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教育法
性别平等教育法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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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4年6月25日[1] |
修正次数 | 5 |
最新修正 | 2023年8月16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教育部 |
目 | 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性别平等教育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性别平等教育法》是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布的中华民国法律。此法总则中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现时性别平等教育法除了保障男女两性的性别平等保护外,涵盖了不同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气质的平等权利保护,并规定国中及国小必须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须采融入式教育、大专校院应广开性别研究相关课程。
历史
此法从1988年开始酝酿,2000年开始研拟,2004年立法。
酝酿
此法起源于更早以前民间对两性平等教育的追求。1988年,妇女新知基金会检视中小学语文与人文社会学科教科书,认为其中充满性别刻版印象,并且出版《两性平等教育手册》。此即性别平等教育之先声。
1996年,随着当时的教改政策,妇女新知基金会向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提出五项要求:
- 改进教科书
- 培育师资
- 设立“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
- 增加妇女参与决策
- 设立妇女研究学程
其中前四项即为后来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具体内容。
1996年底,立法院因为彭婉如命案影响而快速三读通过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中规定,中小学必须有“两性平等教育”。此即性别平等教育之法源。教育部也因此于1997年3月成立“教育部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是为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前身。
1999年,教育部通过行政命令《大专院校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各级学校陆续根据此命令订立防治实施要点与防治小组。
研拟与立法
2000年教育部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委托陈惠馨、沈美真、苏芊玲、谢小芩四位学者负责研拟“两性平等教育法草案”,2001年完成。这份草案即包括学习环境与资源;课程、教材与教学法;师资之培育与聘任(包括职前与在职教育);性侵害与性骚扰之防治等项目。 其中学习环境项目还包含对怀孕之教职员工之工作保障,在真正通过的性别平等教育法没有包括此部分,而是由两性工作平等法保护 。这期间由于国中生叶永鋕事件,委员会更为注重加入性倾向、性别特质、性别认同的部分,并且在2002年将“两性平等教育法”改为“性别平等教育法”。
性别平等教育法草案于2003年5月完成,2004年3月31日行政院会议通过,进入立法阶段。期间“性别平等教育法民间推动联盟”成立 ,成员包括: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妇女新知基金会、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台湾妇女团体全国联合会、台湾女性学学会、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6月4日《性别平等教育法》三读通过,6月23日由总统陈水扁公布。
执行
早在此法公布之前,就已有各种性别平等教育种子人员培训以及教案研讨,教育部并且核发进修时数。此法公布之后,培训与研讨根据此法继续实行。
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自2000年开始不定期举办“认识同志教师研习营”进行同志教育。决定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内容的具体“能力指标”直到2006年3月仍在研拟中。
各级学校也陆续根据此法成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在实际施行方面,有许多学校将之前的性教育、贞洁性教育课程结合为性别平等教育,但是因为不了解性别平等教育的意涵,执行的概念方向仍有待调整与商榷,例如:新北市某国中健康教育课播放堕胎纪录片《残蚀的理性》,造成许多学生身/心理上的不适反应[2][3][4]。这部纪录片早在2004年就在台湾引起强烈的关注与讨论[5][6]其不但不符合性别平等教育的原则,还以恐吓的方式来教导性教育,是非常不适合的媒材。
另外,所谓分手暴力在酝酿期间虽无太多注意,但在酝酿、研拟与立法期间一直有分手暴力的重大社会事件发生。此法公布之后也有人希望借着此法加强情感教育[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6年3月30日,教育部规定学校如果办理全校性的校园竞赛或选拔活动,都必须向该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提报活动计划,如果不符合此法不可有性别差别待遇的规定,将被导正。
性别平等教育除了一般性教育外,教导学生认知个人的成长发展,个人须透过与不同性别者的互动,进行性别角色的学习与突破,从而接纳自我性别特质与性别认同,以培养自尊自信的生活态度。
性别平等教育白皮书
中华民国教育部2010年3月8日台训(三)字第0990037043号函发布“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白皮书”[7],是由教育部委托世新大学性别平等教育中心罗灿煐教授及其研究专业团队,以拟定推动国内性别平等教育之短、中、长程计划,协助各级政府与学校及其他教育相关机构,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7条规定:“学校之课程设置及活动设计,应鼓励学生发挥潜能,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国民中小学除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外,每学期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四小时。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大专校院应广开性别研究相关课程。学校应发展符合性别平等之课程规划与评量方式。”
课程目标
依据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将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六项课程目标:
- 了解性别角色发展的多样化与差异性。
- 了解自己的成长与发展,并突破性别的限制。
- 表现积极自我观念,追求个人的兴趣,并发展长处。
- 消除性别歧视与偏见,尊重社会多元化现象。
- 主动寻求社会资源及支援系统,建构性别平等之社会。
- 建构不同性别和谐、尊重、平等的互动模式。
外部链接
- 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国教署性别平等教育资讯网
- 高雄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性别平等教育季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国民教育社群网 - 97年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
参见
参考文献
-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新聞報導. [2012-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4).
- ^ 教育學者回應報導. [2012-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 ^ 法律學者回應報導. [2012-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23).
- ^ 报导1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0-06-11.
- ^ 報導2. [2012-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9).
- ^ 公告「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2017-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法律数据库性别平等教育法
- 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
- ^ 两性平等教育法草案
- ^ 苏芊玲,台湾推动两性平等教育的回顾与前瞻,“两性平等教育季刊”,第十四期,2001年2月,页13-18
- ^ 性别平等教育法民间推动联盟,“性别平等新校园 亟待立法来成全”性别平等教育法推法座谈会
- ^ 翁翠萍,教育部: 全校竞赛选拔若性别歧视是违反性平法,2006年3月30日,中央社。
- ^ 东吴大学教官性别歧视乙案,因被害人为男性,故仅能以性骚扰案为由申述之,本案为受害人败诉,但承认私下受害人之损害,教官并公开签署和解书并留存于东吴大学学生事务室[6]。
外部链接
- 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万维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