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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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为一种将被人类捕捉即将被宰杀的动物放归大自然的行为。在佛教刚开始时,只有汉族地区有提倡者,而首开佛教先河的,是隋朝天台宗祖师智𫖮大师,他在寺院中修建放生池,从而开佛教放生会之滥觞。儒家文化圈及道教传统中,都有此习俗,此放生是属于汉族传统的习俗,并不是佛教传进来才有的。
放生被视为一种美德,经常被作为日常生活与宗教仪式的一部分,在非宗教的道德上,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促进动物福利也是正确的。为避免不当放生的危害,部分人士主张放生利益无量、救护众生即慈善[1]。
历史及宗教信仰
中国的放生习俗早已有之始,在佛教进入中国之前关于放生更早的记载是《吕氏春秋.孟冬纪.异用篇》记载的一个故事,其文曰:“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从天堕者,从地出者,从四方来者,皆入吾网。”汤曰:“嘻!尽之矣。非桀其熟为此也?”汤收其三面,置其一面,更教祝曰:“昔蛛蝥作网罟,今之人学纾。欲左者左,欲右者右,欲高者高,欲下者下,吾取其犯命者。”汉南之国闻之曰:“汤之德及禽兽矣!”四十国归之。人置四面未必得鸟,汤去其三面,置其一面以网其四十国,非徒网鸟也”。这个故事也见于《史记·殷本纪》。它说明成汤布德施惠的政策赢得了诸侯的信任,不少国家都归附于他,而这故事也是成语“网开一面”的由来。
《列子·说符》:“邯郸之民,以正月之旦献鸠于简子,简子大悦,厚赏之。客问其故,简子曰:‘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另据 《孟子·梁惠王上》 第七章: 王坐于堂上, 有牵牛而过堂下者, 王见之, 曰: “牛何之?” 对曰: “将以衅钟。” 王曰: “舍之。吾不忍其觳觫, 若无罪而就死地。 ” 对曰: “然则废衅钟与? ” 曰: “何可废也?以羊易之。” 觳觫即惊恐发抖。此外孟子也曾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
在佛教方面,佛教的《梵网经》菩萨戒的四十八轻戒中,第20戒为不行放救戒,而天台宗祖师智𫖮,才是佛教放生的滥觞,据说他在浙江天台山居住时,为使临海居民放弃以捕鱼杀生为业,曾自舍身衣,并劝募众人购置放生池,复传授池中族类“三皈戒”,为彼等说《金光明经》、《法华经》等,以结法缘。其后,唐肃宗于干元二年(759)下诏在山南道、剑南道、荆南道、浙江道等地设置放生池81所。
在宋代,因净土宗影响,放生成为民间习俗,《东坡志林》中有永明延寿禅师盗用官钱放生的传说 [2]。另外宋朝沈括 《梦溪补笔谈·药议》曾提到说:“予尝见丞相荆公喜放生,每日就市买活鱼,纵之江中,莫不洋然。”
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敕令天下重修放生池。天禧三年,天台宗遵式奏请以杭州西湖为放生池,自制“放生慈济法门”,于每年四月八日佛诞日举行放生会,为天子祝圣。天圣三年(1025)四明知礼亦奏请永久成立南湖放生池之佛生日放生会,并撰《放生文》以定其仪规。此后,放生习俗便彻底佛教化,并经久不衰。近几年放生由汉族僧侣,特别是台湾的海涛法师,推广到南传佛教和藏传地区,而大为流行。
信徒认为放生可以增进修养,并且增加福德。其主要的因素是佛教五戒之一的“不杀生”。因佛教主张“众生平等”,故人与人,人与动物不应相残,尤其以自称万物之灵的人类,更不能因美味食欲残害生灵。其背后有更复杂的轮回与因果论支持这个主张。了凡四训提到:“上帝好生,物皆恋命,杀彼养己,岂能自安?且彼之杀也,既受屠割,复入鼎镬,种种痛苦,彻入骨髓;己之养也,珍膏罗列,食过即空,疏食菜羹,尽可充腹,何必戕彼之生,损己之福哉?又思血气之属,皆含灵知,既有灵知,皆我一体;纵不能躬修至德,使之尊我亲我,岂可日戕物命,使之仇我憾我于无穷也?一思及此,将有对食痛心,不能下咽者矣。”认为戒杀放生不仅是美德,更是慈悲具体行为。
佛教经论如《金光明经》、《大智度论》、《法苑珠林》、《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等[3]描述不杀与放生是佛陀的训示的故事,所有有能力实行的众生,因放生而能够积德,有利被放的生命得到安乐。一些佛教经文也有讲述放生的功德,借此鼓励大家多放生,如《三世因果经》就有“多子多孙为何因?前世开笼放鸟人”的内容存在。
不当放生的危害
