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诺号事件
朱诺号事件,是台湾日治时代昭和10年(1935年),因荷兰籍商船“朱诺号”(珠诺号,Juno)引起的司法诉讼,最后导致台湾总督府和在台军部的对立事件。也译珠诺号事件。
概要
昭和10年(1935年)4月7日,英国公司雇用的荷兰籍商船“朱诺号”从淡水航向新加坡的途中,得知吕宋岛方面发生台风,为了躲避台风,而进入不开港场的澎湖马公港,海军马公要港部及陆军澎湖岛宪兵分队判断该船非避难入港,将船长送交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检察局。该船的投锚地点不仅是不开港场,同时也是“要塞地带法”上的第三区警备地域,因此军方怀疑船长是刺探军机的间谍。
4月17日的第一审公判,被告及辩护人强调因避难而入港,但是,参考人马公要港部参谋主张该船入港时台风业已消散,无海难之虞,并且被告在马公近海的海图上,有疑似刺探军机的纪录等根据,认为被告是间谍。另一方面,检方以无明确的证据认定被告为间谍,依违反“船舶法”,求处罚金两千圆。然而,4月27日的判决,法院采纳军方的主张,除了罚金两千圆,并没收船舶。
5月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诉。5月5日,军部不满检方求刑太低,向中川健藏台湾总督、平冢广义总务长官、今川渊台南州知事提出意见书,主张严罚。5月13日,第二审开始,被告辩护人随即请求移转管辖,请求的理由是“高雄、台南两州下的海友会、在乡军人、海军军人、其他民众”之间故意穿着军服出入法庭,牵制法院的行动明显,所以难期审判的公平。5月22日,高等法院准许请求,因此第二审在台北地方法院再开。但是,此举使军方态度更加强硬,6月5日,台湾军发表声明批评移转管辖之举。
检方在第二审求刑和第一审相同,但是,6月10日的判决,法院只认定该船非法进入不开港场,意即不认定该船的间谍和避难行为,减轻量刑,仅判决罚金五百圆,且取消没收船舶。6月15日,因被告和检方皆未上诉,判决确定。[1][2]
后续
此判决造成总督府和军部的对立,6月16日,台湾军发表对“太过宽大”的判决表示“遗憾”的声明。日后双方对立扩大,演变成要求撤废“软弱文官总督”,拥立武官总督的运动。年末,总督府撤回对军部“对司法权的置喙”的批评,双方大致上和解。翌年(1935年),预备役海军大将小林跻造就任台湾总督。
相关条目
脚注
参考文献
- 松浦正孝 编著‘昭和・アジア主义の実像―帝国日本と台湾・“南洋”・“南支那”’ ミネルヴァ书房、2007年
- 梁华璜,〈珠诺号事件与台湾南进国防论〉,收於氏著,《台湾总督府南进政策导论》。台北县板桥市:稻乡出版社。2003年元月。页9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