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龄
杨与龄(1925年12月13日—),四川綦江县人,台湾法律学者,中华民国前司法院大法官。
生平
1945年,杨与龄初入学中央政治学校(国立政治大学)法政系,其后法政系改组分家为政治系和法律系,选择专攻法律,为法律系第十五期毕业生,之后从革命实践研究院及国防研究院毕业。1950年,于司法官考试以第一名的成绩及格;其后历任法院推事(法官)、庭长,最高至最高法院推事之职。后又曾任司法行政部(法务部)民事司司长一职。1976年起担任中华民国第四届大法官;1985年连任为第五届大法官;1994年任满退职。
在学术方面,自1963年起,曾于逢甲大学、中国医药学院、国立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政治作战学校及中央警察大学等校兼任副教授、教授之职。
杨与龄亦因其民事法之专长,先后被延揽为中华民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及破产法之修正委员会委员。就台湾民事执行之领域而言,其见解有一定之权威地位,至2006年为止,杨与龄仍在拟具债务清理机制相关法规,为台湾因信用卡卡债所生的“卡奴”问题,提供宝贵意见。
参考资料
- 《大法官释宪史料》,司法院编,1998年。
- 国立政治大学校园新闻 - 从中央政治学校到政治大学 大法官杨与龄回忆半甲子法律生涯[永久失效链接]
- 自由电子报 - 司院催生还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