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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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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女性主义的标志,代表女性的符号镶嵌著星月图案。

伊斯兰女性主义女性主义的一种,关注著伊斯兰教的女性角色。它的目标是达成所有穆斯林的平等,不管性别是男是女,不管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伊斯兰女性主义者支持以伊斯兰的模式建立女权性别平等社会正义。虽然伊斯兰女性主义植基于伊斯兰教,其支持者也运用了世俗的、欧洲的或非穆斯林的女性主义模式,并且将伊斯兰女性主义视为世界女性主义运动的一环。[1]该运动的支持者不断强调《古兰经》里的平等观念,并鼓励人们研究《古兰经》、圣训以及沙里亚法规关于建立平等正义社会的论述,以便质疑父权体制诠释下的伊斯兰教。[2]总的来说,伊斯兰女性主义可以被归类为伊斯兰教里的解放运动。

定义

伊斯兰学者认为伊斯兰女性主义比世俗的女性主义还要激进,[3]并以《古兰经》的中心思想为主线。[4]

直到最近,伊斯兰女性主义更是进一步发展。伊斯兰团体试着改革社会的各个层面以获得大众支持,并教育穆斯林妇女学会表达自己在社会里所扮演的角色。[5]伊斯兰女性主义的历史发展与它那大有可为的前景是有争议的,但我们发现《古兰经》除了一定程度地尊重妇女之外,也强调了男人的优越性。事实上,《古兰经》也提高了妇女的权利与地位。不过《古兰经》允许女性有权向丈夫继承财产与要求尊严的规范也是一些人反对伊斯兰女性主义的理由,他们认为女性的权利已经尽善尽美了。然而,支持伊斯兰女性主义的妇女主要来自社会的中上阶层,因为她们的经济地位足以让她们免于社会习俗的压力。

伊斯兰女性主义者、穆斯林女性主义者与伊斯兰主义者

“伊斯兰女性主义”、“穆斯林女性主义”和“伊斯兰主义”等词汇之间的意义有所不同。“伊斯兰女性主义者”以伊斯兰教及其教导为本[6],希望男女在私人与公共领域各方面都达到完全的平等,此外他们也可能致力于非穆斯林的女性主义。“穆斯林女性主义者”自认为自己不仅是穆斯林,也是女性主义者,但他们也可能引用非伊斯兰的概念;例如运用世俗的国家法律或国际化的人权概念以消除性别的不平等。“伊斯兰主义者”则支持政治化的伊斯兰教,那是《古兰经》与圣训所呼吁建立的哈里发国政教合一制度;有些伊斯兰主义者支持公共领域的女权,但并不试图挑战私人领域的性别不均等。[7]

必须强调的是,上面所说的女性主义者未必都是女性。

伊斯兰女性主义的发展

初期的改革

西元七世纪伊斯兰教对社会的改革在女权方面影响了婚姻离婚以及继承权等各个层面。[8]当时其他文化并没有这类社会改革,即使是西方国家也迟了数世纪之久。[9]牛津伊斯兰辞典》(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Islam)叙述:阿拉伯妇女地位的整体改革包括了禁止杀女婴以及承认妇女的人格地位。[10]以往新娘要把婚礼中男家给予女家的财产交给她的父亲,伊斯兰教则主张新娘自行保留,作为个人财产。[11][8]就伊斯兰法而言,婚姻不再是一种“身份地位”,而是一种契约,男子要同一名女子结婚要征得她的同意。[11][8][10]“伊斯兰教赋予妇女在父系社会中拥有财产继承权,不像从前只限于男性亲属。”[8]德国学者席默尔(Annemarie Schimmel)说,“与前伊斯兰时期相比,女性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女性有了该有的权利,至少伊斯兰法就表面而言是这样的。妇女有权管理自己在家庭里的财产或靠自己苦干挣来的钱。”[12]瓦特(William Montgomery Watt)表示,穆罕默德就历史而言,能够被视为女权的代表,他大大地改革了当时的社会。瓦特解释:“伊斯兰教兴起之初,妇女的地位是悲惨的──她们没有财产权,而且也只是属于男人的财产。要是她们的丈夫死了,所有的财产都归儿子所有。”然而穆罕默德却借由“规范财产权、继承权、教育与离婚等事宜,赋予了妇女基本的保障。”[13]哈达德(Haddad)与厄斯帕希多(John Esposito)则表示,“穆罕默德让妇女在家庭生活、婚姻、教育以及经济等方面拥有权利与特权,有助于改进妇女的社会地位。”[14]

