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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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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規則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約公約
簽署國(紅色)和批准國(綠色)
起草完成日2008年12月11日
簽署日2009年9月23日
簽署地點鹿特丹和紐約
生效日(尚未生效)
生效條件20 個州核准
簽署者25
批准者5(剛果共和國、西班牙、多哥、喀麥隆和貝南)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

《鹿特丹規則》(正式名稱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約公約》)是一項提出新國際規則的條約,旨在修訂海上貨運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架構。此規則主要處理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法律關係。

公約的目的是擴大和更新現有國際規則,實現海運領域國際貿易法的統一,更新或取代《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中的許多條款。[1][2]該公約建立了全面、統一的法律制度,規範國際海運門到門運輸合約中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1]

儘管最終文本受到了熱烈歡迎,但十年後,卻沒什麼進展。截至2019年12月,這些規則尚未生效,因為只有五個國家批准了這些規則,其中四個是全球影響力相對較小的西非小國。鹿特丹規則內容廣泛,其條款數量幾乎是現有「僅鏟球」規則的十倍。儘管有人認為新規則有缺陷,[3]主導該行業的海牙-維斯比規則不足以適應現代多式聯運。一種可能的前進方式可能是臨時透過「鹿特丹精簡版公約」。

歷史

1924 年的《海牙規則》於 1968 年更新為《海牙-維斯比規則》,但變化不大。修改後的公約仍然只涵蓋「解決」運輸合同,沒有多式聯運的規定。貨櫃化這一改變產業的現象幾乎沒有得到承認。[4][5]1978年《漢堡規則》的推出是為了提供一個更現代且不那麼偏向船舶營運商的框架。儘管《漢堡規則》很容易被發展中國家採用,但新公約卻遭到了堅持海牙和海牙維斯比的富裕國家的迴避。[6]原本預期海牙/漢堡可能會達成妥協,但最終卻出現了龐大的《鹿特丹規則》(96條)。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鹿特丹規則》最終草案於2008年12月11日獲得聯合國通過,並於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舉行了簽字儀式。[2][7]簽署國包括美國、法國、希臘、丹麥、瑞士和荷蘭;總而言之,簽署的國家據稱佔世界貿易量的25%。[8]儀式結束後,在美國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允許簽名。[7]

世界航運理事會是《鹿特丹規則》的重要支持者。2010年,美國律師協會眾議院通過了一項決議,支持美國批准《鹿特丹規則》。[9][10]

主要規定

以下是《鹿特丹規則》中的重要條款和法律變更:

只有當運輸包含海上航段時,本規則才適用;其他沒有海運航段的多式聯運合約不屬於本規則的範圍。 它延長了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期限,以涵蓋從接收貨物到交付貨物之間的時間。[8] 它允許更多的電子商務並批准更多形式的電子文件。[8] 它將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提高到每個運輸單位 875 個記帳單位或每公斤毛重 3 個記帳單位。[8] 它消除了“航海過失抗辯”,該抗辯保護承運人和船員免於因船舶管理和航行疏忽而承擔責任。[8] 它將提出法律索賠的時間延長至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兩年。[8] 它允許所謂「批量合約」的當事人選擇退出公約中規定的一些責任規則。[8] 它要求承運人在整個航程中保持船舶適航並配備適當的船員。[8]謹慎標準不是“嚴格”,而是“盡職調查”(如《海牙規則》)。

生效和批准

《鹿特丹規則》將於20個國家批准條約一年後生效。[11]截至2011年8月9日,該條約有24個簽署國。.[11]最近簽署該條約的國家是瑞典,於2011年7月20日簽署。[11]西班牙是第一個於2011年1月批准公約的國家。[12]簽署和批准情況概覽如下:

公約對一國生效後,該國應退出管轄《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公約,因為如果沒有此類退出,公約就不會生效。

國家 簽署 批准/加入
 亞美尼亞 2009年9月29日
 贝宁 2019年11月7日
 喀麦隆 2009年9月29日 2017年10月11日
 刚果共和国 2009年9月23日 2014年1月28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2010年9月23日
 丹麦 2009年9月23日
 法國 2009年9月23日
 加彭 2009年9月23日
 加纳 2009年9月23日
 希腊 2009年9月23日
 几内亚 2009年9月23日
 几内亚比绍 2013年9月24日
 盧森堡 2009年8月31日
 马达加斯加 2009年9月25日
 马里 2009年10月26日
 荷蘭 2009年9月23日
 尼日尔 2009年10月22日
 奈及利亞 2009年9月23日
 挪威 2009年9月23日
 波蘭 2009年9月23日
 塞内加尔 2009年9月23日
 西班牙 2009年9月23日 2011年1月19日
 瑞典 2011年7月20日
  瑞士 2009年9月23日
 多哥 2009年9月23日 2012年7月17日
 美国 2009年9月23日

另請參閱

註釋

  1. ^ 1.0 1.1 2008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 the 'Rotterdam Rules'. U.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org.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9-29). 
  2. ^ 2.0 2.1 Susan Husselman. Rotterdam Rules Signature Ceremony. Rotterdam Rules 2009 Secretariat. Rotterdam Rules 2009.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5-18). 
  3. ^ There are issues needing clarifications such a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 and the volume contract.
  4. ^ Hague-Visby Rules: Article IV Rule 5c
  5. ^ Hague-Visby Rules. [1 November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8 July 2007). 
  6. ^ The Jackson Parton Miscellany.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19). 
  7. ^ 7.0 7.1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PDF), 9 9, U.N. Commission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2008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4 January 2011) 
  8.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Adeline Teoh. UN shipping convention ready for Australia. Dynamic Export. 16 November 2009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4). 
  9. ^ Maritime Bar Association Endorses Rotterdam Rules.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9). 
  10. ^ Law Professors Address International Law.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11. ^ 11.0 11.1 11.2 U.N. Transport Treaty.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6). 
  12. ^ U.N. Press Release 2011.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8).