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例钱又名市利钱,是宋代商业附加税之一。
市例钱算是一种手续费,通常是比照商税的正额加纳百分之十,属于附加税,以供市易司吏员的膳食费之用。熙宁五年(1076年)开始征收,熙宁十年,收息钱和市例钱共一百四十三万零三百五十余贯,其中市例钱有九万八千贯,由于受到商贾大力反弹[1],政和年间停收[2]。
注释
- ^ 《宋史·郑侠传》:“虽负水、舍发、担粥、提茶之属,非纳钱者不得贩鬻。税务索市利钱,其末或重于本,商人至以死争。”
- ^ 《宋史·食货志上三》:“两浙和买并税䌷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例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缗,以分给人吏。 政和初,诏罢市例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