就女性权利而言,沙里亚法规之下的妇女同20世纪前期的西方法制比起来拥有的权利更多。例如,就传统的沙里亚法规诠释上,妇女有权在婚后保留自己的姓氏;有权继承或转赠财产;有权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有权签订结婚与离婚的契约。相反地,法国已婚妇女的权利限制一直要到1965年才被解除。[15]

中古时代

前现代时期并不存在正规的女权运动,但仍有重要人士呼吁促进妇女的权利与自主权。中古时代的神秘主义者兼哲学家伊本·阿拉比认为女性有能力达到和男人一样的精神境界。[16]十八世纪改革家弗迪奥之女阿斯玛乌英语Nana Asma’u积极提升穆斯林妇女的识字率与教育程度。[17]

十九世纪

现代伊斯兰女性主义滥觞于十九世纪晚期。埃及法学家卡希姆·艾敏英语Qasim Amin(Qasim Amin)于1899年发表了颇具前瞻性的《女性解放》(Tahrir al-Mar'a)一书。他被认为是埃及女性主义之父。在此书中他批评了当时社会所盛行的某些习俗,例如一夫多妻制蒙面纱英语Islam and clothing以及帷幕制度英语purdah,也就是伊斯兰教的性别隔离英语Sex segregation in Islam。他谴责这些习俗,认为这些习俗不仅和伊斯兰无关,也违反伊斯兰的精神。他的著作大大影响了伊斯兰与阿拉伯世界的女性政治运动,直到今天仍受到广泛的阅读与引用。

然而,在艾敏所处的社会里,更早从事女性主义评论的妇女却较少人知晓。埃及的女性主义取向的出版社自1892年以来不断努力引起外界的注意。埃及、土耳其、伊朗、叙利亚与黎巴嫩的男男女女甚至在此的前十年就已经开始阅读欧洲的女性主义杂志,他们还四处讨论欧洲女性主义与中东女性主义的关联性。[18]

穆斯林女性主义

现代伊斯兰女性主义的另一个面向兴起于西方社会。那些自幼生长在移民家庭的人不仅常常面对主流社会的种族歧视,也遭受自家伊斯兰社群的性别歧视。法国的年轻穆斯林妇女抵抗各方面的压力,从地方上的性侵犯到强制遮盖羞体都有。她们建立了名为“不作妓女,也不屈服英语Ni Putes Ni Soumises”的女性主义运动,这个运动也散播到了其他国家。

借用世俗女性主义的概念

伊斯兰世界女性主义的兴起也和西方的影响有关,借由提升政经实力以赶上西方强权与商业市场的方式提倡西方的观念,例如普选权人权与普及教育。


穆斯林属人法与伊斯兰女性主义

巴林的职业女性

回教女性主义的形式各有不同,但最重要的研究与宣传工作之一是“回教属人法”(或称为“回教家庭法”)。回教属人法主要涵盖三个项目:婚姻、离婚与信仰的试炼。

人口以回教徒为主的国家早已公布了某种回教属人法,包括沙特阿拉伯阿富汗巴基斯坦利比亚苏丹塞内加尔突尼斯埃及印尼孟加拉。回教徒占少数但地方上已存在回教属人法或考虑通过此法的国家有印度南非