放生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佛教因果轮回理论驱使的、意图通过不杀生的善行来积累功德换取福报消业的主观唯心主义行为,与现代科学所提倡的保护生物和世俗的动物保护运动无论在出发点和方法论上都毫无关联。不恰当的放生活动因为可能违反生态学及生物适应能力等,已经造成虐待动物、破坏生态及公共危险的后果。在台湾,有一些团体因为放生活动规划不当而遭到恶评[4][5][6][7][8]。随意放生有时会造成被放生动物死亡,被放生动物也有可能伤及人类或其它动物,甚至可能在放生地造成外来种入侵的问题、导致当地的生态破坏,这种“放生”反而成为“杀生”,也为一些佛教人士所否定[9],而不当放生所造成的种种问题,不只可见于台湾和大陆等华语地区,也可见于泰国等其他盛行佛教的国家。
- 如果这些动物可以适应非原生环境,则成为外来物种,外来物种如威胁到原生物种的生存则成为入侵物种[10][11],很容易造成生态灾难,例如福寿螺、罗非鱼、非洲大蜗牛等都是入侵物种的例子,而台湾的日月潭也遭到外来鱼类(如食人鱼及玻璃鱼)侵入。如2011年5月台湾苗栗县政府农业处宣称为增加生态资源,在县境两处号称生态池的地方放流总共七百斤的美国牛蛙,原本应该专业知识具足的农业处大开生态倒车的作法,造成当地不可逆的生态浩劫[12]。广西柳州有人放生食人鱼,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甚至导致在河边活动的民众被食人鱼咬伤[13]。
- 一些商业放生,采购及付款请猎人去捉生物回来,准备“护生法会”盛会。当中,收取参予善信参加费,获利不浅,而在捕捉动物的时候,实际上也造了杀业。这类放生行为大多造成反效果:杀害了不少动物、破坏环境[14]。为了放生而捕捉动物的“放生经济”,在许多有佛教传统的国家都有出现,像例如在泰国,许多寺庙附近都会贩售鸟、鱼等动物,也有人集体养殖动物或捕捉野生动物并加以贩售以供信徒“放生”,已经形成了一种图营利的产业链[15]。
- 在被放生的生物的运输过程中,若未给予妥善的环境与照顾,或是选择放生的地点不当,都可能造成生物的死亡,即使能存活也只是少数[16]。如2015年,台湾生命电视台与其信众在曾文水库湖滨公园放生1400公斤鱼苗,野鸟协会成员认为这些人工养殖的鱼苗不适合在水库放生,劝阻无效,在当场有大量鱼苗翻肚死亡。曾文水库管理局认为此举可能造成水库水质恶化,依《水利法》裁处罚锾,成为首例因放生受罚的团体[17]。而将市场上购得的咸水鱼放入河流湖泊、将淡水鱼和陆龟放入海洋的“放生”事例也比比皆是。
- 被放生的动物是否能混入其他动物群体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在人造环境中出生并成长、长期被饲养的动物,并无法适应野生环境,即使这些动物并未被真正地驯化,且放归的野生环境是该物种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环境亦然。以台湾知名“猫村”猴硐为例,有放生者以为当地适合放生猫,但遗弃的猫大多无法混入猫群,因为猫是群居动物,外来家猫容易被排挤,就算有游客喂食也吃不到饲料,甚至被同类攻击[18]。
- 同种生物在不同栖息地在基因、生活习惯及疾病上也有不同区分,将动物放生于另一个栖息地也可能会破坏生态、甚至造成疾病扩散,如台湾狂犬病疫情于野生动物族群中再起,被指原因是有可能是因为走私野生动物后弃置所导致[19]。
- 一些人士缺乏生物学常识,可能会“放生”一些根本不可能在自然界存活的物品,如2017年陕西西安有人自曝在水库“放生”冷冻鱼子(鱼的未受精卵子),一经披露即引发网络舆论嘲讽[20]。此外,还有2022年广东某河流[21]、2023年山东崂山[22]有人集体“放生”瓶装水、2023年广东东莞两女子“放生”鱼豆腐[23]等事例,引发网络关于反智主义和行为艺术的讨论。
法律问题
随意放生动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涉嫌违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
动保观念
动保人士认为非宗教的野放及保育活动应该依循现代生物学及生态学知识,执行者与相关学者研究整合理论与实务,必要时会持续观察追踪被野放的动物,可能会持续的给野放动物训练及庇护、直至能适应该地;目前注意相关知识的宗教放生对于较为低等动物(大多为鱼类)的放生行为已经与保育活动类似,但少部分商业放生、一些个别放生行为仍不合相关标准[25]。
在相关团体努力下,2012年台中市通过放生保育自治条例[26]。佛教界内也开始结合现代保育观念来进行放生[27]。部分佛教人士也主张放生不仅是将动物放归自然,素食、植树造林以及节约资源等也可视为“放生”[9]。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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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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