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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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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
辩论:1987年12月2日
判决:1988年2月24日
案件全名上诉人好色客杂志、拉里·C·弗林特诉法威尔案
引注案号485 U.S. 46
108 S. Ct. 876; 99 L. Ed. 2d 41; 1988 U.S. LEXIS 941; 56 U.S.L.W. 4180; 14 Media L. Rep. 2281
既往案件原告胜诉, W.D. Va.; 维持原判, 797 F.2d 1270 (4th Cir. 1986); 拒绝重审, 4th Cir., 11-4-86; 批准调卷令英语Certiorari, 480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80 U.S. 945 (1987)
后续案件
辩论口头辩论
法庭判决
对公众人物的谐仿,若不能被理性地认为是真实的,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而免受民事责任,即使蓄意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推翻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威廉·伦奎斯特
联名:瑟古德·马歇尔小威廉·布伦南哈利·布莱克蒙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桑德拉·戴·奥康纳安东宁·斯卡利亚
协同意见拜伦·怀特
安东尼·肯尼迪没有参与该案件。
适用法条
第一修正案

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485 U.S. 46 (1988),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重要判例。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对公众人物戏仿,即使是蓄意施加精神上的痛苦英语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的行为,也受到第一第十四修正案的保障。

在本案中,《好色客》针对电视布道家和政治评论家杰瑞·法威尔刊登了整版的戏仿广告,将他描绘成一名乱伦的醉汉,在户外厕所与母亲发生了性关系。该广告上标有戏仿与“别认真看待”。作为应对,法威尔起诉了《好色客》与该杂志的出版人拉里·弗林特,理由是蓄意施加精神上的痛苦、诽谤、侵犯隐私。但弗林特以该广告的出版是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来辩护。

法院以8-0判决指出,该广告对法威尔所施加的精神痛苦,并不构成否定第一修正案保障批评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的言论的充分理由。[1]

对于因言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不能透过主张另一种侵权责任理论(例如蓄意施加精神上的痛苦),来规避宪法对名誉侵害责任所施加的限制。

背景

如上图所示,《好色客》的戏仿包括未经授权使用法威尔的宣传照,其排版也与当时的金巴利宣传活动近乎一致。[2]

拉里·弗林特出版的月刊《好色客》以其露骨的裸体女性图片、粗俗的幽默和政治讽刺而闻名。它在1983年11月号[3]上刊登了一则戏仿广告,针对著名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电视布道家和保守派杰瑞·法威尔。[4]

该则戏仿是在模拟意大利利口酒金巴利当时正在进行的流行宣传活动,其中包括对各种名人的简短采访。这些采访总是以关于他们的“第一次”的话题开始。这是一个双关,旨在使人认为名人们在谈论他们的第一次性接触,最后则揭露实际上是关于他们第一次品尝金巴利酒的感受。[3]

《好色客》的谐仿,由泰瑞·亚伯拉罕森(Terry Abrahamson)撰写,麦克·索尔兹柏里(Mike Salisbury)担任美术总监。[5]内容中有一张法威尔的照片,以及一次滑稽访谈的纪录。其中,“法威尔”误解了采访者有关“第一次”的问题,而开始随心分享自己第一次性接触的细节。他与母亲在自家的户外厕所里乱伦,当时他们都“喝金巴利喝到虔诚地酩酊大醉”。在恶搞访谈中,“法威尔”接着说,他醉到让“母亲看起来比100元就买得到的浸信会妓女还要好”,并决定与她发生性关系,因为她“让城里其他男人都度过了一段美好的时光”。当采访者问到是否曾再尝试一遍时,他再度误解了采访者的问题,答道:“当然……再更多次。但不是在户外厕所。在母亲和屎之中,苍蝇多到令人无法忍受”。最后,采访者澄清,他是在问法威尔是否曾再尝试过金巴利酒,“法威尔”回答:“我总是在站上讲道台之前喝个烂醉。你不会认为我能在清醒时讲出那些废话吧。”[6]

该广告在页面底部用小字写着免责声明,上面写着“戏仿广告——别认真看待”,该杂志的目录还将该广告列为:“虚构;广告与人格戏仿”。[7]

法威尔于美国维吉尼亚州西区地方法院以诽谤、侵犯隐私和蓄意施加精神上的痛苦起诉拉里·弗林特、《好色客》杂志和弗林特的经销公司。[8]在审判之前,法院批准了弗林特对侵犯隐私提出的简易判决英语summary judgment的声请,而剩下的两项指控仍进行审判。陪审团就诽谤指控裁决法威尔败诉,指出该戏仿“不会被理性地理解成描述有关法威尔的实际事件或他参与的活动”。陪审团就蓄意施加精神上的痛苦的指控裁决法威尔胜诉,并判处十五万美元的损害赔偿。[9]

弗林特向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第四巡回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弗林特提出的论据,即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真实恶意标准适用于蓄意对公众人物施加精神痛苦的情况,且原告法威尔显然是一名公众人物。而对第四巡回法院而言,维吉尼亚的法律要求被告是蓄意的行动,这就已经足够。在第四巡回法院全体合议拒绝重审该案后,美国最高法院批准弗林特的重审请求。[10]

