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务官
司法常务官(英语:Registrar)是一个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最高负责人。司法常务官负责其司法机关,例如法院或审裁处的登记处运作。
在实行普通法的司法区中,司法常务官通常身兼部分司法人员职务,负责对特定民事入禀进行聆讯,例如是非正审法律程序申请和损伤评估聆讯。在部分司法区中司法常务官亦会在经控辩双方同意后对控罪进行聆讯[1]。司法常务官会由副司法常务官(Deputy Registrar)协助处理职务,部分普通法司法区亦会称其为聆案官(Master)。
职责
司法常务官通常是司法机关登记处首长。司法常务官一职一般设于诸如审裁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司法机关内,他们在法庭庭长和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领导下管理各机关的行政和司法工作。政府亦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助理/副司法常务官。他们协助法院、司法常务官、庭长和法官履行所有公务/司法职能。助理/副司法常务官可行使司法常务官授予的权力。他们亦是法院印鉴的保管人,并负责管理法院的档案和出版物。
司法常务官负责法官指派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如有必要,司法常务官可在其认为适当时下令暂停诉讼,直至其他法院审理该案的上诉。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司法常务官则行使命名法的法定权力。一般而言,司法常务官的地位等同英国高级司法人员职系(Higher Judicial Service)中的地方法官地位。
香港
在香港,司法常务官可指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亦指高等法院任何副司法常务官。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37条,高等法院须获派驻一名司法常务官及委出副司法常务官及聆案官。
而区域法院亦有委派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及聆案官,现任为宋泳琛。终审法院则因案件数目不多,只委派了邝卓宏聆案官为署理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
在1992年前,司法常务官称为经历司,其支援部门为最高法院经历司办事处。
权责
司法常务官具有、行使及履行:
- 英格兰及威尔士最高法院的聆案官、司法常务官及相类人员所具有、行使及履行的相同司法管辖权及权责。
- 根据法院规则或任何其他法律赋予或施加于他的其他司法管辖权及权责。
- 1949年注册总署成立前,负责处理市区土地注册事宜 。
新加坡
新加坡最高法院登记处目前由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领导。司法常务官由副司法常务官、高级助理司法常务官和助理司法常务官协助履行法定职能。高等法院的部分民事诉讼如于内庭审理时,可由各司法常务官处理[2]。
参考资料
- ^ 3.2 Court registrar, Media guide for reporting the courts and tribunals: Edition 3.1. New Zealand Ministry of Justice. 2018-04-20 [2018-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7).
- ^ Singapore Supreme Court website. [2018-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