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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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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习近平对广东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新华社通稿且是总书记指示,应该会有较多来源转载使用该名称,符合NC:常用名称。--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5 (UTC)[回复]

“冲撞行人”应该比“撞人”更突出事件的性质?——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9 (UTC)[回复]
《现代汉语词典》【案件】有关诉讼和违法事件。称“案件”也许比“事件”更精确?--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2:38 (UTC)[回复]
很显然,我们在维基百科这里是在描述一件事(比如背景、发生了什么),而不是一起诉讼。“案件”一词在此并不合适。--Awdqmb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3:02 (UTC)[回复]
……很显然,我都把词典引文写出来还把关键词加粗了,“案件”并不是只能指诉讼。--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15 (UTC)[回复]
"案件"不合适。类似事件的命名一般都为事件,例如2010年河北元氏铲车冲撞事件2016年柏林圣诞市场卡车冲撞事件2020年德国特里尔冲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5:50 (UTC)[回复]
您在下方也提到了2018年湖南衡陽駕車衝撞案,其实还有2010年天津开发区恶意驾车撞人案哈爾濱寶馬撞人案。--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13 (UTC)[回复]
(+)支持,理由同自由雨日。“案件”一词可理解为因违法或犯罪引起的事件,可以更加精准的描述本条目所述主体的性质。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30 (UTC)[回复]
(!)意見,反建議:「事件」或「案件」改作「襲擊」、「越野車襲擊」或「衝撞襲擊」,我認為此字眼更精確。--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3:57 (UTC)[回复]
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媒体等来源使用“袭击”一词?--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04 (UTC)[回复]
有媒體使用,但未到「相当数量」[1]。--Iflwlou ☯I♨I☀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4 (UTC)[回复]
这是用作修辞手法啊(“‘保齡球式襲擊’”),不是正式称呼。--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4:36 (UTC)[回复]
我其实认为现在的名字和提议的名字都有点奇怪,个人想法是改成“2024年广东珠海驾车冲撞行人事件”,或“案”,或“案件”,但是这二者中间确实有待斟酌。--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03 (UTC)[回复]
略微长考了一下,我(-)傾向反對更名为“案件”,虽然案件本身的解释是有关诉讼和违法事件,但常用语境下,案件应该是特指警察机构或司法机构等导入“立案”程序后立的这个“案”,但条目主题并不直接介绍大陆警察立的这个“案”,而是针对这个事件进行描述,故大致同意上方Awdqmb君的观点。换言之,如果改成“案件”,条目就应该写“案件编号”、“控罪/性质”等等了。--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8:41 (UTC)[回复]
我觉得叫11.11广东珠海体育馆反社会事件'更好,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车祸,而是反社会人格导致的问题。--Chenyang1216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8:24 (UTC)[回复]
强烈反对11.11广东珠海体育馆反社会事件”,这已完全构成原创名称。--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08:31 (UTC)[回复]
看一下随机杀人。--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3:36 (UTC)[回复]
建議中的新命名不比現時好,“珠海市體育中心”顯然能夠比“广东珠海市”精確地表達事發地點[2],也可避免珠海市有類似撞人事件或交通意外產生的混淆。--Uranus1781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5:56 (UTC)[回复]

建議更名:“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

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 → “2024年珠海体育中心冲撞事件”:命名参考类似事件:2010年河北元氏铲车冲撞事件2016年柏林圣诞市场卡车冲撞事件2018年湖南衡阳驾车冲撞案2020年德国特里尔冲撞路人事件--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0 (UTC)[回复]

