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种证券商
丙种证券商是台湾特有的台股证券术语,指非法私人地下交易的股票,可能是未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但私下释出的股票作为商品,由私人地下搓和交易,从事此种的掮客就称为丙种证券商或简称丙种。
丙种的由来是证券商根据早期的台湾证交法只有两种业务,一为证券经纪商,原先称为甲种证券商;二为证券自营商,原先称为乙种证券商。官方并没有所谓丙种业务,所以这类人自我戏称为丙种证券商,逐渐广为流传甚至导致不少人误认为确实有丙种执照存在,但实际上完全是非法。
丙种交易通常会要求卖方公司股票质押给买主,而还款日期是股票卖出之日,丙种商也可以暂垫款给买主客户但利息颇高,金额最大为买进额的七成,客户仅付给丙种经纪三成自备保证金就可以操作。由于丙种交易含巨大风险之余确实也含有潜在巨大利润,如果是正规有经营的企业且即将上市日期不远,因为临时周转需要找上丙种管道,卖价通常非常便宜且又能由丙种商垫款七成,有些买主的三成金额在该公司正式上市上柜前夕或之后能翻上五倍以上利润,也是丙种黑市能长期存在的理由。[1]
然而丙种交易的风险极大,该掮客商来历不明,所售企业也可能来历不明是造假公司,一切都缺乏资讯透明化,所以诈骗和卷款新闻屡见不鲜,不少投资人血本无归,中华民国官方严格禁止丙种交易也不承认相关合约。证券商违法从事丙种垫款(券)系违反证券交易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未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有价证券之融资或融券,应依同法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80万元以下罚金。[2]
参考文献
- ^ 司法所-丙種墊款刑事案件之研究 (PDF). [2014-05-0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5-02).
- ^ 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