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2006年字母先生小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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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前請注意
本案已被香港法院下令不得公開當事人身份。近日坊間有傳聞指出當事人身份,但畢竟是未經證實的資料。請注意:加入任何未有可靠資料來源支持的資料,會被當作「誹謗」處理,將被即時刪除有關內容'。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9日 (五) 09:21 (UTC)
- 補充:假如有香港傳媒及公開的法庭文件等可靠及具權威性的參考來源明確指出當事人的名稱,則不在此限。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日 (二) 00:54 (UTC)
有關女星名字的問題
如果只是提及片段女主角「貌似」某人,而非直接指出片段女主角「是」某人,算不算誹謗呢?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imonlo(對話|貢獻)於2007年7月1日 (日) 15:04加入。
- 「貌似」已是主觀判斷,犯了「原始研究」並違反「可供查證」原則。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日 (二) 00:54 (UTC)
法律問題
加入任何未有可靠資料來源支持的資料,會被當作「誹謗」處理,將被即時刪除有關內容' 應該是藐視法庭。
- 維基百科的伺服器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香港法庭的命令對維基百科沒有約束力吧?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19.78.12.62(對話|貢獻)於2007年7月2日 (一) 11:39加入。
- 你也說了「香港法庭的命令對維基百科沒有約束力」,因此問題是加入有關內容是違反了Wikipedia:生者傳記方針中,構成「誹謗」,按方針需要立即移除該等未列明可靠來源之負面資料。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日 (二) 00:54 (UTC)
新条目推荐讨论
- 哪宗香港案件是繼字母小姐案後另一宗被法庭下令不得公開當事人身份,需要以「A小姐」及「B先生」替代,而當事人亦同是香港娛樂圈中人?
- Yoyo好正—Hihipk(扮工、泡茶、留名) 2021年8月19日 (四) 11: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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