(-)傾向反對:对“事件”还是“案件”倒不在意(前面引用词典主要为了说明“案件”并不只能指诉讼、并非错误用法),但认为应使用可靠来源中的常用名称,而非自创名称(虽然这个自创名称尚构不成“原创研究”)。--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05 (UTC)[回复]
(=)中立 2008年珠海还有珠海泥头车撞人事件,没有冠年号。如果这个要加2024,那泥头车也建议加上2008。——  桁霽  ↹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0 (UTC)[回复]
嗯,可以也改名,增加2008以示区分.--Uwuw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6:17 (UTC)[回复]
“泥頭車撞人事件”也未免太口语化了……--——🦝Interaccoonale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13日 (三) 01:27 (UTC)[回复]
(-)反对同自由雨日。--Hamish T 2024年11月12日 (二) 17:56 (UTC)[回复]
这名称看不出事件性质,冲撞含义广泛。--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19:21 (UTC)[回复]
(-)反对“冲撞”二字易引发歧义--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05:25 (UTC)[回复]
(!)意見 可以加年份来更加清晰的指明时间,但是对象和行为必须要更加明确,可以和上一个更名提议结合起来再发一个提议--Hao_Tian22 📝 2024年11月13日 (三) 05:30 (UTC)[回复]
(-)反对:日本人学校就没有年号,你也不想有2025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6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2027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还有2028年珠海市體育中心駕車撞人事件吧?--MilkyDefer 2024年11月14日 (四) 05:05 (UTC)[回复]
(=)中立,我覺得現在目前還是最好不要改動為準,維持現狀是最好的,畢竟同樣珠海存在2008年泥頭車的撞人事件,我不太建議加上年份。--Sieats macedonia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10:01 (UTC)[回复]

警情通报内容

维基文库所载的警情通报第三段是:

经查,近年樊某与前妻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先后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樊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再审审理过程中。

但是条目参考链接中的警情通报已删去此段。这是否要在条目中说明?放在“叙事管控”一段?--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1:17 (UTC)[回复]

我已加入,并在维基文库页面询问上传者文字来源。--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2:34 (UTC)[回复]

事件类条目不应使用及加粗标题词

根据MOS:AVOIDBOLD,不需要列出标题词及加粗,已经用注释写明,但用户Utoppiaa575又无视指引,无故写入标题词,并特意删除这段注释(Special:Diff/84957572)。这是违反格式指引的。副知@Liu116Special:Diff/84958815)。--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0 (UTC)[回复]

“如果条目命名在首句难以自然地被使用,那请不要试着以重复变换遣词的方法把命名塞进去”≠“事件类条目不应使用及加粗标题词”。事件类条目命名方便在首句中自然使用的,仍旧可以加粗,参见湄公河惨案马尼拉人质事件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等。--💊✖️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08 (UTC)[回复]
“珠海市体育中心驾车撞人事件”本身就是编者自创的对事件的描述(而非指代该事件的专有名词),上面还有两个移动请求正在讨论,短时间内也不会有共识。这和“湄公河惨案”“马尼拉人质事件”等已经专有名词化的标题词性质不一样。--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0 (UTC)[回复]
没错,所以到时看到了审讯阶段的时候官方具体如何命名吧,毕竟搞死这么多人,这嫌疑人九成是要被处死了(剩下一成看有没有精神问题)。我这里只是指出你“事件类条目不应使用及加粗标题词”这一描述有很明显的问题。--💊✖️2️⃣3️⃣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5 (UTC)[回复]
确实,我写得太急,表达过于简略化了()我实际上并不否认“湄公河惨案”这类专有名词化的事件名称可以正常使用及加粗标题词。--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18 (UTC)[回复]
当前写法就挺好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3日 (三) 15:41 (UTC)[回复]
待标题确定再行定夺--150.244.223.98留言2024年11月13日 (三) 15:51 (UTC)[回复]

建议开启半保护或全保护

从监视列表的记录来看,昨晚到今天至少一次WP:RD1、一次WP:RD3和两次WP:RD4。考虑到事件后续进展,建议至少开启一周到两周的半保护或全保护。--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11月14日 (四) 01:06 (UTC)[回复]

目前优先考虑半保护,事件才刚过去没多久的这段时间内,条目内容会频繁更新,例如这几天犯人是否抢救过来、警方能否真正确认到其作案动机(目前警情通报第二版把离婚财产分配这段给删了)……全保护应该视乎编辑战严重程度而定。--💊✖️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26 (UTC)[回复]
Manchiu刚已将条目半保护。--💊✖️2️⃣3️⃣留言2024年11月14日 (四) 01:38 (UTC)[回复]
全保护肯定不适合,因为近期一定需要大量更新。如果真发生延伸确认用户参与的编辑战,也应对参与编辑战的个别用户施以单个页面编辑封禁,以便其他用户可以继续修改条目。--自由雨日🌧️🌨️ 2024年11月14日 (四) 02:3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