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留
寄留,即《寄留法》,是一部已废止的日本旧法。该法规定内地人在搬离本籍地(即户籍登记地址)至他处居住超过90日后须办理寄留登记,违者受罚。
《寄留法》是日本旧《户籍法》的补充规定,然而罚则只对内地与桦太居民有效,对于朝鲜、台湾[1]、南洋诸岛、关东州、满铁附属地居民无效, 因为根据《戸籍法》,上述地域的外地人不属于日本公民,而为臣民,即有义务而无权利者。
简言之,当时的日本国人民于迁出迁入户籍时,都须办理登记;但由于内地人与外地人之分别,所以部分地区未实行户籍法[2],寄留就是因应的补充制度。
注解
参考文献
- 司法文化走廊-日治司法相關詞彙. 中华民国司法院. [2014-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9).
外部链接
- (日语)戸籍法改正寄留法制定理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近代デジタルライブラリー
这是一篇与法律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