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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权益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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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权益实体(英: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是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46号修订案英语FIN 46中制定的一个术语。投资人如果拥有对某一实体的控制股权,且这一控制股权并非借由多数投票而获得,那么相应的这样的实体(即投资标的)则被称为可变权益实体。VIE的概念与特设机构英语Special purpose entity紧密相关。这个术语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如果某个公司是一个VIE的主要受益人,那么该公司在提交报表的时候必须将该VIE整合进报表中。

注:FASB在发布第167条解释时,第46号修订案以及第46号修订案(修改版)中对VIE的指导性描述已经有了更改。

判定标准

根据FASB ASC 810-10,即原第46号修订案(修改版),当某个实体符合下列三条标准中任一条时,可被认定为VIE。

  1. 风险权益不足以支撑该实体的活动(如:该实体的资本化不充分、股东权益的所有人并无实质投票权,等等);或
  2. 风险权益的持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不足以控制该实体;或
  3. 该实体的经济行为与投票利益不一致(即“反滥用规则”)。

中国企业与可变权益实体

由于中国内地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产业,例如电讯、网络和教育。一些前往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会在中国以外的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离岸公司,并转移所有收入和利润至该离岸公司。[1]

2021年7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加里·根斯勒发表声明,指不少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而投资者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持有的是在中国以外的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的离岸公司的股票,而并非以中国为总部、在中国营运的公司的股票。[2][3]

参考资料

  1. ^ 话你知/何谓VIE架构?. 大公报. 2021-08-18 [2021-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0). 
  2. ^ 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021-07-30 [2021-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8). 
  3. ^ 美證交會︰VIE架構等同空殼公司 中概股須列明風險 披露是否獲批境外上市. 明报. 2021-07-31 [2021-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31).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