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Hello Kitty藏屍案
Hello Kitty藏屍案曾獲提名優良條目評選,惟因其尚未符合標準而落選。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選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之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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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駭人聽聞的案件需不需要警告?
因為如十八禁跟情節透露都有模版,像這種詳細描述如何犯案死狀如何的等易引起心理正常人不快的內容要不要警告一下?
为什么字体显示为红色?
是制造恐怖气氛么?我建议用常规黑色字体。有什么办法改回去吗?--鸟甲 20:37:12 2006年6月10日 (UTC)
中文习惯
按大陆的中文习惯,在陈述事情时,总是使用人物姓名,而不是用“女死者”,因为当时她还活着。也许是香港中文与大陆有差异,当看到“死者开始神智不清”、“死者终于支持不住”这些话时总觉得别扭,人都死了还有反应吗?--Hennessy 09:36 2006年6月11日 (UTC)
- 確是港人的語病。若然是「死者與某某來往」、「死者在某地出現」、「死者神恐慌張」等的字句,十之八九會被字面嚇暈。 --杰 11:20 2006年6月11日 (UTC)
- 已將未死時的「死者」改成「事主」。--minghong 11:31 2006年6月11日 (UTC)
- 事主是否仍然不准确?似乎被告也可以叫做事主。我建议改为“被害人”或“受害人”。--鸟甲 12:50:39 2006年6月11日 (UTC)
- 事主即使可能就是指被害人,但毕竟似乎不是一个准确用语。“被害人”是中国法律所采用的法律术语,我觉得比较准确。--鸟甲 13:15:59 2006年6月11日 (UTC)
- 那我就改吧。;-)--minghong 13:17 2006年6月11日 (UTC)
- 多谢。--鸟甲 13:20:48 2006年6月11日 (UTC)
- 不過是一個代名詞,你想太多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庭供詞為甚麼要用大陸的法律用語而不用香港的?被害死的「被害人」還不是死人一個—Xtctjames (留言) 2008年1月17日 (四) 08:46 (UTC)
- 多谢。--鸟甲 13:20:48 2006年6月11日 (UTC)
- 那我就改吧。;-)--minghong 13:17 2006年6月11日 (UTC)
Good Heavens
不管我多麼左,永遠都不支持廢除死刑,原因就是這種案子。--wooddoo | 《Grey's Anatomy》神作神作神神作 06:08 2006年6月12日 (UTC)
- 被告并没有故意杀人,罪不至死。--鸟甲 08:23:16 2006年6月12日 (UTC)
- 今日香港糧食充足, 他們有足夠的錢去負擔終身監禁的成本. --Yau 19:48 2006年6月17日 (UTC)
优良条目评选
以下内容从Wikipedia:優良條目評選搬至
- Hello Kitty藏屍案(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類:香港罪案 --Yau 10:34 2007年1月9日 (UTC)
- (-)反对,没有该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内容,基本上只是讲述故事--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18 2007年1月9日 (UTC)
- (!)意見,「該案件被香港人選為歷來最轟動案件中第四位」可有參考來源?!說起來會更有說服力。Stewart~惡龍 15:00 2007年1月9日 (UTC)
- (-)反对,整理混亂,用語修辭沒有達到水準,多處內容不可考,敘述不中立,內容不完整--Droxiang 12:30 2007年1月10日 (UTC)
- (-)反对,內容混亂--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14:12 2007年1月10日 (UTC)
- (-)反对,條目內容太混亂了--約翰哈博克 02:02 2007年1月13日 (UTC)
- (-)反对,是Yau的條目,我全都反對,Yan這個衰人,老是把我的條目提出合併和刪除。--甚麼是愛情???(有事找我?) 03:52 2007年1月14日 (UTC)
- (+)支持以平衡上面的无原则的反对--用心阁(对话页) 07:09 2007年1月17日 (UTC)
"当回到单位后,梁伟伦质问受害人为何不还钱、为何不肯回电话,连踢受害人超过五十次。三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该单位的玻璃窗,以滚油泼向受害人的口腔,在伤口上涂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粪便及喝尿。被告之后把烧溶的塑胶吸管滴在她的腿上,并命令受害人发出笑声。受害人开始神志不清,并不时挑起伤口上的焦疤,被告于是以电线紧紧捆缠受害人双手多个小时,之后又用铁通殴打她双手。" 用铁通殴打?恐怕应该是“铁桶”吧 --小马 (留言) 2009年2月20日 (五) 09:26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Hello Kitty藏屍案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kungfuboard.org/forums/showthread.php?t=3049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archive.is/20120804160700/http://www.kungfuboard.org/forums/showthread.php?t=3049
- 向 http://forum.netvigator.com/forum/thread.jspa?threadID=47084&start=1275&tstart=0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322211735/http://forum.netvigator.com/forum/thread.jspa?threadID=47084&start=1275&tstar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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