法院判决

“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即是意识到,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关注的议题上,想法与意见的自由流通有根本上的重要性。抒发自己想法的自由,不仅仅只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只对己身有益),整体而言,还是追求真理和维护社会活力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方式。因此,我们特别紧惕,以确保个人的思想表达不会受到政府施加的制裁。”第一修正案设想,那些民主国家中茁壮的政治辩论对于“密切参与重要的公众议题,或因为他们的名气,对于备受公众关心的事务的领域影响甚钜”的公众人物而言,时不时会产生批评言论。在《纽约时报》一案中,法院判决第一修正案保障发言人涉及公众人物的发言得以免受制裁,除非该言论既虚假又出于“真实恶意”,即明知为虚假或鲁莽地漠视其陈述的真实性。尽管虚假陈述缺乏内在价值,表达自由的蓬勃发展需要一个“喘息的空间”,容忍有时出现的虚假陈述,以免对确实具有宪法价值的言论引发无法忍受的寒蝉效应

可以肯定的是,在法律的其他领域中,施加精神伤害的具体意图并不享有保护。但就涉及公众人物的言论而言,惩罚施加精神伤害的言论,而又不要求这样的言论必须是虚假的,这将会使政治漫画家或其他讽刺作家遭受钜额的损害赔偿。“政治图画或漫画的吸引力往往基于利用不幸的身体特征或政治上的尴尬事件——往往蓄意伤害肖像中的人物的感受”。这在汤玛士·纳斯特英语Thomas Nast于《哈珀周刊英语Harper's Weekly》上发表的卡通图画中,针对特威德老大的尖锐嘲讽可见一般。从历史的角度看,一个缺少该卡通图画的政治言论将会是颇为失色的。

即使纳斯特的卡通图画并非特别冒犯,法威尔认为在本案中《好色客》的谐仿广告太过“离谱”以致于使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离谱”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术语,容易受到个人品味和陪审团的人选左右。这样的标准“与我们长久以来拒绝将可能对听者有精神上不良影响的系争言论处以损害赔偿的作法相抵触”。只要系争言论并非因“淫秽”而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当它涉及公众人物时,就应受制于真实恶意的标准。

显然地,就第一修正案而言,法威尔是一名公众人物。地区法院在诽谤指控上判决弗林特胜诉,所以对于该谐仿能否被理解成对法威尔或他曾参与的事件的事实描述上,并不存在争议。因此,由于该谐仿并没有表明其虚假陈述为真,根据《纽约时报》案中对于真实恶意的标准,它就不能被判处损害赔偿。本院因此推翻第四巡回法院的判决。[2]

后续

电影化

性书大亨》,一部1996年由米洛斯·福尔曼执导的电影,主演伍迪·哈里森饰弗林特和爱德华·诺顿饰弗林特的律师阿兰·艾克曼英语Alan Isaacman,着重讲述了此案。曾为弗林特的辩护做出贡献的民权律师、第一修正案倡导者和法学教授伯特·纽伯恩(Burt Neuborne),在影片中互换了角色,饰演杰瑞·法威尔的律师。

弗林特和法威尔的关系

《性书大亨》上映后,法威尔和弗林特开始亲自会面讨论哲学。他们参访大学,公开辩论道德和第一修正案,并交换圣诞卡和家庭照片。2007年法威尔去世后,弗林特在《洛杉矶时报》上写道:“最终的结果是我从未预料到的——我们成为了朋友”。[11]

注释

  1. ^ Taylor, Stuart Jr. COURT, 8-0, EXTENDS RIGHT TO CRITICIZE THOSE IN PUBLIC EYE. 纽约时报. February 25, 1988: 1 [May 15, 2023]. 
  2. ^ 2.0 2.1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485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85 U.S. 46 (1988). See also Deana Pollard Sacks, Snyder v. Phelps, the Supreme Court’s Speech-Tort Jurisprudence, and Normative Considerations, 120 Yale Law Journal Online 193 (2010).
  3. ^ 3.0 3.1 Castagnera, James. Falwell vs. Flynt: See you in court需要付费订阅. 费城询问报. May 23, 2007 [May 15, 2023]. 
  4. ^ 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Oyez Project.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May 15, 2023]. 
  5. ^ Langer, Adam. Too lewd for Larry. Chicago Reader. January 30, 1997. 
  6. ^ Kang, John M. Hustler v. Falwell: Worst case in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 maybe the universe. William S. Boyd School of Law. unlv.edu. Las Vegas, NV: University of Nevada. 2012. 
  7. ^ Warshaw, Robert 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ll is Fair as Falwell Hustles Flynt. Loyola of Los Angeles Entertainment Law Review. 1987, 7 (2). 
  8. ^ Menand, Louis. It's a wonderful life. 纽约书评. February 6, 1997 [May 15, 2023]. 
  9. ^ Hustler magazine and Larry C. Flynt, petitioners v. Jerry Falwell. umkc.edu. 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分校法学院. 
  10. ^ Falwell v. Flynt, 797 F.2d 1270 (第四巡回法院 1986).
  11. ^ Flynt, Larry. The porn king and the preacher. 洛杉矶时报. May 20, 2007 [January 10, 2015]. 

延伸阅读

参见

判例
列表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