受外在因素干扰的僻处通道,令警方搜查犯罪行迹时难以完整追查,让破案的难度大为增加,故此很多都没法侦破。因此,特别在美国,就发展出罪犯侧写这种方法。
杀人事件如果不见尸体是难以起诉的。虽然并不代表不能起诉,只是纵使有明确的环境证据支持,但缺乏决定性证据证明受害人已经遇害,否则不可以起诉。故此如果受害人是无家可归的人、离家出走的少女、或者妓女的话,被杀时既无人目击,尸体又被埋在山上的话,只要未找到尸体,很大机会只会被列入失踪人口,法庭不会发出搜查令,杀人事件就极容易变成完美犯罪。
有些犯案者在平日时言行或生活作息与常人相差无几而相当规律看不出显著异常,面对警察侦办调查时会表现异常沉着冷静,甚至会缜密地用误导性虚假迹证误导警方侦查方向,令警方难以找出确切证明具体犯行的事证来追查犯人。
例子
参见
参考文献
- Lust murder - 淫乐杀人(症)- 国家教育研究院双语词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罗伯.K.雷斯勒/著 李璞良/译 异常快乐杀人心理(Sexual Homicide-Patterns and Motives)
台湾先智 1996.7 ISBN 957-8909-37-3
- 汤姆沙其曼/著 李璞良/译 世纪大擒凶──FBI心理分析官对异常杀人者分析手记
台湾先智 2002.08.01 ISBN 9570482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