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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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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2007年5月後的百科介紹移至此處,兩大歡喜。喜歡舊的就去舊的,迷戀新的就另起爐灶。--winertai 2007年5月20日 (日) 09:43 (UTC)[回复]

建議改寫

建議台灣民主紀念館改寫為台灣民主紀念館改名事件中正紀念堂改名事件xxxxx改名風波諸如此類的條目,評論請見Talk:中正紀念堂#時事編輯潮--Hiaeoupyc 2007年5月24日 (四) 08:05 (UTC)[回复]

法律問題尚未解決

小弟個人毫不介意這個條目的編寫或合併方式。然而若考慮到法律上的觀點,「台灣民主紀念館」是有相當嚴重的問題存在。因為這個建築物(不管它叫什麼)是由一條正式通過的法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00029>所定義的,該法律目前尚未廢止。另一方面,行政機關為了改名所做的方法,是從「行政命令」層級的《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來定義,因此這條「行政命令」毋需由立法機關同意即可施行。顯而易見的,這兩者是以不同方式來定義同一建築與其周鄰地域。

若兩者不相衝突,彼此各行其是也就罷了。但照一般的法學基本概念,當兩者出現衝突時,法律的位階自然高於命令。當然,人民觀感不見得會以冷冰冰的法律來看待,因此小弟建議該條目增列出這項尚未解決的問題為佳。220.228.148.78 2007年8月8日 (三) 03:12 (UTC)[回复]

這個問題啊,在Talk:中正紀念堂和客棧、刪除投票等很多場合已經討論過了。在下當時就是試著用法律作資料來源,但爭議沒有平息,卻引來「自行解釋法律」、「違反中立性」的指責,最後只有大家都同意維基百科不是法院,不應該在正式的法院有判決前,就決定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注:這也許不是正式的名稱)還是立法院的「法律」(或條例)、「台灣民主紀念館」還是「中正紀念堂」才是正確的。不錯,法律問題尚未解決,但解決法律問題不是維基百科的任務。--Computor 2007年8月9日 (四) 17:22 (UTC)[回复]

其實,當初不應該建立這個條目才對,應該在中正紀念堂下敘述就可以,然後是不是要更名,大家要戰在那裡戰就好了,現在再建這個條目,戰火延伸此處,如果不能將這兩條改為側重於機關的敘述,一定有一條是盲腸

幾個月前我對C兄的口氣可能有點不好,當時我要指出的是,我們當然知道行政命令的層級低於法律,但該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法律?違反的瑕疪是否導致該行政命令無效?得以主張該法律無效的人是誰?其他公眾可否置喙?這都尚待研究。

台灣這裡有些行政法學者的看法認為該命令是無效的,老實說,我也這麼認為,問題就是,這都是我們的看法,而非司法機關的看法。更何況,在本件中,究竟是誰可以主張其權利受侵害?如果是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那人家都沒講話了(不管是什麼原因),台灣民主紀念館形式上也不能說無法存在。如果是立法院,我個人是不清楚立法院此時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或權力被侵害,但不管是用行政訴訟或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總之,立法院也是要自己去行使其權利,不是我們在這裡替他們講話,萬一立法院永遠不去救濟,造成台灣民主紀念館實質上存在了,難道我們還要假裝沒這個機關嗎?況且,目前贊成這個台灣民主紀念館存在者,也不乏其人,若解釋成目前是兩機關併存也不是說不通,這又增加這個問題的困難度。

總之,現在的情況就是治絲益棼,本條刪也不是,不刪也不是,最好趕快有人去聲請司法機關裁判或解釋,早日結束這兩條目前定位不明的情況。未命名 2007年8月10日 (五) 09:35 (UTC)[回复]

首先要說,盲腸並非真正沒有用,而是在現代科技裡面,還找不出他的用處。
已經有多次以上,未命名兄以中華民國法律觀點見解來解釋維基條目,我認為時間與適用性出現偏頗與偏差。第一,未兄始終未考慮到執政黨「官方」的看法與立場。第二,維基並非司法機關,不能凡事拿法律條文來看待。第三,以此條目為例﹔我建議如果可以,未兄可以去看看現在的中正紀念堂,數機關組織共用的情形﹔很遺憾的告訴未命名兄,那麼多機關裡面,就是原本的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不復存在。第四,你所謂的救濟,前提是立法院權力受損,但是你是否考量到,你已經未審先判的認為立法院在此事件中吃悶虧,最後,請你另一角度想過,行政院主導的「改制」,台北市政府在法令曖昧不明下的抗拒與不配合,是否也侵犯了行政院的中央行政權?我個人認為現在兩條目並存的情形,應該沒有任何不當。甚至在爾後,或民主紀念館或中正紀念堂真正消失,此一時間歷程的兩百科條目並存的過程,也在完整呈現下,切勿刪除其一。--winertai 2007年8月26日 (日) 01:32 (UTC)[回复]
咦,我的看法和你一樣啊,當然結論不一樣就對了,簡之,這就好像真調會是否違憲並不妨礙真調會的條目可以存在,我向來的看法就是這樣,之所以還是討論到法律什麼的,是在延續Talk:中正紀念堂的內容,因為有人想要用命令違反法律的說法將本條消滅,所以我才拿出那些救濟啊、侵害啊的說法,來說明本爭議中命令是否違反法律,不是我們所能決定的,而亦與這個條目可否存在無關。
只不過結論上我是認為本條一開始應先不要建立,我前面也說了「如果不能將這兩條改為側重於機關的敘述」(此為我前文的前提),兩個條目就先寫在一條就好了。我們可以發現就算本條是在寫機關,中正紀念堂那條還是用介紹建築物的口吻介紹的,這邊就有不統一的問題,如果不能統一的話,就先寫在一起,反之若都是在敘述機關的話,兩條當然沒問題。而且原來兩個寫在一起的想法,是為了避免爭議,並不是本質上的必然,這好比不少條目間也會視情況有分拆及合併的情形。總之,我的結論與二者孰為違法無關,是認為「在原來的那個時間點」先不要建立本條,不是認為本條現在要刪,否則我也不用說「刪也不是」了,有無注意到,我連現在把兩條合併的建議都沒有。未命名 2007年8月28日 (二) 09: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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