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劉邦友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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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已经由新闻、媒体机构作为内容来源所引用。引用这篇条目的文章是: 中國廣播公司於2011年11月15日所发表的《吳志揚要求維基百科更正否則提告》,出自中國廣播公司。 請同時到Wikipedia:新闻报导引用维基百科的内容處加入有關資料。(為免自我提及,本模板僅限於放在條目討論頁的頁頂。) |
此條目已经由新闻、媒体机构作为内容来源所引用。引用这篇条目的文章是: ETtoday政經新聞於2011年11月15日所发表的《吳伯雄被編入劉邦友血案!吳志揚不排除對維基百科提告》,出自ETtoday政經新聞。 請同時到Wikipedia:新闻报导引用维基百科的内容處加入有關資料。(為免自我提及,本模板僅限於放在條目討論頁的頁頂。) |
報導連結
- 吳志揚要求維基百科更正否則提告 - 中廣
以上是中廣的報導連結。--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7:21 (UTC)
該報導連結次日起必須會員登入存取。 --Andante (留言) 2011年11月18日 (五) 14:46 (UTC)
有關「揚言提告維基百科(對內容要求更正否則提告)」描述
-- ACGFAN(討論)2011年11月17日 (四) 14:15 (UTC)
2011年11月15日,桃園縣長吳志揚透過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對外發表聲明[1],認為本條目中由匿名用戶[2]加入的內容有不實影射損害其父吳伯雄聲譽。
有網友對此提出不同意見。但根據「維基百科正式方針(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無論維基百科、維基人、任何網友、任何人都沒有權力要求其它人了解或參與維基百科運作,當事人也絕無此義務,不應將維基文化變成「維基沙文主義」。並且維基百科的言論自由並不包含誹謗等違反法律的權力。』 -- Roruto 2011年11月18日 (五) 15:17 (UTC)
根據「維基百科:生者傳記內容方針」,在將在世人物的內容添加到任何維基百科頁面時,編者都應特別謹慎。編者需要對此等資料保持高度的敏感,並須嚴格地遵循法律以及我們的所有內容方針,特別是:中立的觀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必須確保條目的正確性[3],堅持使用高質量的參考文獻。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無論該內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4]。
根據「維基百科:生者傳記內容方針」,生者傳記條目中的外部連結必須是高質量的,並應以比其他條目更為嚴格的標準判定。不要連結到那些與本方針精神相悖的網站,也不要連結到不完全符合外部連結指引的網站。-- Andante (留言) 2011年11月18日 (五) 12:51 (UTC)
註釋
- ^ 吳志揚要求維基百科更正否則提告,中廣新聞網,2011/11/15
- ^ 2011年8月13日 (六) 17:23(UTC)匿名用戶 122.117.92.153
- ^ (英文)吉米·威爾士.簡報時的演講,Wikimania,2006年8月
- ^ (英文)吉米·威爾士.“WikiEN-l 零信息胜过错误或不实的信息”,2006年5月16日和2006年5月19日
爆料
年代新聞表示,有爆料者表示,21號將會有所爆料--Honmingjun--銘均 2011年11月19日 (六) 03:46 (UTC)
- 根據正式方針: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而不是小報新聞。我們的職責不是去嘩眾取寵,也不是成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會否對在世人物造成傷害是進行編輯判斷時應考慮到的重要因素。
- 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在維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責任,特別是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編者應能說明此等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所有內容方針和指引的原因。
- 對於知名的公眾人物,應使用「大量可靠的第三方出版來源」來獲取內容,維基百科的傳記條目只應根據此類來源所述而撰寫。如果某一指控或事件是值得注意…但如果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並未記錄,則不應加入條目中。
- 在受到質疑時,生者傳記內容應縮減回具有高質量來源、中立且切題的版本。同時,在許多情況下,為了強制執行生者傳記的方針,還需適當地使用諸如頁面保護和刪除等管理工具。在極端的情況下,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會對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問題採取行動。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的立場來看,我們都應為消除這些條目中的誹謗和其他不良資訊作出堅決的努力。
- Andante (留言) 2011年11月19日 (六) 06:32 (UTC)
有關此條目的侵權問題
@reke:此條目被提報和[1]侵權, 此條目最早是在2005年創建,後者網頁是在2016年11月17日,此條目的早期版本應該不會有侵權問題吧。--Wolfch (留言) 2021年11月23日 (二) 04:59 (UTC)
- @Wolfch:較早的版本沒有發現侵權段落(不確定沒有,但至少沒發現),我提報的侵權內容主要是2018年6月30日,ip用戶36.227.59.179的 這系列編輯。--Reke(留言) 2021年11月23日 (二) 08:21 (UTC)
- @Reke:那要不要回退到ip用戶編輯前的版本[2]?。--
- @Wolfch:即使回退也是要請管理員隱藏侵權內容。--Reke(留言) 2021年11月23日 (二) 09:3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