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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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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荣(?—1665年),祖籍江西抚州初人物,旗下人。

生平

顺治七年(1650年)任归安县(今属湖州南浔区)知县,因贪赃被革职查办。顺治十六年,告发庄廷鑨私刻“明史”案,康熙二年(1663年),获得朱佑明庄廷鑨大量家产[1]全祖望《鲒崎亭集外编》、陆莘行《老父云游始末》、《范氏记私史事》都说吴之荣最后因疾惨死,但这些记载未必可信。

当时他蹲了六年的监牢,到顺治十六年(1659)皇帝大赦天下,被赦出狱,但必须追缴赃款。

吴之荣出狱后情况不佳,不仅丢了官职,被追缴的八万两银子就够他招架。当时的刑厅书办施鲸伯,在吴之荣任归安知县时任粮书,为吴所宠信。施鲸伯为感谢吴之荣的知遇之恩,就以百姓名义,声称愿意为吴之荣捐输,说只要吴赴湖州,赃款即可还清。清初,朝廷规定,遇有国家庆典、筹集军饷、皇帝巡幸、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其实是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勒索苛派手段。湖州府推官李焕为施鲸伯大言欺骗,笃信不疑,就向督抚申请允准吴之荣赴湖州。督抚也贪银两,默然放行。

吴之荣在湖州三年,诈得赃款数十万,却依旧不知足,正寻机会大捞一把。想睡觉就有人送来枕头,此时见李廷枢携《明史》过来探访,凭着他旗下出身的背景,深知满人忌讳。

于是吴之荣谋以此为功,告上杭州将军松魁处,牵及其幕客程维藩、巡抚朱昌祚、督学胡尚衡,并归安、乌程两学官等,于是庄氏重赂众人,并删改原书有关的问题字句,重新刊行。吴之荣此计不成,即另购得初版告上京师,事闻于鳌拜,遂而案发。

明史案审结后,吴之荣得到庄家与朱家家产各一半,起用为右佥都御史,后来死于寒热。《私史记事》云:“康熙四年七月,吴之荣归自闽中,行至半山,狂风骤起,雷电交加,之荣随成疟疾,寒热夹攻,两日而死,人皆称为天雷击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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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 翁广平《书湖州庄氏史狱》载:“吴之荣卒以此起用,并以所籍朱佑明之产给之。后仕至右佥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