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中华民国)
土地法 Land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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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36年3月1日 |
修正次数 | 11 |
最新修正 | 2021年12月8日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内政法规地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土地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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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中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狭义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广义的土地法则是指任何与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关的法律。土地是生产要素之一,各个国家对于土地的分配无不投注心力于上。《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学说,主张平均地权、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等观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显这三个精神。《土地法》共分五编: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
沿革
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制定《土地法》立法九项原则。1930年6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全文397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约定地租超过375‰者,应减为375‰;不及375‰者,依其约定”。[1]1935年4月5日,《土地法施行法》公布。1936年3月1日,《土地法》及其施行法施行。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1951年6月7日,《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公布。1954年8月26日,《平均地权条例》公布。
1964年,实施土地总登记。1973年9月3日,《农业发展条例》公布。1974年1月31日,《区域计划法》公布。1977年4月1日,《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公布。同年7月14日,《土地税法》公布。
1995年6月28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公布。1996年1月26日,《信托法》公布。1999年2月3日,《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公布。2000年2月2日,《土地征收条例》公布。2001年4月26日,《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公布。
2001年10月24日,《地政士法》公布,隔年4月24日实施。2002年4月17日,《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公布。2002年8月1日,《地政士法施行细则》公布。
立法目的
由于土地存在管理、分配、利用三大问题。土地政策为解决上述问题所拟定的策略;土地法令为落实土地政策的手段以达到解决土地三大问题。
土地问题
- 管理问题:土地的投机、财团巨富垄断土地暴利、炒作、逃税、漏税等。
- 分配问题:富人“田连阡陌”、中产阶级“房贷屋奴”、穷人“贫无立锥之地”。
- 利用问题:土地不当利用、低度利用、过度利用或荒置不用等问题。
- 三大问题因果循环:土地管理不当,容易发生分配不均。一旦分配不均,造成无土地人,想利用土地只能望价而叹;而有地有房的人,坐享增值,不思地尽其利。造成贫富不均甚至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成为社会不公的现象。
解决方法
- 土地政策:中华民国土地政策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以实施“平均地权”为土地问题处理策略,进而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均富”目标。
- 土地法令:如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土地征收条例、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民法物权篇、地政士法、区域计划法...等等
法源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与土地法有关的条文规定在宪法142条与143条,条文如下
- “中华民国领土内的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此条说明土地权利的所属,土地私有权为自由权的一种,此条文呼应的宪法第15条人民自由权之保障。但是这个权利亦受宪法第23条限制,即为自由权在妨害他人自由以及促进公共利益之情况得以加以限制。
-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此项条文表示土地法规保障农民的立法精神,并依此规定制定了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等相关法规。整部土地法随处可见此立法源意。
民法
民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与土地改良物为不动产物权,在民法物权编中有详细的规定,另外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也是源自于民法,其中有关土地权利移转设定负担也可以参考民法。
概论
民国17年11月(1928/11),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两人根据孙文平均地权与地尽其利,并参酌单维廉氏 ( Dr.Ludwig WilhelmSchrameier) 所拟“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暨世界各国法例,拟具“土地法原则”九项,提经18年 1月16日(1929/1/16) 中央政治会议第一七一次会议审查通过,以为制定土地法之依据。
- 土地法立法九项原则
- 征收土地税,以地值为根据
- 土地税率,以渐进方式为原则
- 对于不劳而获之土地增益,行累进税
- 土地改良物宜采轻税
- 政府收用私有土地应订办法
- 公有土地免税
- 以增加地税或高估地值方法,促进土地之改良
- 设土地掌管机关
- 土地移转,须经政府许可
土地法于民国19年6月30日公布,民国25年3月1日实施,原为中华民国政府以中国大陆地区为蓝图制定的法律,中华国民政府撤退台湾至今日共八次修正,虽然如此,多数法律已不适用于当代并为多数的特别法所取代,如土地税法已取代土地税编,土地征收条例取代土地征收编等等。
章节列表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法例
- 第二章 地权
- 第三章 地权限制
- 第四章 公有土地
- 第五章 地权调整
- 第二编 地籍
- 第一章 通则
- 第二章 地籍测量
-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 第三编 土地使用
- 第一章 通则
- 第二章 使用限制
-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 第四章 耕地租用
- 第五章 荒地使用
- 第六章 土地重划
- 第四编 土地税
- 第一章 通则
-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 第三章 地价税
-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 第七章 欠税
- 第五编 土地征收
- 第一章 通则
- 第二章 征收程序
- 第三章 征收补偿
土地增值税
对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发生移转时,依据土地自然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2]土地涨价总数额之计算,应自该土地所有权发生移转时,经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中,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土地现值,如有土地改良费用(土地改良费及工程受益费等),亦应一并减除,余额为土地涨价总数额。[3]原规定地价及前次移转时之现值,遇一般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以计算土地涨价总数额。[4][5]:491土地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费用,包括已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及因土地使用变更,而无偿捐赠一定比率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者,其捐赠时捐赠土地之公告现值总额。[3][6][5]:494
土地涨价总数额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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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未达100%(一倍)者 | 20% |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在100%(一倍)以上未达200%(二倍)者 | 30% |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在200%(二倍)以上者 | 40% |
长期持有土地
持有土地年限超过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税超过,最低税率20%部分,减征百分之二十(20%);持有土地年限超过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税超过,最低税率20%部分,减征百分之三十(30%);持有土地年限超过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税超过,最低税率20%部分,减征百分之四十(40%)。[7][5]:495
相关土地法规
基本土地法规
其他土地法规
- 测量类:国土测绘法、基本测量实施规则、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界标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桩定及管理办法……等
- 登记类:地政士法、土地登记规则、继承登记法令补充规定、限制登记作业补充规定、更正登记法令补充规定……等
- 地价类:不动产估价师法、地价调查估计规则、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土地分割改算地价原则、土地合并改算地价原则……等
- 地权类: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平均地权条例、地籍清理条例、地籍总归户实施办法……等
- 地用类:区域计划法、城市规划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都市更新条例、国民住宅条例、建筑法、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等
- 征收类:土地征收条例、土地征收法令补充规定、区段征收作业补充规定、申请土地征收注意事项、各机关征收土地代扣税捐及减免土地税联系要点……等
- 重划类:农地重划条例、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市地重划实施办法、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等
- 地税类:土地税法、土地税减免规则、房屋税条例、契税条例、遗产税及赠与税法、税捐稽征法、印花税法、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等
- 公产管理:国有财产法、国有不动产拨用要点、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出租管理办法、国有耕地放租实施办法、公有土地经营及处理原则……等
- 公物、公共设施:水利法、河川管理办法、地下水管制办法、温泉法、大众捷运法、要塞堡垒地带法、殡葬管理条例、祭祀公业条例
- 产业发展:农业发展条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施行细则、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离岛建设条例、发展观光条例、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等
- 不动产经纪类: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不动产证劵化条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等
- 环境资源:环境基本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国家公园法、文化资产保存法、渔业法、矿业法、土石采取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
民法
相关名词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 ^ 《土地法(节录)》(1930年6月),《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卷(1912—1949)》下,第946页。
- ^ 土地税法第28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土地税法第28条。
- ^ 3.0 3.1 地方税节税手册 土地增值税的课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地方税节税手册 土地增值税的课征。
- ^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49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49条。
- ^ 5.0 5.1 5.2 5.3 杨叶承、宋秀玲、杨智宇.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第11版修訂. 新陆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ISBN 978-986-97965-1-4.
- ^ 土地税法第31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土地税法第31条。
- ^ 7.0 7.1 土地税法第33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土地税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