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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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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Flemish绘律师画像。当时的律师类似公众司法官,但是不主动起诉

律师(英语:lawyer)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现代律师一般而言是指学习法律、通过资格考试及(或)训练、加入地方公会,被允许接受他人委托。律师作为复数的概念,意味着律师职业和行为,以及由从事律师职业的所有职业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

律师可能为任何人辩护,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无论罪行轻重或是否罪证确凿,也都有权利请求律师协助;[1]这是律师职责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律师所辩护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辩护过程中所使用的辩词,以及部分律师见利忘义,没有原则以及高收费的行为,使得社会上有许多针对律师的笑话与讽刺文化;而一些律师在辩护时使用的辩词,更可能涉及指责受害人的问题。

职业特征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 律师是经过国家考试并取得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律师并受国家保护和管理。[2]
  • 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
  • 律师应基于前项使命,本于自律自治之精神,诚实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俄国律师证

工作形态

在过去,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开庭时穿着黑色镶白边法袍,在诉讼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现在这些工作仍然是律师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师接受法院的指派,成为破产财团遗产财团的管理人。[3][4][5]

由于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经常与法律有关,因此律师此一行业已渐渐不再限于进出法院,有许多律师们从事相当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但基本上仍与法律相关,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的维护、一般的不良债权处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师积极热心于公益,为许多政策研究、立法游说乃至社会运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相当多的实质帮助,降低人民接触法律专业的门槛,替人民解决问题。

专业制度

中华民国

取得资格

取得中华民国律师资格,需具有大专院校(法律相关科目)以上学历,并参加考试院考选部所举办每年一度之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考试(律师类科),录取后通过为期一个月的律师职前训练(通称律训)及五个月的实务训练(即实习律师),且需加入律师公会并在任一法院登录有案始能执行律师业务。

律师考科

中华民国的律师考试采笔试的方式进行,分为二试;第一试通过才可以进入第二试。第一试为选择题,应试科目包括:综合法学(一)(含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法律伦理)、综合法学(二)(含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法学英文);第二试为申论题,应试科目包括:公法(宪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含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法(含刑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含公司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国文(含作文、测验),选试科目(并依选考组别不同,就劳动社会法智慧财产法海商法海洋法财税法择一应试)。[6]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必须先通过由司法部组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通过者必须先在合法的律师事务所中实习一年,然后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后,才可以成为一名律师。

印尼

要成为律师,必须拥有印尼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士,然后完成PKPA训练课程,再参加该协会举办的律师资格考试,方能取得执照。根据2003年第18号法律,只有印尼公民才可取得完全的律师执照。外国律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执行外国及国际法业务。

葡萄牙

拥有法律本科学位的人士,若要成为律师,必须完成两阶段的两年训练。第一阶段主要是修课式学习,再通过第一阶段考试。然后,进入第二阶段,即实习律师,完成后会由实习导师撰写报告,并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实习律师是否可以正式成为律师。通过后方可在律师公会注册。

巴西

若要成为律师,必须先完成认可的5年制的法学士,然后通过巴西律师公会的统一考试,之后可以直接在所属州份的律师公会注册。在巴西,律师行实习并非成为律师的必须条件。另外,律师跨州执业亦有一定限制,违反规则者可能面临纪律聆讯。

西班牙

若要成为律师,必须先拥有四年制的法学士,然后完成通常包含律师行实习的一至两年制的法学硕士,最后通过司法部门主办的律师资格考试,才可在律师公会注册。

澳门

在澳门,要成为律师,必须先取得澳门或其他认可地区的法学士(非澳门毕业的人士须先修读澳门法律的补充课程),然后向澳门律师公会申请实习。实习期一般为两至三年。在通过考核后,方可向该会申请注册成为律师。任何不是在该会注册的人士,若在当地自称律师或进行律师相关业务,即属违法,可向其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