总的来说,回教女性主义者反对许多国家所实施的属人法,认为他歧视女性;有些回教女性主义者主张以《古兰经》和圣行为基础,改革属人法。有些回教女性主义者一直积极推动这种他们认为有利于妇女的法律,强调属人法必须大量参考回教妇女的意见,如此就有可能让妇女免于歧视;其他的回教女性主义者——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回教徒人口占少数的民主国家的,选择舍弃革新回教属人法,并完全排拒这种法律,转而寻求其居住国的民法法规。

对大部分的回教女性主义者来说,回教属人法的某些规范很令人棘手,其中包括了:一夫多妻制、离婚、孩童的监护权、夫妻财产的维持。此外,还有属人法的父权基础,那是更明显的议题。例如,男性作为一家之主的议题。

性与伊斯兰教法学英语Islamic sexual jurisprudence

尽管回教社会中存在着许多性的禁忌,有些阿訇仍认为《古兰经》本身对于性的议题是持开放讨论与正面态度的,他们认为回教是世界宗教中对性的议题最开明的。[19][20]

世人对于《古兰经》关于排斥同性恋的经文一直争论不休,此经文和鲁特的故事有关(见《古兰经》经文11:69-83;29:28-35)。《古兰经》似乎指的是男同性恋。当今的诠释者与一些团体重新诠释这些经文,希望能获得较为宽松的两性关系,包括了同性恋和双性恋,但这在主流穆斯林社会中的阻力不小。[19]

服装

和希贾布有关的衣服种类英语Types of hijab 服装与伊斯兰教英语Islam and clothing

回教妇女的另一项议题是关于服装的规定。在某些文化中,例如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则期望妇女穿着波卡阿巴雅英语abaya;然而在突尼斯土耳其,公共场所禁止穿戴头巾。回教女性主义者则抗拒极端的服装限制。

布尔基尼是一种回教妇女专用的泳装,除了脸部、手掌与脚掌,全身都遮盖起来。

相关名人

参考文献

  1. ^ II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Islamic Feminism. [2008-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1-14). 
  2. ^ 存档副本. [2015-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0).  Al-Ahram Weekly | Culture | Islamic feminism: what's in a name?
  3. ^ "Islamic feminism: what's in a nam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Margot Badran, Al-Ahram, January 17–23, 2002
  4. ^ "Exploring Islamic Feminis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Margot Badran, Center for Muslim-Christian Understanding, Georgetown University, November 30, 2000
  5. ^ Humphreys, R. Stephen: "Between Memory and Desire - The Middle East in a Troubled Ag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5
  6. ^ ‘Islamic feminism means justice to women’, The Milli Gazette, Vol.5 No.02, MG96 (16-31 Jan 04). [2008-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08). 
  7. ^ Islamic Feminism And The Politics Of Naming. [2008-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8. ^ 8.0 8.1 8.2 8.3 Esposito (2005) p. 79
  9. ^ Jones, Lindsay. p.6224
  10. ^ 10.0 10.1 Esposito (2004), p. 339
  11. ^ 11.0 11.1 Khadduri (1978)
  12. ^ Schimmel (1992) p.65
  13. ^ Maan, McIntosh (1999)
  14. ^ Haddad, Esposito (1998) p.163
  15. ^ Badr, Gamal M., Islamic Criminal Justic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984, 32 (1): 167-169 [167-8] 
  16. ^ Hakim, Souad, Ibn 'Arabî's Twofold Perception of Woman: Woman as Human Being and Cosmic Principle, Journal of the Muhyiddin Ibn 'Arabi Society, 2002, 31: 1–29 
  17. ^ Mack, Beverly B.; Jean Boyd, One Woman's Jihad: Nana Asma'u, Scholar and Scribe, US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0 
  18. ^ see "Great Ancestors: Women Asserting Rights in Muslim Contexts," by Farida Shaheed with Aisha L.F. Shaheed (London/Lahore: WLUML/Shirkat Gah, 2005) [1][永久失效链接]
  19. ^ 19.0 19.1 SAFRA Project Essay on Islam and Sexuality. [2008-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23). 
  20. ^ See the works of Asra Nomani for more details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