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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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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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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英语:Public interests)简称公益,意思是一般大众的福利或福祉[1]。最早的大家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鲁迅《准风月谈·外国也有》:“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幕:“王太太有两位姓张的内侄女,很热心公益,在霞飞路一个什么‘妇女改良会’尽义务。”

解析

“公共”的概念,源于群体对个人施加的影响力。“公共利益”可指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又或能使整个社会得到最多幸福的方法。选举投票人数、民意调查的意见分布,集体行动的参与人数等,都是呈现这种“多数人”意愿的分析资料。[2]公共利益也未必全然是由能够被每一个人确认为系是他的个人利益或福祉的一部分的东西所构成。例如幼儿抚养津贴和优惠并不是那些没有子女的人或不想有子女的人的个人利益或福祉的一部分,但却可以被证成为得以做为公共利益的构成部分。某些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乃是隐含了部分成员的一定程度的利益的牺牲,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固然反映了社群的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但亦可能损及特定社会成员之利益,公共利益并不是只由那些能直接促进社会里的每一个人的利益的东西所构成[3]

香港传播媒体偷拍事件

2012年3月在香港有一个法庭案例:娱乐杂志《忽然1周》及《FACE周刊》以公共利益之名偷拍艺人裸照,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裁定壹传媒侵犯个人隐私。私隐专员认为,偷拍花边新闻不涉公共利益[4]

《天主教教理》中的公益

社会团体的权威,应为公益服务;社会团体的成员也应以公益为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为公益服务;因为社会团体之所以成为一个团结统一的整体,正是在于大家共同以公益为准,而且正当公益与个人的正当利益不仅有关,而且应该顾及个人的正当利益。个人的正当利益往往受社会团体正当公益的保障。“公益”一词就是指整个社会团体生活的条件,它容许社会团体与每位成员个人都能更充分、更方便地达到完善成全。公益涉及每一个人,要求每一个人,都要以公益为准,明智谨慎地处理一切事务和行为。 公益,正当的公益,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相关

参考资料

  1.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公共利益[永久失效链接] 于2011 年4 月11 日查阅
  2. ^ 陈智杰﹕什么是公共利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明报 2014-07-17。(繁体中文)
  3. ^ 民主生活与公共利益:一个预备性的考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许国贤 国立台北大学 2011-10-12(2014-07-17查阅)。(繁体中文)
  4. ^ 偷拍藝人家裁侵私隱 1公里外拍攝 專員﹕報道不涉公眾利益. 明报. 2012-03-29 [2013-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10).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