香港行使英格兰所用的普通法系,律师分为“大律师”(讼务律师)及“律师”(事务律师)两类。大律师一般以个人独资形式经营,自负盈亏,但为了减省开支及更有效利用资源,大律师一般都会群集开设办事处 (chamber),共同分担包括设立图书馆等费用。而事务律师一般以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以律师事务所(又称律师行)(law firm) 名义经营,大部分在香港的事务律师都是由律师行聘用,而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以商业形式运作。大律师必须由事务律师延聘。

香港法例,所有香港事务律师必须是香港律师会的成员;香港大律师公会则为为香港法定的大律师专业团体。除此处外,另可参见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

香港律师养成的过程如下:申请人需要取得香港(目前,本地仅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设有法学院)或其他普通法系地区的法学士或同等学历。若申请人本科并非主修法学,则可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共同专业考试(CPE)取得合格成绩。循上述途径取得相应学历的申请人,需要再完成法学深造证书(PCLL),并完成两年督导实习,方可注册成为律师。至于大律师的养成也类似,但在实习方面分为两部分,先完成6个月督导实习,便可在有限范围内以大律师身份行事。若要正式执业,要完成额外6个月的实习,方能取得无限制执业资格。

新加坡

新加坡的律师分为两类:大律师(讼务律师)和律师(事务律师)。有意成为律师的人士,必须先毕业于新加坡本国的法学院,或者是指定外国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院,然后,通过资格考试(分为甲部和乙部,前者限外国人应考,后者则是新加坡公民和外国人都要应考),通过后就能直接注册。对于要执业的人士,则要通过一年期的律师行实习,方可获得执业证书。

马来西亚

律师分为两类:大律师(讼务律师)和律师(事务律师)。有意成为律师的人士,可以通过毕业于指定本国大学的法学院(不用通过法律资格证书(CLP)的考试),或是海外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并通过CLP,之后成为实习律师,进行9个月的督导实习,期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及完成法学补助课程,即可注册。

澳洲

律师分为两种:大律师和律师。有意成为律师的人士,必须先拥有LLB或JD学位,然后按所属州份或领地的要求,完成18至24个月左右的实务法律训练(PLT),方得在所在地注册为律师。至于要成为大律师的话,则要在注册为律师后,通过澳洲大律师公会的入学考试,并完成9个月的训练课程,然后方得在该会注册为大律师。

新西兰

律师分为两种:大律师和律师。有意成为上述两种人士的人,必须要先拥有认可的LLB或JD学位,然后完成由专业法学院(IPLS)或新西兰法学院(CLNZ)的训练课程,然后方得注册。

英格兰与威尔士

英格兰与威尔士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 大律师 (barrister),受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Bar Council)管理。
  2. 事务律师 (solicitor),受律师会(Law 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目前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当事人出庭。

相关改革的法律包括1990年The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年的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其后,David Clementi所提改革方向,主张1.放松对于律师执业的限制,以促进其竞争力,但2.改善对于律师的管理制度,以避免服务品质下降,也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

当地律师的养成,约可分为三个阶段:academic stage, vocational stage,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Bar Council)以及律师会(Law Society)找到。

最新训练制度改革如下:2021年9月起,律师的训练不再要求本科为法学专业,改为要求申请人完成两阶段的SQE考试,再加上两年认可的法律实务经验,便可成为律师。至于大律师的训练方面,自2020年9月起,在完成法学士,或非主修法律的学士加上法律研究生文凭(GDL)后,由传统完成大律师专业训练课程(BPTC),改为容许法律专业训练机构提供同等课程,配合相应实务经验,通过3阶段、4阶段或综合阶段教育后,方可成为大律师。

苏格兰

一般而言,苏格兰的律师分为两种:大律师(advocate)和律师(solicitor)。前者通常代表当事人在当地最高级的法院出庭,后者则是在当地较低级的法院代表当事人。训练过程包括先完成4年制的法学士,再完成为期9个月(全职)到2年(兼职)的法律实务专业文凭(DPLP),然后在律师行实习2年,方可在苏格兰注册。

