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是宪法的一种形态,其中政府的基本准则是采取习惯、风俗、判决先例和各式各样的规章和法律行为的形式[1]。透过阅读司法机构、政府委员会或法学者的评论,才得以理解宪法。在这种宪政体制,所有这些元素可透过被法院、民意代表和官僚机构所承认,而对政府具有约束力,并得以限制其权力。
不成文宪法具有弹性大、适应力强和应变能力广的优点。政府遭遇的新环境与形势可以透过先例或习惯的方式来解决[1]。不像成文宪法,其不存在一特殊程序来建立宪法性法律,且其天生也不会比其他的立法还要来得优越。具备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缺乏一个特定的时机,用来慎重决定其政府的原则。而是得以依据整个历史洪流中所产生的政治与社会力量来演化[2]。
然而,一个显著的缺点是,对于习俗或习惯的不同理解,可能会造成对组成政府的基本规定产生争议[1],可能会导致国家陷入不稳定。但是一般来说,当视整体为一个系统的时候,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间的差异其实不大。一段时间之后,任何成文宪法都会被覆盖以补充立法与惯例[1]。
现例
下列的国家被认为具有不成文宪法:
- 以色列 :在1948年10月2日的独立宣言承诺了一部宪法,但由于无法协调议会中的分歧,尚未订出完整的成文宪法。然而有的是几部以色列基本法。
- 新西兰 :参见新西兰宪法。
- 瑞典 :然而有的是几部瑞典基本法。
- 英国/ 英格兰 :没有任何一份明确的文件可以被称为“宪法”。由于政治制度随时间演化,而非由于革命等的事件而倏地改变,它是不断地由议会法案和法院判决来界定(参见英国宪法)。英国至今最像宪法的宪法性法典是1707年的联合条约(Treaty of Union),但这往往只于苏格兰的法律和学术讨论中被引述,而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则较不受重视。也因为英国具备不成文宪法,意味着至今已立下很多法案,例如1998年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不成文的因素
- 加拿大 :尽管存有加拿大宪法[3],宪政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仍是不成文。加拿大宪法的前言宣称宪法是要“在原则上与英国类似”,而英国属于不成文宪法[3]。这部宪法适用于联邦与省的层级[4],虽然只要是在其负责的专属区域,各自皆有权利修改或颁布自身的宪法。
往例
- 罗马共和国宪法是由十二铜表法和其他规章组成。
- 匈牙利从建国初期到1949年,具有不成文的宪法。
- 芬兰大公国宪法从来没有成文,也没有取得俄罗斯皇帝的特定承认,并且从1809年到1917年芬兰大公国在俄罗斯帝国的统治下高度自治,尽管在芬兰的俄罗斯时代,这很大程度上受芬兰与其母国之间关系的支配。到了1800年代末期,芬兰领先的知识分子、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者,以及后来的社会主义者都开始认为芬兰本身就是宪政国家,只不过实际是在俄罗斯的联邦中。这种观点与新兴的俄罗斯民族主义产生碰撞,呼吁建立一个只有斯拉夫人的统一国家,这最终带来了芬兰分裂主义和宪政主义的冲突,形成所谓的“芬兰的俄罗斯化”,这从1899年起开始限制了芬兰广泛的自治化,不包括1905年到1908年之间的短暂中断,一直到了1917年的俄国二月革命。俄罗斯临时政府最终承认了芬兰宪法,在之后的俄国十月革命,布尔什维克政府才在1917年的除夕承认芬兰独立宣言。
- 2001年前的昆士兰州。
参考资料
- ^ 1.0 1.1 1.2 1.3 Johari, J.C (2006) New Comparative Government, Lotus Press, New Delhi, p167-169
- ^ Prabir Kumar De (2011) Comparative Politics, Dorling Kindersley, p59
- ^ 3.0 3.1 Constitution Ac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2012-03-25
- ^ Ontario (Attorney General) v. OPSEU, [1987] 2 S.C.R. 2. [201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