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人自首法
《共产党人自首法》于1928年10月20日以国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全文共九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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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定:对于“共产党人未曾在共产党执行重要职务并无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条至第六条犯罪行为于发觉前自首者”,“共产党人犯有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条至第六条之罪于发觉前自首者,“共产党人检举其他共产党人者”,“共产党人于其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觉后自首未经发觉余罪者”,可免除其刑或减免其刑。此外对执行期间自首人的保释、交保及移送反省院等亦作出明文规定。
该法企图为专对共产党人进行分化瓦解的一种措施,1930年4月26日,1935年7月25日经国民政府令分别修正该法中自首者的量刑,自首人的移送及自首案件的审查方式等项内容。
参考文献
- 张宪文、方庆秋、黄美真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页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