北爱尔兰

分为两种: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假设申请人完成了认可法学士学位,便需要通过入学考试,以入读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辖下的专业法学院(IPLS)的专业法学学士后文凭(需要事先取得律师协会或大律师公会的批准),并同步完成12至24个月不等的督导实习,并且向有关协会或公会正式登记,方可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从业。

爱尔兰共和国

当地的律师分为讼务律师和事务律师。一般而言,学士毕业后,需要通过FE1考试,然后,再找一间律师行签订实习合约,再完成4个月专业实务课程1,再实习11个月,接着完成为期3个月的专业实务课程2,最后,再完成6个月实习,方可注册。整个过程可耗时2年。

文莱

要成为当地大律师或律师,一般需要在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新加坡、马来西亚或澳洲,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拥有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并年满21岁,以及拥有文莱公民或永久居民资格,且品行良好,方可获准注册。

菲律宾

要成为律师(attorney),必须先完成4年制学士学位,再就读于法学院,完成4年制的法学博士(JD)学位,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才可以宣誓成为律师。

印度

要成为律师(advocate),在中学十二年级毕业后可以选择完成一个5年制的法学士,或是完成其他学科的3年制学士课程,再通过入学考试,并在法学院完成3年制的法学士或1到2年制的法学硕士。之后通过全印度律师资格考试(AIBE),方得以律师身份行事。

巴基斯坦

要成为律师(advocate),在中学毕业后可以选择完成一个5年制的法学士或同等学历,之后要通过巴基斯坦律师会主办的考试,并完成6个月督导实习,方得成为律师。

新律师要在较低级法院累积两年经验,方可在高等法院出庭。在高等法院累积7年经验后,方可在最高法院出庭。拥有丰富经验的最高法院律师,有机会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高级律师。该级别相当于其他普通法系地区的御用大律师或资深大律师。

日本

要成为弁护士,即华语圈之律师,必须先毕业于大学本科,然后修毕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到3年,视乎有否在大学本科修过法学课程),或者通过司法考试之预备考试,方得应考司法考试。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必须进行司法研习,合格后方可于所在地的弁护士会登录,成为弁护士。

韩国

要成为辩护士,即华语地区所称之律师,必须毕业于4年制的学士(不限于主修法学者)及2年制的法学专门大学院,然后通过考试(分为三阶段),再在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期的研习,并在大韩辩护士协会登记,方可执业。

越南

要成为律师,必须拥有法学士,然后进入律师培训机构,修读半年的律师培训课程,完成后得到专业证书,再向所属律师公会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为期18个月,完成后方可向律师公会申请登记为律师。

泰国

根据《律师法》,要成为律师,需要毕业于大学法学院,并且必须是泰国国民,亦不能是泰国官员,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方可执业。

瑞典

要成为律师,必须拥有认可的法学士,然后完成3年的律师行实习,并通过律师协会的资格考试,方得注册为律师。

法国

要成为律师,必须先完成四年制硕士学位,然后通过大学附属的司法研习院之入学考试,再入读律师学校,经过18个月训练后,通过毕业考试,并在上诉法院宣誓且向当地律师公会登记后,方可执业。

德国

要成为律师,必须先毕业于硕士(可以是德国传统的单一硕士学位或新制的法学士毕业后再完成硕士学位),并通过第一阶段考试。然后,再进行2年期实习,并通过第二阶段考试(由所在邦主办),方得向所在邦的律师公会登记执业。

荷兰

要成为律师,必须完成认可的法学士及法学硕士,然后完成3年制的法学专业教育课程。之后要进行督导实习,通过后方得登记为律师。

美国

要成为律师,必须要应考律师资格考试。需要JD(各州皆允许)或LLM(仅11州允许)学位,或是拥有任何国家的律师资格(如加州便可)。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全国试和州试,试前需要资格审查,通过审查方得应试,而考试一般需时几天,两部分皆通过,以及满足所在州份的法定条件,方可申请当地核发的律师执照。外国人一般以纽约州和加州的律师资格考试为目标。

至于律师跨州执业,情况则较为复杂。有的州份与其他州份订立协议,允许在其他指定州份执业的律师到该州份无条件执业。这种情况的州份共有23州。其余州份则属于不允许(要重新应考该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有限度允许(仅可临时执业)或有条件允许(如需要应考一个较简单的律师资格考试或满足执业经验要件)。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则为例外,在任何一个州份执业的律师皆可无条件在当地执业。

加拿大

各省及地区法律不同,以下仅列出主要省份及地区的律师资格要求。

艾伯塔省

需要LLB或JD学位,然后进行12个月督导实习,并同时完成实务预备教育课程(PREP),方可在该省律师协会注册。

安大略省

需要LLB或JD学位,然后进行10个月的督导实习,并通过安大略省律师资格考试,再做品行审查,通过后方得在该省律师协会注册为大律师或律师。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需要LLB或JD学位,然后进行9个月律师行实习,并完成10周的专业法律训练课程(PLTC),包括通过两项资格考试,方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律师协会注册。

魁北克省

需要LLB或LLL学位,然后在律师学校完成4到8个月的专业实务课程,再通过首阶段资格审查,并进行6个月律师实习,完成后通过次阶段资格审查,并且宣誓,方得在魁北克省律师协会注册。

育空地区

需要LLB或JD学位,然后在育空地区律师协会注册及向法官宣誓成为实习生,并进行连续12个月督导实习,包括修读相关课程及通过法定考试,方得在该协会注册。

职业文化

律师的职责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而人们不能因此认为律师是邪恶的、没有良心的,或者拿了当事人特别的好处,因为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7],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也都有权利请求律师协助,[8][1] 不过另一方面,虽说律师文化理应建基于当地对法律、公义的尊重,但由于律师在不同国家的执业方式与政治地位的迥异,影响了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律师文化。

正面

在律师参与政治程度较高的地区,律师被认为是体面而有影响力的职业,他们会关心及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上及讨论,作出正面的影响。

对律师的观点

在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律师职业起步较晚的地区,人们往往只关注律师的收入与付出是否合理,而并不关心律师本身参与社会政策制定上的作用。

另外虽然如上所言,律师的职责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在这过程中,一些律师的言论可能会涉及指责受害人的问题,像是在性侵案件中,一些辩护律师可能会“放大检视原告的个人生活史”,这种做法有个明确的效果,就是这样可能会让一些受害者感到不舒服,以致她们选择不继续。这种人身攻击的行为,尤其指出受害者淫乱一面的做法,会让一些人认为说受害者是过着诸如淫乱或滥用药物等“高风险”生活的女性,因此不会是真正的强奸受害者。[9]

参考文献

  1. ^ 1.0 1.1 法操 FOLLAW. 律師幫殺人犯辯護,「魔鬼代言人」都是為了錢?. 鸣人堂 (联合线上公司). 联合报. 2018-07-02 [2021-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2). 
  2. ^ Walter O. Reyrauch, The Personality of Lawyer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27.
  3. ^ Jon T. Johnsen,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Legal Counseling in Norway,"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54-123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91.
  4. ^ Kahei Rokumoto, "The Present State of Japanese Practicing Attorneys: On the Way to Full Professionalization?"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160-199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164.
  5. ^ Merryman, 105.
  6. ^ 联合新闻网. 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 今年起合一舉行. 联合新闻网. [2019-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6) (中文(台湾)). 
  7. ^ César Arjona. Are lawyers immoral for defending guilty criminals or greedy corporations?. ESADE. [2021-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2). 
  8. ^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21-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29). 
  9. ^ Randall, Melanie. Sexual Assault Law, Credibility, and "Ideal Victims": Consent, Resistance, and Victim Blaming. Canadian Journal of Women and the Law. 2010, 22 (2): 397–434. S2CID 143470738. SSRN 1742077可免费查阅. doi:10.3138/cjwl.22.2.397.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